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吶,有時候怎麼說呢,脾氣上來了就一句話: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這話用在一些被拆遷戶身上很合適。當然,這裡的是“爭”是依法維權的“爭”,不是採取過激舉動。
本期文章的主人公,為了不多的拆遷安置過渡補助費跟拆遷方打起了官司,一審敗訴打二審,錢雖然不多但重在依法維權。結果,他的這種執拗,一不小心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的典型案例……
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案件的來龍去脈。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5日,王某與瀋陽市某部門簽訂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議,選擇實物安置的方式進行拆遷補償,並約定該部門於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某自行解決過渡用房,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996.3元。
結果因種種原因,該部門到期後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約定義務。2016年5月5日,王某又與其重新簽訂相關協議,選擇貨幣方式進行拆遷補償。其實際收到補償款316829元,並按每月996.3元的標準領取了至2016年5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其後當地將徵收職責下發到各區管委會。
王某認為,按照《瀋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有關規定,超期未回遷的拆遷戶將獲得雙倍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該區管理部門一直未足額支付,遂將該部門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遷安置補助費47822.4元(以每月1992.6元為標準)。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以實物安置方式簽訂的回遷安置協議,已變更為以貨幣補償方式進行拆遷補償。合同變更後,實物安置方式協議已終止,遂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面對這個結果,王某顯然不服,於是便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焦點問題在於管委會是否應當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2016年5月王某重新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時,雙方未就過渡安置費問題進行約定。根據《瀋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有關“超期未回遷的,按照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規定,管委會應當雙倍支付王某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間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考慮到王某已經按照一倍標準領取了臨時安置補助費,二審法院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區管委會以每月996.3元為標準,支付王某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間的另一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15940.8元。
律師說法:
盛廷律師事務所畢文強律師表示,本案中,二審法院依據《瀋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相關規定,結合雙方承諾交房、改變補償方式等事實,判令相關部門追加拆遷戶部分臨時安置補助費,這明在行政案件中,在沒有相關法律可適用的情況下,法院可適用地方政府規章等規定進行裁判。
因此,畢文強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與拆遷部門簽訂拆遷協議時,不光要關注全國性的、廣泛適用的拆遷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也要關注本地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中發佈的各種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規定,只有多看多瞭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