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遺囑把房給自己,過戶卻遭拒

法律 法制 社會 人民網 2018-12-14

任小姐(化名)在父親去世後,拿著父親親筆書寫的遺囑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卻碰了壁,被要求提供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達成的繼承財產的約定協議等材料。

面對這些需要補交的材料和證明,任小姐乾脆將相關部門告上法庭,最終獲得勝訴。

南京的任小姐在父親去世後,前往國土資源局辦理父親名下房產的過戶手續,卻被告知因其未提供其他法定繼承人對遺囑內容無異議的證明材料,故不予受理。任小姐不服,訴至南京鐵路運輸法院。

任小姐訴稱,2014年4月,父親親筆寫下遺囑,將房產及屋內傢俱設施中屬於其所有的全部份額由任小姐獨立繼承。

一個月後,任小姐的父親在醫院離世。2017年2月,任小姐攜帶父親遺囑、房產證等資料前去辦理過戶。她覺得提供了父親的遺囑很快就能辦妥手續,但事情並不順利。國土資源局接受材料後,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

任小姐認為,國土資源局不予受理違法,故將其訴至法院。

國土局要求提供多種證明材料

任小姐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的行為違法;撤銷《不予受理告知書》;責令被告受理原告關於涉案房屋的登記申請。

而被告國土資源局則辯稱,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不應當被撤銷。

國土資源局方面表示,根據《南京市非公證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操作辦法》關於非公證繼承的規定,申請辦理非公證繼承應當在預申請環節提交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達成的繼承財產的約定協議等材料。原告未按照該操作辦法的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導致己方無法辦理其不動產登記申請。國土資源局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一繼承人還需表示無異議?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查明,任小姐的父親1984年與前妻離婚,其與前妻的兒子由前妻撫育。

後任小姐的父母結婚,並育有任小姐。涉案房屋為任小姐父母共有,任小姐的父親所寫遺書經鑑定真實有效。

被告陳述,對原告所提交遺囑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原告的申請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原告沒有提供另一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另一繼承人未到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現場查驗,同時另一繼承人也未表示對遺囑內容無異議。

法院認為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那麼,原告任小姐究竟是否需要補充這些材料,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辦理時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因繼承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需要提供繼承的材料。而在本案中,原告任小姐所提交的父親親筆書寫的遺囑真實、合法、有效,應認定為繼承的材料。

法院認為,被告以法定繼承的辦理規定來要求遺囑繼承的辦理,於法無據。被告認定原告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亦於法無據。

綜上,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國土資源局作出的《不動產登記不予受理告知書》;責令被告國土資源局對原告任小姐的不動產登記申請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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