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指南

法律 刑法 攝影 法制 社會 律師王晶 2018-11-29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指南

文/王晶律師(www.wangjnglvshi.com)

總體要求

一、辯護立場

在刑事訴訟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和主張其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為他們進行最有利的抗辯。

二、辯護方法

1、要求審判案件的法院和法院是依法獲得審判權的,是公正和中立的,必須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必須排除干擾,獨立審判,否則可以提出管轄異議或迴避申請。

2、反駁公訴方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指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3、反駁公訴方的證據不合法、要求法定將非法證據排除,使之不能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

4、提出證明證明犯罪人沒有或不可能實施犯罪。

5、提供證據證明其他人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或者提供能夠證明是其他人實施犯罪的線索。

6、被告人雖有罪,但論證案件事實中存在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刑辯律師的形象

1、忠於委託人

2、堅守程序正義

3、坦誠面對法庭

4、理性抗辯

會見

一、會見應攜帶的文件及證件

1、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所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

3、律師執業證

4、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須持有《許可會見決定書》

二、律師自我介紹

告知可以解答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三、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

1、詢問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知道自己被拘留(或被逮捕)的罪名,是否知道這一罪名和自己的什麼行為有關

3、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了與罪名有關的案件

4、如果承認有罪,陳述參與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5、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6、偵查機關是否已經對其進行了訊問,瞭解訊問情況

7、是否簽署了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

8、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了侵犯

9、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四、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案件辦理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要求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

3、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4、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供要如實回答,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5、偵查人員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

6、在接受司法機關訊問的過程中,有權要求正常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7、除指認現場外,有權要求所有訊問必須在看守所進行

8、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的權利,以及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字的義務。

9、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向其告知的權利,以及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10、嫌疑人享有辯護權

11、對於辦案人員的非法行為,嫌疑人享有申訴權、控告權

12、刑罰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的規定

13、刑罰關於自首、立功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五、確認授權書:放在“瞭解案情”和“法律諮詢”之後

六、製作會見筆錄

七、適當傳遞親情

八、會見中的注意事項:

1、不傳遞物品

2、不借用通訊工具

3、遵守羈押場所的其他規定

偵查階段

一、律師可以收集的三種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偵查機關)

1、犯罪嫌疑人不在場的證據

2、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答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鑑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覆》

3、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

二、調查取證中的風險防控

1、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應當持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並出示律師證,調查取證時,一般由兩名以上律師進行。

2、對證人的調查筆錄,應當載明調查的律師姓名、被調查人的姓名和自然情況,載明調查的時間和地點;應載明律師有律師身份的介紹信,律師對證人如實作證的要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的說明。

3、詢問證人時,要記錄證人是否願意接受律師的調查;詢問其是否已經接受過司法機關的調查;如果沒有接受過司法機關的調查,應讓其陳述有關事實;如果已經接受過司法機關的調查,要求其先陳述先前的證詞內容;如果向律師陳述的事實和其此前向司法機關陳述的不一樣,要求其詳細說明理由,要求證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字確認其真實性。

4、在製作筆錄時,最好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5、在對多個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應該分別進行。

6、不要對證人許諾或實際給付報酬

7、詢問證人時,要確認其是否願意向司法機關作證,如其回答不願意,則這個調查沒有實際意義,如其回答願意,則通知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向其調取證據,或者通過法院傳喚使其出庭作證。

8、辯護律師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證據,要仿照偵查機關提取這類證據的程序,向證據原持有人制作提取筆錄,製作提取清單,列明所提取證據的名稱和數量,註明證據是原件還是複印件,由證據原持有人簽字確認;物證原件可以提取的,應當對物證當場拍照,將物證照片記載於提取清單上以說明物證;如物證無法提取,則不僅要對物證拍照,還應當當場對提取物證的過程進行錄像,將照片及錄像視頻資料作為證據記載於物證提取清單上;提取視聽視頻資料及電子數據的,提取過程也應該進行錄音錄像,當場封存資料或數據載體,由證據持有人在封口處簽名按手印確認。

