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拍短視頻高一新生遭校園暴力致死,未成年人是否不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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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作為培養國家人才的基地,孩子們學習的淨土,應當是一個安全、健康的場所。但是近年來,校園暴力的事件越來越多,小到言語侮辱,大到動手殺人,令人十分驚歎。那麼校園暴力具體有哪些形式?校園暴力可能觸犯到的法律責任又有哪些?

8 月 25 日晚 8 時 45 分左右,事發時學生們已結束軍訓,王強正在寢室內休息。湖北省襄陽市智投匯文綜合高中 303 寢室內發生一起命案。據媒體此前報道,匯文高中陳姓負責人稱,他從警方瞭解到的事情經過是:當晚 9 時許,王某躺在 303 寢室自己鋪位上玩手機。室友尤某走進寢室想借王某的手機拍短視頻。王某拒絕後,雙方發生衝突。隨後,尤某走出寢室,喊來另兩名室友程某和金某幫忙,雙方再次發生肢體衝突。此次衝突後,王某倒地不起。雖然老師和教官趕到現場並將受傷的王強送往醫院救治,但王強最終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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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是指在校園內外學生間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具體形式主要有:1、肢體欺凌,推撞、拳打腳踢以及搶奪財物等,是最容易察覺的暴力形式。2、言語欺凌,當眾嘲笑、辱罵以及替別人取侮辱性綽號等,是不容易察覺的。3、社交欺凌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邊沒有朋友等。4、網絡欺凌,在網絡發表對受害者不利的網絡言論、曝光隱私以及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搞等。其不僅僅是身體上、肉眼可見的欺凌,精神上的打擊、侮辱同樣也是校園暴力。

王強 的3個室友用肢體活活將王強打至重傷,導致救治無效死亡,這是非常嚴重的校園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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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施校園暴力可能觸發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很多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法院應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刑事訴訟法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的原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本次事件中王強和三位同學都是高中生,基本都已經超過14週歲,現在3位同學同時故意實施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已經達到刑事責任處罰範圍。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後向檢察院移送,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法院應對3位室友加以刑罰。

2、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中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3位室友故意毆打王強,致人重傷死亡,侵犯了王強的生命權,王強的近親屬有權向3位同學提起民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了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其家屬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撫慰金。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3位同學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犯了王強的生命權,由其監護人來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有權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監護責任,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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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5 日晚 8 時 45 分左右,事發時學生們已結束軍訓,王強正在寢室內休息。湖北省襄陽市智投匯文綜合高中 303 寢室內發生一起命案。據媒體此前報道,匯文高中陳姓負責人稱,他從警方瞭解到的事情經過是:當晚 9 時許,王某躺在 303 寢室自己鋪位上玩手機。室友尤某走進寢室想借王某的手機拍短視頻。王某拒絕後,雙方發生衝突。隨後,尤某走出寢室,喊來另兩名室友程某和金某幫忙,雙方再次發生肢體衝突。此次衝突後,王某倒地不起。雖然老師和教官趕到現場並將受傷的王強送往醫院救治,但王強最終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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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是指在校園內外學生間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具體形式主要有:1、肢體欺凌,推撞、拳打腳踢以及搶奪財物等,是最容易察覺的暴力形式。2、言語欺凌,當眾嘲笑、辱罵以及替別人取侮辱性綽號等,是不容易察覺的。3、社交欺凌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邊沒有朋友等。4、網絡欺凌,在網絡發表對受害者不利的網絡言論、曝光隱私以及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搞等。其不僅僅是身體上、肉眼可見的欺凌,精神上的打擊、侮辱同樣也是校園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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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施校園暴力可能觸發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很多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法院應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刑事訴訟法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的原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本次事件中王強和三位同學都是高中生,基本都已經超過14週歲,現在3位同學同時故意實施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已經達到刑事責任處罰範圍。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後向檢察院移送,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法院應對3位室友加以刑罰。

2、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中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3位室友故意毆打王強,致人重傷死亡,侵犯了王強的生命權,王強的近親屬有權向3位同學提起民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了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其家屬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撫慰金。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3位同學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犯了王強的生命權,由其監護人來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有權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監護責任,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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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可能承擔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它教育機構,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王強所在的學校如果未能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王強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學校承擔民事賠償的請求。

本期觀點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鞏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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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5 日晚 8 時 45 分左右,事發時學生們已結束軍訓,王強正在寢室內休息。湖北省襄陽市智投匯文綜合高中 303 寢室內發生一起命案。據媒體此前報道,匯文高中陳姓負責人稱,他從警方瞭解到的事情經過是:當晚 9 時許,王某躺在 303 寢室自己鋪位上玩手機。室友尤某走進寢室想借王某的手機拍短視頻。王某拒絕後,雙方發生衝突。隨後,尤某走出寢室,喊來另兩名室友程某和金某幫忙,雙方再次發生肢體衝突。此次衝突後,王某倒地不起。雖然老師和教官趕到現場並將受傷的王強送往醫院救治,但王強最終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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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是指在校園內外學生間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具體形式主要有:1、肢體欺凌,推撞、拳打腳踢以及搶奪財物等,是最容易察覺的暴力形式。2、言語欺凌,當眾嘲笑、辱罵以及替別人取侮辱性綽號等,是不容易察覺的。3、社交欺凌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邊沒有朋友等。4、網絡欺凌,在網絡發表對受害者不利的網絡言論、曝光隱私以及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搞等。其不僅僅是身體上、肉眼可見的欺凌,精神上的打擊、侮辱同樣也是校園暴力。

王強 的3個室友用肢體活活將王強打至重傷,導致救治無效死亡,這是非常嚴重的校園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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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施校園暴力可能觸發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很多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法院應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刑事訴訟法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的原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本次事件中王強和三位同學都是高中生,基本都已經超過14週歲,現在3位同學同時故意實施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已經達到刑事責任處罰範圍。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後向檢察院移送,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法院應對3位室友加以刑罰。

2、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中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3位室友故意毆打王強,致人重傷死亡,侵犯了王強的生命權,王強的近親屬有權向3位同學提起民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了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其家屬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撫慰金。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3位同學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犯了王強的生命權,由其監護人來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有權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監護責任,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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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可能承擔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它教育機構,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王強所在的學校如果未能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王強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學校承擔民事賠償的請求。

本期觀點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鞏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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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未成年的孩子在三觀、社會知識等方面都有欠缺,這時候父母、學校甚至國家要及時履行自己的責任,從各個方面預防校園暴力的發生,減少校園暴力發生的概率。國家立法機關應儘快制定保障校園安全的法律法規,讓受害人有法律保障,讓施害人有法可忌。學校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及時疏導學生的不良情緒。父母作為孩子的首任教師,要以身作則,遠離家庭暴力,培養孩子正確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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