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你要知道'

法律 刑法 憲法 公務員 農村 社會保險 七臺河檢察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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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很多諮詢信息來看,很多人對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模糊的,其實,法院不是受理任何的“民告官”案件,法院要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來辦理行政訴訟案,那麼,法律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規定又是怎樣的呢?找法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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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很多諮詢信息來看,很多人對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模糊的,其實,法院不是受理任何的“民告官”案件,法院要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來辦理行政訴訟案,那麼,法律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規定又是怎樣的呢?找法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下吧。

“民告官”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你要知道

一、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情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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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你要知道

一、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情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民告官”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你要知道

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情形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即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佈緊急狀態等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所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範性文件。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即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這裡的“法律”指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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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很多諮詢信息來看,很多人對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模糊的,其實,法院不是受理任何的“民告官”案件,法院要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來辦理行政訴訟案,那麼,法律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規定又是怎樣的呢?找法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下吧。

“民告官”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你要知道

一、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情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民告官”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你要知道

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情形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即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佈緊急狀態等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所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範性文件。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即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這裡的“法律”指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範性文件。

“民告官”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你要知道

三、《行訴解釋》規定的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情形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包括我之前一篇文章說的“立案”行為以及立案之後,在偵查過程中,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扣押物品(物證、書證)、凍結存款、匯款、通緝、拘傳、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執行逮捕等。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比如政府向社會發布某些信息,某些建議,諸如此類的不具有強制性的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這裡的“重複處理行為”是針對行政機關的第一次行政行為而言,而不是對當事人提出申訴的重複處理。重複處理行為針對的大都是歷史遺留問題,時間較長,行政機關的初次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已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法院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無權審 查。而行政機關有權對已超過起訴時限的行政行為再次審查,可以撤銷舊的行政行為,作出新的行為,也可作出決定維持原有行為。行政機關再次審查權不受時間限 制的特性給行政訴訟時效帶來挑戰。當事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再次審查時,如果撤銷或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應視為作出新的行政 行為,訴訟期限重新計算,對這種“重新處理行為”不服,當事人起訴,法院應予受理。如果針對當事人的申訴,行政機關再次複查時,維持了原具體行政行為,駁 回了當事人的申訴請求,則屬重複處理行為,訴訟期限不能重新計算,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申訴的途徑規避行政訴訟期限的限制。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來源:遇事找法網(找法網官方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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