三、為被羈押的人申請取保候審

1、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4)嫌疑人是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5)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羈押期限已經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

2、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

四、為被逮捕的嫌疑人申辯沒有羈押的必要性

1、適用條件:

(1)沒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2)沒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

(3)沒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沒有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不會自殺或逃跑

五、代理申訴

1、行為不構成犯罪

2、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3、偵查機關確定的罪名不適當

六、代理控告

1、酷刑逼供嫌疑人,以威脅、強制或其他方式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

2、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或變更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4、應當退還保證金而不退還

5、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

6、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

7、偵查機關管轄不當

8、偵查人員應迴避未迴避

9、其他可以控告的情形

七、偵查階段的辯護重點(一般而言,辯護律師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發表辯護意見的案件,其事實可能比較清楚,法律關係相對簡單)

1、提出對嫌疑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促使偵查機關終止對案件偵查

2、通過法律論證闡述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不是拘留或逮捕通知書上的重罪,而是一個較輕的罪名,甚至不構成犯罪

審查起訴階段

一、案卷材料包括

1、案件程序及說明類材料,如案件來源、立案審批、立案決定書、抓捕說明、拘留證、提請逮捕決定書、逮捕證、羈押期限延長通知書、提押文書、涉案財產查封、凍結、扣押清單、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的辯護意見等

2、案件證據類材料,證明嫌疑人有罪、最輕或者無罪的各項證據材料的複印件或照片,作為量刑情節的證據材料

3、偵查結論性文件《起訴意見書》、《起訴意見書》要寫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犯罪事實、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性質和罪名、認罪態度,在共同犯罪中,還要寫明每個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體罪責等

二、閱卷方法

1、程序性梳理案件材料,編制證據材料索引表

2、重要事項的證明內容對照表

3、閱卷摘要:

(1)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對於有些特殊主體的犯罪尤其重要,如青少年犯罪、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貪汙、職務犯罪。

(2)嫌疑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等;

(3)“犯罪”行為的起因

(4)嫌疑人是如何引發或介入“犯罪”行為的

(5)“犯罪”行為的具體發生過程

(6)犯罪嫌疑人和其他人(包括受害人)的互動關係

(7)“犯罪”後果是如何發生的

(8)犯罪時如何被發覺的

(9)嫌疑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

(10)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的自然情況

(11)被害人的基本情況

(12)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13)技術性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人是否具有鑑定資格、鑑定意見及其理由

(14)同案嫌疑人的有關情況、嫌疑人的供述

(15)有關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之間及證據本身的矛盾與疑點

(16)相關證據能否證明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期刊,有無矛盾與疑點

(1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4、對案卷材料提出質疑

首先,從一個公訴人的角度,用順向思維的方式歸納案件材料中對嫌疑人所有不利之處,一一列明;再從辯護人的角度,用逆向思維的方式尋找對嫌疑人有利之處,同樣一一列明;其次,面對有利之處和不利之處的矛盾,在公訴人的角度如何解釋,在辯護人的角度如何解釋;再次,從第三者的角度看,這些解釋那一方的說服力更強,說服力不強一方的缺陷在哪裡。然後,再次尋找對嫌疑人不利之處和有利之處,將這樣的思考過程持續下去。在這種不停的換位思考中,聰慧的律師正是在不停地提問和回答,從而最終過濾出對嫌疑人最有利的辯護理由,選擇到最恰當的辯護策略。

三、會見犯罪嫌疑人

1、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情、製作會見筆錄,並交嫌疑人確認無誤後簽字確認。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體包括:犯意的提出、犯罪目標的確定、工具的選擇、人員組織、行為實施、危害後果的形成

(5)如何歸案,是否有自首情節

(6)有無檢索揭發

(7)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8)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9)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害

(10)有無控告和申訴

(11)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2、向嫌疑人核實證據

所謂“向嫌疑人核實證據”,就是辯護律師向嫌疑人展示其當時能夠以合法方式獲得的證據,包括從人民檢察院複製的案卷材料,也包括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材料,並訊問嫌疑人證據及其所證明內容是否屬實,並聽取其辯解意見的過程。

