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11個部門聯合發文,看看哪些問題與你有關'

""政策 | 11個部門聯合發文,看看哪些問題與你有關

截至2019年7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合作社達220.7萬家,輻射帶動了全國近一半的農戶。農民合作社產業類型日趨多樣,合作內容不斷豐富,服務能力持續增強,已成為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中堅力量。

日前,經國務院同意,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關於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對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做出總體部署。中央農辦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接受記者採訪,就《意見》印發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政策 | 11個部門聯合發文,看看哪些問題與你有關

截至2019年7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合作社達220.7萬家,輻射帶動了全國近一半的農戶。農民合作社產業類型日趨多樣,合作內容不斷豐富,服務能力持續增強,已成為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中堅力量。

日前,經國務院同意,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關於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對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做出總體部署。中央農辦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接受記者採訪,就《意見》印發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政策 | 11個部門聯合發文,看看哪些問題與你有關

問:《意見》對提升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水平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提升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水平,是維護農民成員合法權益、增強農民合作社內生髮展動力的客觀要求。《意見》就“如何規範”農民合作社,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是完善章程制度。要求指導農民合作社參照示範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章程,依章加強內部管理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檔案管理,實行社務公開。二是健全組織機構。要求農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分別履行好議事決策、日常執行、內部監督等職責。規範經理選聘程序和任職要求。推動在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中建立黨組織。三是規範財務管理。要求指導農民合作社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及時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加強內部審計監督。鼓勵地方探索建立農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臺和農民合作社發展動態監測機制。四是合理分配收益。要求農民合作社依法制定盈餘分配方案,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所在農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五是加強登記管理。嚴格依法開展農民合作社登記註冊,對農民合作社所有成員予以備案。農民合作社要按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未按時報送年報、年報中弄虛作假、通過登記住所無法取得聯繫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列入經營異常的農民合作社不得納入示範社評定範圍。

問:《意見》採取哪些措施促進農民合作社增強服務帶動能力?

答:服務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宗旨。《意見》圍繞鄉村產業、服務功能、鄉村建設、利益聯結、合作聯合等5個方面,引導鼓勵農民合作社增強對農戶的服務帶動能力。

一是發展鄉村產業。鼓勵農民合作社開展連片種植、規模飼養,壯大優勢特色產業。引導農民合作社推行綠色生產方式,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民間工藝製造業、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積極開展質量認證,強化品牌營銷推介。二是強化服務功能。鼓勵農民合作社加強加工倉儲物流等關鍵環節能力建設,延伸產業鏈條,向產加銷一體化拓展。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業生產託管,依法依規開展互助保險。三是參與鄉村建設。鼓勵農民合作社建設運營農業廢棄物、農村垃圾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設施,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引導農民合作社參與鄉村文化建設。四是加強利益聯結。鼓勵支持農民合作社與其成員、周邊農戶特別是貧困戶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關係,吸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自願入社發展生產經營。鼓勵成員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作價出資。五是推進合作與聯合。引導家庭農場組建或加入農民合作社,鼓勵同業或產業密切關聯的農民合作社通過兼併、合併等方式進行組織重構和資源整合。支持農民合作社依法自願組建聯合社。

問:《意見》提出要開展“空殼社”專項清理,請問清理“空殼社”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農民合作社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也出現了一定數量的“空殼社”,主要表現在無農民成員實際參與、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不善停止運行,甚至有的打著農民合作社的名義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為加強農民合作社規範管理, 2019年2月,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11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了《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空殼社”專項清理工作方案》,對“空殼社”專項清理工作作出了具體安排,目前各地正在按照部署進行全面摸底排查。

《意見》對“空殼社”清理進一步明確了3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合理界定清理範圍。要求清理工作按照農民合作社所在地實行屬地管理,重點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群眾反映和舉報存在問題以及在“雙隨機”抽查中發現異常情形的農民合作社依法依規進行清理。二是實行分類處置。要求對列入清理範圍的農民合作社,逐一排查,精準甄別存在的問題。依託農民合作社綜合協調機制共同會商,按照“清理整頓一批、規範提升一批、扶持壯大一批”的辦法,實行分類處置。切實加強指導監督和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部門信息共享和通報工作機制。三是暢通退出機制。拓展企業簡易註銷登記適用範圍,對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可適用簡易註銷程序退出市場。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為農民合作社自主申請註銷提供便利服務。

