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腎移植後,家屬起訴醫院索賠,結果...... | 醫法匯

法律 護理 尿毒症 高血壓 醫法匯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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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因患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腎性高血壓住院,當日醫院為患者行同種異體腎移植術,術後給予抗炎、抗病毒、抗排斥及止血等治療,血清肌酐未見明顯下降,考慮移植腎功能延遲恢復,給予透析等輔助治療。術後第15日,患者出現移植腎區疼痛, B超示移植腎下方囊實性區:考慮血腫,遂行移植腎區血腫清除術,術中行移植腎穿刺活檢術。穿刺病理回報提示:急性排斥反應(間質型)。醫院給予相應治療,但肌酐仍未下降。後患者自訴偶感胸悶、憋氣,夜間出現胸悶、憋氣症狀加重,咳嗽、咳痰,痰中帶血絲,醫院為其進行了對症檢查及治療。術後第30日,患者出現呼吸衰竭,B超示胸腔積液加重,醫院遂在局麻下行B超引導下雙側胸腔積液穿刺引流術並加大吸氧流量,但患者呼吸困難無緩解,氧飽和度下降,行氣管插管,並轉入ICU治療。術後第45日,患者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1)直接導致死亡的疾病或情況:多臟器功能障礙綜合症。(2)引起(1)的疾病或情況:腎移植術後,肺部感染。

患方認為醫院給患者移植的腎器官來源不明,且未按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致使患者不治身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醫學會經鑑定認為:1、醫院對患者的診療符合醫療、護理、診療規範;2、患者發生“急性排斥反應”屬於手術合併症之一。本醫案不屬於醫療事故。訴訟中,法庭釋明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屬於專業性問題,而患方仍明確表示不申請醫療過錯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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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定位為過錯責任原則,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患者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如果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否則就會因舉證不能承擔不利的後果。在醫療機構不存在《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的醫療機構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等情形推定醫療機構過錯的情況下,如果患方堅持不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會判決駁回患方的起訴。

二、關於人體器官移植問題

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機構在對患者實施人體器官移植前,應當向患者和其家屬告知手術目的、手術風險、術後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預防措施等,並簽署知情同意書。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進行醫學檢查,對接受人因人體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採取措施,降低風險。同時,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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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供腎來源於屍體,病歷中有相關取腎記錄和供者HLA配型報告單予以佐證。因醫療機構對器官移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能因病歷中沒有腎臟供者的姓名和相關來源信息就認定醫院存在過錯。醫院在術前進行了必要的檢查,結合醫學會的鑑定報告醫院在對患者診療過程中並無過錯,患者發生急性排斥反應,屬於手術併發症之一。患方明確表示不申請醫療過錯鑑定,故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醫院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判決駁回患方的訴訟請求。患方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醫生和患者處在與病魔作鬥爭的同一條戰壕內,沒有一個醫生不想自己的患者儘快康復,但由於醫學的不確定性,醫生永遠不可能做到治癒所有的疾病,因此患者對疾病的治療要有一顆平常心,不能有過高的期望值,出現醫療糾紛,要依法理性分析,避免盲目訴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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