四、審查起訴階段的調查取證

1、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百六十條

需要攜帶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律師執業證,需要徵得本人同意,一般應由二人共同進行

2、調查取證的主要方法

(1)訊問證人

應當考慮該人是否精神上有缺陷或過於年幼、一直不能正確表達;2、該人是否是事件的親歷者,親眼看見、親身聽見事件

(2)詢問受害人或其親屬及受害人提供的證人

需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得到檢察機關的許可;徵得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同意

(3)諮詢專家

圍繞如下問題:

【1】鑑定人所在機構有鑑定資質嗎?鑑定人有鑑定資格嗎?

【2】專家對鑑定人所在機構及鑑定人的業務評價,鑑定人在該領域裡的學術成果?

【3】就案件所涉鑑定事項而言,規範的操作程序應該是怎樣?有行業標準嗎?涉案的鑑定意見其作出的程序是否符合一般的規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

【4】檢材來源是否真實,其提取、儲存、運輸過程是否符合規範?不符合規範導致的可能結果是什麼?

【5】鑑定人所用的鑑定的方法是否科學合理,是否還存在其他的鑑定方法?

【6】鑑定的過程或結論性意見是否有疑點?對此疑點能否合理解釋?

【7】鑑定的結論性意見是否唯一,是否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4)勘查現場

如有可能,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最好對案件現場做一個勘查,這樣做並不在於一定能獲得多少具體的有價值的證據,而在於去感悟特定的現場、特定的時間,一個特定的人可能作出的某種具體行為,這或許對於激發辯護靈感是有幫助的。

3、調查取證的方向

1、尋找直接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

這些證據包括嫌疑人主體方面(年齡或精神因素是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具備某些犯罪的法定年齡,不具備某些犯罪的特定主體要求,主觀不具備犯罪故意,不具備犯罪目的,有不在場的證據,具備作案時間的證據,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意外時間的證據,有減輕(或從輕處罰情節)的證據。

2、尋找否定或對抗偵查證據的證據

(1)否定偵查證據效力的證據

是指能證明偵查證據(特別是關鍵證據)來源不合法(非法取證),證據內容不真實(證人提供偽證,書證並非原始文件,甚至是偽造的,視聽資料是剪輯偽造的,鑑定人做虛假鑑定等),或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

(2)對抗偵查證據證明力的證據

4、申請檢查院收集、調取證據

五、向檢察院提交辯護意見

1、審查起訴階段辯護的特點

中間性質的辯護,它的作用更多地在於削減乃至化解指控的嚴厲性

2、爭取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爭取檢察院起訴時變更罪名或改變案件定性

庭前階段

一、到法院查閱卷宗材料

1、向法院遞交委託手續:授權委託書、所函、律師證複印件

2、法院審判階段閱卷的特點:

(1)法院接受的材料量要大於偵查機關移送的材料

(2)針對補充的證據,律師要特別關注補充證據的證明目的,恰恰體現出檢方的某種擔心,對於確定辯護思路有幫助

二、會見被告人確定辯護方向

1、討論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重點了解

(1)核實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2)確定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實、情節、動機、目的是否清楚、準確

(4)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體包括:犯意的提出,犯罪目標的確定,工具的選擇、人員組織、行為實施、危害後果的形成

(5)起訴書指控的從重情節是否存在

(6)被告人關於無罪辯解的理由

(7)有無從輕、減輕、免於處罰的事實、情節、線索

(8)如何歸案,有無自首情節

(9)有無檢舉揭發

(10)是否有立功表現

(11)是否有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情況

2、確定辯護方向:辯護律師的提出的辯護方向只是一個專業的意見,一定要徵得被告人及其家屬的明確同意。

3、介紹庭審程序:

