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訴訟費“一次退清”成了“每週只辦理一個半小時” 又能如何

法律 法制 社會 南大港普法 2018-12-17
當訴訟費“一次退清”成了“每週只辦理一個半小時” 又能如何
當訴訟費“一次退清”成了“每週只辦理一個半小時” 又能如何

一直以來,原告到法院打官司,立案之前依照規定先預交訴訟費,案子結了有的法院直接在判決書上直接判定訴訟費由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更多的是寫明由敗訴方承擔卻不寫明不承擔訴訟費的勝訴方如何退費,結果就是,原告即使贏了官司也只能等法院執行回來才能領到訴訟費,執行不回來的即使贏了官司訴訟費也得自己承擔。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儘管規定如此,但各地法院多數並未貫徹執行。今年以來,多地最高院專門下發文件,要求下級法院按照《辦法》向勝訴方辦理退費手續。

根據公開報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9月27日出臺《關於規範全省法院訴訟退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勝訴後,全省三級法院應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退還預交訴訟費,做到“應退盡退,一次退清”。

當訴訟費“一次退清”成了“每週只辦理一個半小時” 又能如何

然而,有網友上傳了一張山東某地法院的退費通知,內容是這樣的:

當訴訟費“一次退清”成了“每週只辦理一個半小時” 又能如何

有網友指出,法律文書不是法院作出的,預交費單據不是法院有存根,為什麼還要當事人繼續提交?如果是單位退費的話,居然要交七樣法律手續。為了退還法律規定本是自己的訴訟費,需要開具這麼多證明嗎?

光從退費流暢看,當事人首先要領到法律文書,要辦理退費的話,還至少要分兩步走:一是辦理書面退費手續,二是去立案部門領款。重點是,辦理書面手續及領款皆限定了固定時間,辦理書面手續的只有每個月24號前的每週中的星期三中的一個半小時;退費只有每個月25號前的星期四上午。

這無疑是訴訟費退費之前多了一道審批手續和排隊等待。看看人家四川高院是怎麼規定的。案件審理完畢,“承辦法官或輔助人員將加蓋庭章的《訴訟費結算通知書》與法律文書一併送達給當事人。”如此以來,何須當事人退費之前,還要去找承辦法官再來一道退費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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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訴訟費“一次退清”成了“每週只辦理一個半小時” 又能如何

有律師網友指出,為了百八十元的訴訟費,按上面這個退費辦法,至少要跑法院兩次(手續齊備的話),而且去了肯定要排隊,實在是耗不起呀。如果不是長跑法院的律師的話,可想而知,為了退費需要跑到地偏路遠的法院多少趟了。

貫徹訴訟費收費辦法精神,退還勝訴方預交訴訟費,本是司法進步的表現。既然是好事,就應該把好事辦好,而不應把好事辦成了讓當事人多跑腿的事吧?

當訴訟費“一次退清”成了“每週只辦理一個半小時” 又能如何

法院案件確實多,但當事人也不是天天閒著沒事幹,工作日跑趟法院不需要請假嗎?為什麼送生效法律文書時,就將退費通知一併送達勝訴方,不用人家再跑一趟那?這不是自己方便與人方便嗎?

來源:煙雨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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