問:請您談談《意見》從哪些方面開展試點示範,引導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

答:試點示範是探索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有效路徑和模式的重要工作方法。2018年9月,農業農村部批覆在河北、湖北、陝西等8省30縣(市、區)開展首批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意見》從3個方面要求加強試點示範引領。一是紮實開展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深入開展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發展壯大單體農民合作社、培育發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提升縣域指導扶持服務水平,創建一批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示範縣。擴大試點範圍,優先將貧困縣納入。建立縣域內農民合作社登記協同監管機制。二是深入推進示範社創建。完善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指標體系,推進國家、省、市、縣級示範社四級聯創。將農民合作社納入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範疇,鼓勵各地建立農民合作社信用檔案,對信用良好的農民合作社,在示範社評定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傾斜。三是充分發揮典型引領作用。總結各地整縣推進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和示範社創建的經驗做法,樹立一批制度健全、運行規範的典型。對發展農民合作社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問:《意見》從哪些方面對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給予政策支持?

答:針對農民合作社當前發展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意見》重點在財政項目、金融保險、用地用電、人才支撐等方面加大政策創設力度。一是加大財政項目扶持。統籌整合資金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把深度貧困地區的農民合作社、縣級及以上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等作為支持重點。二是創新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和業務範圍,對農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鼓勵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創新開發適合農民合作社的擔保產品,開展中央財政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試點。鼓勵各地探索開展產量保險、農產品價格和收入保險等農業保險品種。探索構建農民合作社信用評價體系。三是落實用地用電政策。明確農民合作社從事設施農業,其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農用地管理。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的用地指標積極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落實農民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政策。四是強化人才支撐。分級建立農民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分期分批開展農民合作社骨幹培訓。依託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培訓,加大對農民合作社骨幹的培育。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合作社聘請職業經理人。鼓勵支持普通高校設置農民合作社相關課程、農業職業院校設立相關農民合作社專業或設置專門課程。鼓勵各地開展農民合作社國際交流合作。

問:如何強化指導服務,確保《意見》精神和各項政策措施切實得到貫徹落實?

答:《意見》已經正式印發,接下來關鍵是抓好落實,認真貫徹執行《意見》要求,使政策落地見效。對此,《意見》要求強化指導服務,提出了3個方面明確要求。一是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要求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合力推進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的農民合作社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各地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充分發揮農民合作社聯合會在行業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訓等方面作用。二是建立健全輔導員隊伍。重點加強縣鄉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鄉鎮選聘農民合作社輔導員。大力開展基層農民合作社輔導員培訓。三是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要求抓緊修訂農民合作社相關配套法規,完善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各地要加快制修訂農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規。開展農民合作社法律法規教育宣傳,為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農民合作社是廣大農民群眾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中堅力量。經過多年不懈努力,我國農民合作社數量快速增長,產業類型日趨多樣,合作內容不斷豐富,服務能力持續增強,但其發展基礎仍然薄弱,還面臨運行不夠規範、與成員聯結不夠緊密、扶持政策精準性不強、指導服務體系有待健全等問題。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滿足農民群眾對合作聯合的需求為目標,圍繞規範發展和質量提升,加強示範引領,優化扶持政策,強化指導服務,不斷增強農民合作社經濟實力、發展活力和帶動能力,充分發揮其服務農民、幫助農民、提高農民、富裕農民的功能作用,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全面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對農民合作社的領導,加強農民合作社的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引導農民合作社始終堅持為農服務的正確方向。

堅持高質量發展。把農民合作社規範運行作為指導服務的核心任務,把農民合作社帶動服務農戶能力作為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據,把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作為績效評價的首要標準,實現由注重數量增長向注重質量提升轉變。

堅持服務成員。把握農民合作社“姓農屬農為農”屬性,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為農民合作社成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務,切實解決小農戶生產經營面臨的困難。

堅持市場導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生產要素向農民合作社優化配置,拓展農民合作社經營內容和領域,創新合作模式和機制,以市場需求引導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