在開庭前兩三天再次會見被告人一次,除了最後一次梳理案件及辯護方向外,還應向被告人儘可能詳細介紹法庭的佈局,法官的衣著,法警的站位,重點要介紹一審開庭審判的全部程序,在各個審判程序階段,被告人將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等,使得被告人事先了解審判環境和梳理審判程序,以減輕真正開庭時的不安和恐慌。

三、選擇辯護策略

1、案件事實辯護(主要辯護方法)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陳述或證明被告不具有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實踐中一般很難成功);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要件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後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3)情節辯護

2、證據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罪:孤證最突出的形式是犯罪人或被告人的口供

(2)排除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充分不能定案:控辯證據相沖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證據;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3、程序性辯護-非法證據排除

(1)法律依據: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54條、57條、58條

(2)當被告人向辯護律師陳述其受到刑訊逼供後,律師應該向被告人瞭解是否記得每次提訊的時間、時長、地點、偵查人員姓名、是否有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內容、受到刑訊的主要方式、傷痕印跡等;應該向羈押場所瞭解被告人解押送來時身體情況,是否受傷,瞭解偵查機關每次提訊、交接人員的記錄、訊問的地點,時間及時長等,也可到駐監舍檢察機構瞭解被告人是否投訴過刑訊逼供現行,並將資料和線索提供給法院。辯護律師還可以要求查看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要求涉嫌刑訊逼供的偵查人員出庭,向其瞭解訊問過程,辯護律師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自述的受到刑訊逼供的傷痕進行鑑定,查明傷痕形成的原因和時間。

(3)程序性辯護和實體性辯護的結合

一個內心確認被告人確實受到刑訊逼供被迫承認並不曾犯下罪過的律師,應該全面考慮程序性辯護和各種實體性辯護方法的結合,特別要致力於切斷其他證據和案件事實表面聯繫,從而凸顯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成為“孤證”,只有這樣,才能為被告人爭取有利的判決。

4、法律適用辯護

(1)非罪辯護:辯護律師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輕罪辯護

四、庭前會議

1、程序議題

(1)管轄權異議

(2)申請回避

(3)申請不公開審理

(4)協商開庭時間:在開庭前三日內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時間。

(5)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對於被告人認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辯護律師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庭前會議上向法庭提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申請。

2、實體議題

(1)提交證據

(2)申請調取已經收集的能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3)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交名單

(4)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5)對證據材料的意見

(6)是否和解

五、出席法庭的注意事項

1、提前到達法庭 2、注意出庭時衣物飾 3、佈置辯護席、放置資料

一審程序

一、法庭中詢問被告人

1、法庭詢問的目的:基於讓審判者瞭解案情的考慮,在開庭審理的前段,引導被告人自己將一個細節清晰、合情合理又合法、重點突出的案情古時講述給審判者聽,這是辯護律師將案件信息有計劃地傳遞給審判者的過程。

2、法庭詢問的內容:圍繞著辯護主張展開,引導被告人提供信息

3、法庭詢問的方法:

(1)簡短開放性的提問

(2)提示性提問

(3)是或不是提問

(4)漸進式提問

4、法庭詢問的注意事項

(1)仔細聆聽公訴人的訊問並適時反對

(2)辯護律師應該語氣平和地訊問被告人

(3)不要問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4)不要幫助被告人欺騙法庭

(5)不要重複公訴人的問題

(6)如何應對公訴人的反對:對於誘導式提問,如果是己方證人詢問時使用,確實不時妥當,因為這是誘供的形式,但對於對方證人,則是揭示其證言虛假的方式,世界各國一般都是鼓勵的。

二、對公訴方言詞證據的質證

1、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質證

著力於兩個方面:第一,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形成的原因,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問題?;第二,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是否有其他證據(如物證、書證、勘驗筆錄、鑑定意見、其他證人證言等)可以印證?

