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醫藥原董事長張建津受賄580萬獲刑6年 牽涉天津裕良等多公司

法律 藥品 刑法 中新藥業 手機和訊網 2017-06-23
天津醫藥原董事長張建津受賄580萬獲刑6年 牽涉天津裕良等多公司

和訊網消息 6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告張建津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天津市醫藥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張建津,利用職務便利,為天津裕良、北京凱德思達醫藥、廣州鼎康醫藥等多家公司在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並且多次非法收受張某、李某等人給予的現金、外幣和銀行卡等財物,共計摺合579.72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罰50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建津,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於天津市,漢族,在職研究生文化,系天津市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住天津市河西區。2015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檢二分院公訴刑訴〔2016〕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建津犯受賄罪於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4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溫德強、代理檢察員張碩、韓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建津及其辯護人李金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張建津利用擔任天津醫藥集團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及總經理,職責主管黨政、行政及董事會全面工作職務上的便利,為天津裕良公司、北京凱德思達醫藥公司、天津盛某公司、廣州鼎康醫藥公司在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張某1、李某、張某2等人給予的現金、外幣和銀行卡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79.72063萬元。

其中,2007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張建津利用擔任天津醫藥集團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負責主持天津市南開區銅鑼灣廣場房地產項目整體轉讓及善後工作事宜。為使天津裕良公司在與天津醫藥集團所屬企業天津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隆某公司)合作經營中,全額收回投資款項及獲得最大收益利潤等提供幫助。張建津先後多次在辦公室、居住地附近及天津市和平區南京路威斯丁酒店公寓張某1的住所處等地,非法收受天津裕良公司董事長張某1給予的銀行商聯卡和現金人民幣共計273萬元。此外,張建津在出國(境)期間,多次非法收受張某1給予的180萬元日元、10萬元港元、9萬元美元(共計摺合人民幣79.56933元)及20萬元臺幣。

2009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張建津利用擔任天津醫藥集團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使北京凱德思達醫藥公司獲取天津醫藥集團所屬企業津康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頭孢地尼膠囊”(世扶某)和天津市中央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頭孢地尼分散片”(希福尼)兩款藥品,在國內唯一合法的總代理經銷商提供幫助。張建津先後三次在辦公室、居住地附近,非法收受北京凱德思達醫藥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給予的銀行卡和人民幣共計210萬元。

2007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張建津利用擔任天津醫藥集團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天津盛某公司承攬天津醫藥集團形象設計、國內展會布展等裝潢廣告業務提供幫助。春節期間,張建津先後多次在辦公室等地,非法收受天津盛某公司張某2給予的商聯卡和人民幣共計11萬元。

2009年初,被告人張建津利用擔任天津醫藥集團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擅自個人決定將天津醫藥集團所屬企業,天津中新藥業(600329,股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製藥廠生產的“清咽滴丸”藥品在國內唯一合法的代理銷售業務指定給廣州鼎康醫藥公司經營。2015年3月間,張建津出國考察途徑廣東省廣州市,非法收受廣州鼎康醫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譯給予的1萬美元,摺合人民幣6.151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建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受賄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被告人張建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579.72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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