堅持依法指導監督。更好發揮政府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扶持服務作用,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推進依法辦社和規範治理,強化督促檢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實落地。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穩步擴大,運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成員權利得到切實保障,支持政策更加完善。到2022年,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基本實現全覆蓋,示範社創建取得重要進展,輔導員隊伍基本建成,農民合作社規範運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務能力和帶動效應顯著增強。

二、提升規範化水平

(四)完善章程制度。指導農民合作社參照示範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章程,並根據章程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農民合作社要加強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基礎臺賬,實行社務公開,逐步實現公開事項、方式、時間、地點的制度化。(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五)健全組織機構。農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各組織機構應密切配合、協調運轉,分別履行好成員(代表)大會議事決策、理事會日常執行、監事會內部監督等職責。規範經理選聘程序和任職要求,明確其工作職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推動在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中建立黨組織,加強對農民合作社成員的教育引導和組織發動,維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強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六)規範財務管理。指導農民合作社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合理配備財務會計人員或進行財務委託代理。鼓勵地方探索建立農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臺,推動農民合作社財務和運營管理規範化,建立農民合作社發展動態監測機制。農民合作社要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建立會計檔案,規範會計核算,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定期公開財務報告。依法為農民合作社每個成員建立成員賬戶,加強內部審計監督。農民合作社與其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依法量化到每個成員,農民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要按照相關辦法處置。財政補助形成資產由農民合作社持有管護的,應建立健全管護制度。(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七)合理分配收益。農民合作社應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餘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批准實施。農民合作社可以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所在農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農民合作社可以按章程規定或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對提供管理、技術、信息、商標使用許可等服務或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成員,給予一定報酬或獎勵,在提取可分配盈餘之前列支。(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八)加強登記管理。嚴格依法開展農民合作社登記註冊,對農民合作社所有成員予以備案。農民合作社要按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未按時報送年報、年報中弄虛作假、通過登記住所無法取得聯繫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列入經營異常的農民合作社不得納入示範社評定範圍。(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三、增強服務帶動能力

(九)發展鄉村產業。鼓勵農民合作社利用當地資源稟賦,帶動成員開展連片種植、規模飼養,提高標準化生產能力,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壯大優勢特色產業。引導農民合作社推行綠色生產方式,發展循環農業,實現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持農民合作社開發農業多種功能,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民間工藝製造業、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培育農業品牌,積極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加強地理標誌保護和商標註冊,強化品牌營銷推介,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場認可度。(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監管總局、林草局、知識產權局等負責)

(十)強化服務功能。鼓勵農民合作社加強農產品初加工、倉儲物流、技術指導、市場營銷等關鍵環節能力建設。鼓勵農民合作社延伸產業鏈條,拓寬服務領域,由種養業向產加銷一體化拓展。發揮供銷合作社綜合服務平臺作用,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業生產託管,為小農戶和家庭農場提供農業生產性服務。鼓勵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依法依規開展互助保險。(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銀保監會、林草局、供銷合作總社等負責)

(十一)參與鄉村建設。鼓勵農民合作社建設運營農業廢棄物、農村垃圾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設施,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揮其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美麗鄉村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引導農民合作社參與鄉村文化建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供銷合作總社等負責)

(十二)加強利益聯結。鼓勵支持農民合作社與其成員、周邊農戶特別是貧困戶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關係,鼓勵農民合作社成員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鼓勵農民合作社吸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自願入社發展生產經營。允許將財政資金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後,以自願出資的方式投入農民合作社,讓農戶共享發展收益。(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林草局、扶貧辦等負責)

(十三)推進合作與聯合。積極引導家庭農場組建或加入農民合作社,開展統一生產經營服務。鼓勵同業或產業密切關聯的農民合作社在自願前提下,通過兼併、合併等方式進行組織重構和資源整合。支持農民合作社依法自願組建聯合社,增強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不得對新建農民合作社的數量下指標、定任務、納入績效考核。(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四、開展“空殼社”專項清理