(1)被告人供述的取證合法性審查

向被告人問清楚每次訊問的場所、時間和訊問的偵查人員,瞭解每次訊問的提訊記錄,查看看守所的身體檢察記錄,查看被告人自述的傷痕,以此作為線索,要求對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具有舉證義務的公訴人證明偵查機關取證合法。

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自偵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有權要求查看所有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查看訊問地點是否在看守所以及其他法定的訊問場所,訊問的起止時間等是否和看守所保留的提訊時間大致吻合,如果有可疑的地方,如錄音錄像開始的時間大幅度萬餘將被告人提出時間,訊問人員語言粗魯、行為有威脅性,被告人表情不自然、疲憊、痛苦、恐懼等,同步錄音錄像被剪輯,公訴人必須作出合理解釋。

必要時候辯護律師可以申請由被告指證刑訊的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詢問。

(2)對被告人供述內容真實性的審查

2、對公訴方不出庭證人證言的質證

(1)證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2)證人證言是否和待證案件事實有聯繫

(3)證人證言是否和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或通過科學原理可以推斷出的事實矛盾

(4)證人證言是否和經有效裁判確認的並且未經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事實矛盾

(5)如果證人有多份筆錄,這多份筆錄之間是否有矛盾

(6)如果有多個證人,這多個證人之間是否有矛盾

(7)證人證言是否和本案其他證據證明的事項有矛盾

(8)證人證言是否時本案中的孤證

3、對公訴方出庭證人的質證

對於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辯護律師應該向人民法院提出讓關鍵證人出庭作證。

(1)充分準備,瞭解證人背景

【1】調查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係,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係,以及這種關係對證人提供證詞的影響

【2】調查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以及這種缺陷對證人提供證詞的影響

【3】調查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以及這種能力對證人提供證詞的影響

【4】調查證人是否受到外界干擾,以及這種干擾對證人提供證詞的影響

【5】如果該證人重複其在書面證詞中的說法,是否已經準備好了質疑其可信性的觀點和問題

(2)詢問令證人陷入矛盾的問題

由於公訴方證人不可能對辯護採取合作態度,為避免證人不受控制地回答問題,辯護律師對證人詢問不要提開放性的問題,最佳的詢問方法時提出“是或不是問題”,讓證人在給定的事項中進行選擇,如果該證人證言確有漏洞或矛盾,通過這樣的詢問才有可能將其揭示出來。

(3)詢問令證人出錯的問題

三、對公訴方物證、書證的質證

1、對物證的質證

(1)物證是否真實,如果原件帶至法庭有困難,應該是對原件所拍攝的照片

(2)物證是否與本案有關,是否能夠證明案件待徵事實

(3)物證是否是孤證,是否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4)取得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來歷不明的物證一定要排除

2、對書證的質證

(1)書證的來源及是否為原件

(2)書證的真偽

(3)書證是否與本案有關,其內容能否證明本案待徵事實

(4)書證是否孤證,是否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

(5)取得書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對公訴方其他證據的質證

1、對鑑定人及鑑定意見的質證

對於公訴方提出的鑑定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應該提出要求鑑定人出庭作證。

(1)鑑定人是否具備鑑定資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四條

(2)鑑定意見的形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鑑定人及其所在機構是否簽字確認,鑑定意見中是否含有保留意見

(3)鑑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是否存在利害關係

(4)鑑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和影響

(5)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6)鑑定的程序、方法、分析過程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檢驗鑑定規程和技術方法要求

(7)鑑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是否關聯,和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

(8)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款的規定,申請法庭通知有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對該鑑定意見進行技術評析

2、對視聽資料的質證

(1)視聽資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特別要注意對於監聽、件事的錄音、錄像,一定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才能採用這種手段,否則就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2)視聽資料製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製作時間、地點和周圍的環境是否明確,是否對所要證明的事項產生影響

(3)視聽資料的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問題是否相關

(4)視聽資料有無剪輯、增加、刪改、辯解等偽造、變造情形

(5)視聽資料是否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孤證,能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3、對電子數據的質證

(1)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搬運時,提取、複製電子數據是否兩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複製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何處的文字說明及簽字確認

(2)收集程序、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技術規範,是否附有相關提取筆錄或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

