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開墾的地就是你的?那可不一定哦~讓我們看看法官怎麼說'

法律 農村 農民 種植業 林業 畜牧業 甘肅鼎立信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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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你開墾的地就是你的?那可不一定哦~讓我們看看法官怎麼說

開荒這種行為我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那麼,開荒後的土地屬於誰?開荒後將土地轉讓這種行為合法嗎?玉門市法院轄區內就出現了這樣一件案例,下面小編帶領大家跟隨法官的腳步聽聽法官怎麼說。

案件經過

2015年9月15日,原告馬某與被告潘某、韓某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約定,被告潘某、韓某將位於玉門市花海鎮某處的32畝荒地承包給原告馬某用於種植業生產,承包期限為長期,地租價格450000元,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次付清。原、被告分別在承包方和發包方處簽字。簽訂合同後,原告馬某一次性支付450000元。此後,原告馬某在涉訴土地上種植了黑枸杞苗,但自2018年起,原告馬某對該土地再未管理。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被告退還土地租金450000元,並承擔違約金。另查明,涉訴土地系荒地,不是承包地,未進行確權登記。

裁判觀點

1、馬某與被告潘某、韓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2、責任按雙方過錯按比例承擔。

法律依據及法理分析

1、根據我國《國土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農村開荒的土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並不屬於個人,所以開荒土地不能與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權利。

2、自己開墾的荒地可以出賣或轉讓嗎?如果該土地為國家所有,那就是按著市場情況對外發包,沒有什麼合理不合理的,國家則不控制這部分的價格;如果該土地為集體所有的耕地,在這方面國家有強制性的規定,國家所有的耕地,不會轉變為集體所有,更不會變更為機動地。除了這兩個,還有一部分開墾的荒地是私自開發的。這部分土地很少經過正規程序去開發,也就不能私自使用,屬於村集體所有。對於這方面的土地,村集體就會以正常發包形式進行對外承包,而農民開墾荒地也是付出了金錢以及勞力,所以村集體會優先承包給你,並且收取適當的承包費,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還是需要村集體同意。

3、根據《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也就是說,正常合法的開墾荒地,可以使用50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本案,原、被告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未經發包方村委會的同意,該合同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

案例意義

玉門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管轄片區,存在大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案件,而案件標的大多數涉及的是“農村四荒地”,且農戶對自己開墾的荒地,到底歸誰?自己開墾的荒地能出賣或轉讓嗎?合法開荒地能使用多少年?開荒地到底有沒有補貼?存在大量疑問,故該案列具有一定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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