(十四)合理界定清理範圍。清理工作按照農民合作社所在地實行屬地管理。在對農民合作社發展情況摸底排查基礎上,重點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群眾反映和舉報存在問題以及在“雙隨機”抽查中發現異常情形的農民合作社依法依規進行清理。(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水利部、林草局、扶貧辦等負責)

(十五)實行分類處置。各地對列入清理範圍的農民合作社,要逐一排查,精準甄別存在的問題。依託農民合作社綜合協調機制共同會商,按照“清理整頓一批、規範提升一批、扶持壯大一批”的辦法,實行分類處置。切實加強對清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部門信息共享和通報工作機制。(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水利部、林草局、扶貧辦等負責)

(十六)暢通退出機制。拓展企業簡易註銷登記適用範圍,對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可適用簡易註銷程序退出市場。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為農民合作社自主申請註銷提供便利服務。(市場監管總局、稅務總局等負責)

五、加強試點示範引領

(十七)紮實開展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深入開展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發展壯大單體農民合作社、培育發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提升縣域指導扶持服務水平。擴大試點範圍,優先將貧困縣納入。建立縣域內農民合作社登記協同監管機制。鼓勵各地開展整縣推進農民合作社規範化建設,創建一批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示範縣。(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十八)深入推進示範社創建。完善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指標體系,持續開展示範社評定,建立示範社名錄,推進國家、省、市、縣級示範社四級聯創。將農民合作社納入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範疇,鼓勵各地建立農民合作社信用檔案,對信用良好的農民合作社,在示範社評定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傾斜。健全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動態監測制度,及時淘汰不合格的農民合作社。(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等負責)

(十九)充分發揮典型引領作用。認真總結各地整縣推進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和示範社創建的經驗做法,樹立一批制度健全、運行規範的農民合作社典型,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展農民合作社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農業農村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加大財政項目扶持。統籌整合資金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把深度貧困地區的農民合作社、縣級及以上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等作為支持重點。各級財政支持的各類小型項目可以安排農民合作社作為建設管護主體。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參與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技推廣、農業社會化服務、現代農業產業園等涉農項目。落實農民合作社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農民合作社申請並獲得農產品質量認證、品牌創建等給予適當獎勵。(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稅務總局等負責)

(二十一)創新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和業務範圍,對農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鼓勵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創新開發適合農民合作社的擔保產品,加大擔保服務力度,著力解決農民合作社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開展中央財政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試點。鼓勵各地探索開展產量保險、農產品價格和收入保險等保險責任廣、保障水平高的農業保險品種,滿足農民合作社多層次、多樣化風險保障需求。鼓勵各地利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點對點為農民合作社對接信貸、保險等服務。探索構建農民合作社信用評價體系。防範以農民合作社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林草局等負責)

(二十二)落實用地用電政策。農民合作社從事設施農業,其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農用地管理。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鼓勵支持農民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依法依規盤活現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產業。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的用地指標積極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落實農民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政策。(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二十三)強化人才支撐。分級建立農民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分期分批開展農民合作社骨幹培訓。依託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培訓,加大對農民合作社骨幹的培育,增強其帶貧減貧能力。鼓勵支持各類鄉村人才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引導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民合作社工作。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合作社聘請職業經理人。鼓勵支持普通高校設置農民合作社相關課程、農業職業院校設立農民合作社相關專業或設置專門課程,為農民合作社培養專業人才。鼓勵各地開展農民合作社國際交流合作。(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七、強化指導服務

(二十四)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調配合,合力推進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的農民合作社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協調、推動農民合作社建設和發展。各地要強化指導服務,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形勢研判,組織動員社會力量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充分發揮農民合作社聯合會在行業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訓等方面的作用。(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五)建立健全輔導員隊伍。重點加強縣鄉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鄉鎮選聘農民合作社輔導員,採取多種方式,對農民合作社登記註冊、民主管理、市場營銷等給予指導。大力開展基層農民合作社輔導員培訓。(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二十六)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抓緊修訂農民合作社相關配套法規,完善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各地要加快制修訂農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規。大力開展農民合作社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宣傳,加強輿論引導,為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發展營造良好環境。(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負責)

中央農辦 農業農村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林草局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9月4日

編輯 | 戀 晨

監製 | 魏 萌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