(3)電子數據是否有剪輯、拼湊、篡改、添加等偽造、變造情形

(4)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性,有關聯性的電子數據是否收集齊全

(5)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可以和本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4、對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的質證

(1)勘驗、檢驗是否依法進行,筆錄的製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勘驗、檢驗人員和見證人是否簽字或者蓋章

(2)辨認不再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或者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或者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或者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其他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的,辨認筆錄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3)偵查實驗的條件與案件事實發生的條件有明顯差異的,偵查實驗筆錄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五、提出辯護方的證據

1、辯護方證據的意義

對公訴方提出有價值的質疑,以期望這些質疑使得公訴方的證據不能做到明確充分地證明被告人犯罪,從而成功地完成無罪辯護

2、辯護證據的種類

(1)直接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證據;不具備特定犯罪主體身份的證據;不在現場的證據;無作案時間的證據;正當防衛證據;緊急避險證據;意外事件證據

(2)否定公訴方證據法律效力或對抗公訴方證據證明力的證據:否定公訴方證據合法性的證據,否定公訴方證據真實性的證據,否定公訴方證據關聯性的證據,對抗公訴方證據證明力的證據

3、提交辯護證據的注意事項

(1)向法庭提交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證據材料或書面證人證言時,要同時提供他們書面同意作證的文件

(2)向法庭提交被害人或近親屬出具的書面證詞時,不僅要同時提交他們同意作證的書面承諾,還要有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律師調查的文書

(3)所有的調查取證最好兩人以上進行,並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4)只要條件許可,在徵得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對取證的過程錄音錄像,對該音像資料隨附辯護證據一併提交法庭

(5)在可能的情況下,請公證人員對取證過程進行公證,在向法庭提交辯護證據時一併提交公證文件

(6)對於提交的書證或者物證,一定要確保原件的真實性以免被質疑

六、法庭辯護

1、識別法庭辯論焦點(無罪辯護律師工作重點)

控方常見的薄弱環節有:【1】行為主體不符,如因年齡、精神狀態或身份職務等因素,不具備特定犯罪的主體要求;【2】有罪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得出唯一結論(如不能排除他人的作案可能,或不能排除行為本身的合法性,或其他可能性;【3】公訴方不能否定辯護方證據的有效性,而辯護方證據能證明被告人無罪(如不在現場證據,或無作案時間證據,或其他證據);【4】存在阻卻違法的法定事由,如正當防衛等;【5】法律適用錯誤

2、組織法庭辯護內容

3、辯護髮言中的技巧

(1)語言要簡潔、思路要清晰

(2)準備辯護提綱

(3)辯護律師的音量、語調和語速在闡述其辯護意見時都會給裁判者留下不同的印象

(4)真誠率性,有真實感情

七、書面辯護意見的撰寫

1、書面辯護意見的重要性:有助於法官全面瞭解辯護意見

2、書面辯護意見的內容和結構

二審程序

一、代為提起上訴

二、查閱卷宗和分析一審判決

1、到二審法院閱卷

2、分析一審判決書的錯誤

(1)一審審判程序是否違法,包括一審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按法律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是否有超審羈押上訴人,是否有應迴避而未迴避,是否有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是否有應公開審理而應不公開審理或應不公開審理而公開審理,是否有剝奪或變相剝奪上訴人辯護權利等各種情形

(2)起訴書認定的罪名和事實與一審判決書認定的罪名和事實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合,一審判決書闡述的原因時什麼

(3)一審公訴方證人證言以及其他各項證據之間是否構成證據鏈,是否能做到認定事實清楚,能夠唯一地證明與上訴人有關的犯罪指控成立;

(4)偵查、檢查機關提交的證據是否合法、真實、有證明力,對不合法的證據,一審法院是否採納

(5)一審判決作為重要證據的鑑定意見,二審辯護律師是否能有利進行充分分析,是否需要徵詢有關方面專家的意見

(6)一審判決是否存在“孤證定案”的情形,這裡既包括孤證確定案件事實,也包括孤證確定案件事實中的某一個方面的情形

(7)一審中,公訴意見的核心是什麼,上訴人的自我辯解理由是什麼,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是什麼,和一審公訴人之間的爭論焦點是什麼,對於控辯雙方的意見,法院如何採納,採納的理由是什麼

