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做到寬嚴相濟、精準科學

法律 刑法 政治 法制 時政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18-12-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摘錄:

第五條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摘錄: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相對更輕的處理;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黨紀國法在內容上是相互貫通的,在本質目標上是一致的。紀委監委合署辦公,既執紀又執法,要用好紀律和法律兩把尺子,依據黨章黨規黨紀管住所有黨員,運用憲法法律法規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紀法協同、層層防治,防止“好乾部”變成“階下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既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義相一致,又與我國基本刑事政策相貫通。

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要求司法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犯罪。刑法第五條確立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完善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都是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等法治精神、法律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

新形勢下,評判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成效、懲治腐敗的力度,不能只看審查調查的數量,更不能只看移送司法機關的數量,更要注重看談話提醒、函詢誡勉了多少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看“四種形態”綜合運用得怎麼樣。紀檢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不是單純的辦案機關,必須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針。要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把紀律和監督挺在前面,在抓早抓小上下功夫,發現問題及時糾正。2017年1至9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81.4萬人次。其中,第一種形態處理47.3萬人次。今年1至9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114萬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長40%。其中,第一種形態處理72.9萬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長54.1%。“四種形態”處理總人數和第一種形態處理人數均大幅度上升,體現了紀檢監察機關持之以恆運用“四種形態”對違紀違法的人和事及時進行處理,特別是科學運用第一種形態,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形成常態化監督。因此,監察機關的工作成效要算“大賬”,用“四種形態”處理的都屬於處置問題線索的數量,都在工作成效的“大賬”之中。

“風起於青萍之末,浪成於微瀾之間。”黨員幹部走上違紀違法道路,都有一個量變到質變,積小錯為大錯的過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紀檢監察機關面對的大量問題不是犯罪,而是違紀違法。從“好乾部”“好的公職人員”到“階下囚”之間存在很大的中間地帶,查辦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只是一部分,教育挽救幹部是更加重要的工作。深化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做到寬嚴相濟、精準科學,實現“懲治極少數”與“管住大多數”的有機結合,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具體來說,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樹立正確的工作理念。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懲戒與教育相結合是監察工作的原則。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牢固樹立“查辦大案要案是成績,抓早抓小更是成績”的政績觀,在充分運用好第一種形態上下更大功夫,讓紅臉出汗、咬耳扯袖成為常態,使得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少犯錯誤或者不犯錯誤;綜合運用好第二、第三種形態,防止一般違紀違法發展成嚴重違紀違法,防止嚴重違紀違法發展成犯罪行為;要繼續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果斷和準確運用好第四種形態,保證利劍高懸,以有力懲處保證前三種形態監督有效。

二是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紀檢監察機關在認定公職人員有無法定、酌定處理情節等問題時,都要以事實為根據,既不誇大,也不縮小,做到客觀公正;調查、處置等都要以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使公職人員所受的處理結果與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三是切實提升履職能力。紀檢監察工作的政治性、專業性都很強,紀檢監察幹部既要學好用好黨章黨規黨紀,也要學好用好憲法法律法規,精準把握紀法標準,全面履行雙重職責,把實踐“四種形態”的具體要求貫穿到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全過程、各環節,把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落實到實際行動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和人民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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