(8)公訴方移交的證據材料中,是否包含有利於上訴人的證據材料

(9)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定罪量刑是否適當

三、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的情形

《刑訴法》第22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

(3)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

(4)出現新的事實和證據,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案件

(5)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2、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

除參照第一審審理程序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則進行:

(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在本院審理,也可以到案發地或原審法院所在地進行

(2)法庭調查階段,在一名審判人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後,被告人上訴的案件,先後有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辯護律師陳述其上訴意見,檢察院陳述其答辯意見;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員陳述抗訴理由,然後由一審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陳述答辯意見,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針對上述或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3)法庭調查階段,若檢察員或辯護律師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經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示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准許申請人宣讀

(4)若檢察員、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認為鑑定程序違法規定或者鑑定意見存在明顯疑點,或檢察員、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認為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檢察員、上訴人、辯護律師申請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5)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先由上訴人、辯護律師發言,再由檢察員發言;抗訴案件或者抗訴又有上訴的,先由檢察員發言,再由一審被告人、辯護律師發言

(6)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他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並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罪輕辯護

一、法定及酌定的輕罪情節

1、自首及認定(《刑法》第六十七條)

(1)一般自首的認定:

【1】被告人在犯罪後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準自首的認定

【1】主體只能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該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於不同種罪行

2、立功及認定(《刑法》第六十八條)

(1)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意外的其他罪名,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為有立功表現

3、被告人認罪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至二百一十五條,《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若干意見(試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二、幾種常見的罪輕辯護方法

1、刑事責任能力辯護

(1)刑事責任年齡

(2)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惡性辯護

(1)防衛過當、假象防衛或避險過當

(2)出於義憤懲治嚴重違法者的犯罪

(3)犯罪預備、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常學習、工作表現良好,此種辯護方法在輕罪中比較有效

(5)因民事糾紛等偶發時間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發性犯罪

(6)被教唆犯罪

3、過失犯罪辯護

(1)既有過失又有故意的犯罪:第一百一十五條的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第一百一十九條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二十四條的過失損害交通點事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二百三十三條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五條的過失致人重傷罪,第三百二十四條過失損毀文物罪,第三百七十條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第三百九十八條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條過失洩露軍事祕密罪等

(2)只能是過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瀆職罪

4、單位犯罪辯護

5、輕罪辯護:被告人雖然實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為,但律師辯護認為該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不是公訴方指控的刑罰較重的罪名,而是一個刑罰相對較輕的罪名。

6、因果關係辯護

7、犯罪作用與地位辯護

8、受害人過錯辯護

9、認罪悔罪態度辯護

三、量刑辯護

1、研究個案中的“量刑基準”,這要求辯護律師對全國範圍內同類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判處結果要跟蹤瞭解,以提出恰如其分的量刑基準建議;

2、反駁控方提出的加重處罰量刑情節,發掘案件事實中已經存在的量刑情節,協助被告人積極促成訴訟中的量刑情節

3、鑑於法定情節公訴人一般都會提及,辯護律師對於酌定情節對個案的影響要重點研究,如主觀惡性大小、激情犯罪、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退賠、退贓、受害人及家屬的諒解、案發環境等

4、最終的量刑建議要有一定的幅度

死刑案件辦理

一、這裡的死刑案件,特指在一審和二審時已經判處死刑並理解執行的案件中,律師如何通過二審程序或死刑複核程序挽救當事人的生命

二、死刑案件常用辯護方法

1、證據辯護

2、法律性質辯護

3、法定從輕辯護

4、酌定從輕辯護

5、刑事政策辯護

6、死緩辯護

7、人道主義辯護

8、排除輿論干擾辯護

9、對比其他同類案件量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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