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的彌天大謊:“先搬遷,後補償”!

法律 萬典律師 2019-05-22

在徵地拆遷眾多環節中,有一項非常重要、順序不可顛倒的環節,那就是“先補償,後搬遷”。但萬典律師卻經常收到當事人的諮詢,說政府拆遷部門答應他們,如果能夠先搬離,事後會給與更多的補償,可等他們搬走後,房屋被拆除,說好的更多補償卻不給了。

關於這樣的說法,實際上是徵收方採用了心理戰術,如果被徵收人接受了先搬遷,再補償的方式,就會落入徵收方的圈套,之後便會喪失談判的籌碼,一直處於被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為什麼法律有明文規定,還是有徵收部門要知法犯法,先拆後補呢?


拆遷方的彌天大謊:“先搬遷,後補償”!


“先搬遷,後補償”的原因

實際上有以下三個原因:

一、壓縮被徵收人的補償款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往往會通過和被拆遷人先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方式,達到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目的,這就是經常講的“協議拆遷”。

由於簽訂了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在意願上已經同意拆遷,此時被拆遷人雖然並沒有拿到相應的補償,或者說只是拿到補償中很少的一部分,但拆遷方仍然可以憑藉補償協議拆除房屋,這就使得被拆遷人在日後很難再要到剩餘的補償款,從而達到壓縮補償款的目的。

二、在談判中取得有利地位

處於弱勢地位的被拆遷人之所以能夠和勢力強大的政府部門進行談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被拆遷人手頭的房屋,只要房屋在,就有談判的籌碼。

但是一旦房屋被拆掉了,那麼被拆戶就喪失了談判的籌碼,接下來想要獲得相應的補償就難上加難,這對被拆遷戶來說是相當不利的。拆遷方之所以要先搬遷後補償,主要原因就在於只要把你的房子拆了,後面談判補償事宜的主動權就掌握在拆遷方手中,被拆戶很難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三、使項目能夠儘早施工

誠然,拆遷方先拆後補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但是這種違法行為給其帶來的收益是巨大的。只要能夠想方設法將被拆戶的房屋拆掉,那麼無論是對於加快項目的建設,還是在談判中掌握主動,都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為了能夠項目能夠儘早施工,拆遷方總會採取一些手段,甚至是違法的手段,將被拆戶的房屋先行拆除,只要房屋沒有了,被拆戶就只能猶如粘板上的魚,任人宰割了。


拆遷方的彌天大謊:“先搬遷,後補償”!


如何界定“先補償,後搬遷”

在實踐中,我們應當如何界定“先補償”的標準呢?

徵收雙方如果就房屋徵收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即徵收雙方就徵收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面積和地理位置、臨時安置補償費或週轉用房安置、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時間和搬遷費、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這些事項達成一致後,即可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在協議簽訂完成後,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協議中確定的義務。這一系列事項完成後,才可表示徵收方已經滿足了“先補償”這一前提原則。

不同的補償方式導致徵收方需要實施的義務不同。若選擇貨幣補償,在房屋拆遷之前需要做到貨幣補償已經專戶存儲,被徵收方可以隨時支取;若選擇產權調換,則應當保證在已經確定安置房源進行搬遷,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最終辦理交付手續。


拆遷方的彌天大謊:“先搬遷,後補償”!


先補償,補償到位,安置妥善後再搬遷,這是被徵收人必須堅守的底線,政府徵收部門也必須嚴格遵守。所以,當您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沒有領取到全額補償,或是未能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就被要求強制搬遷時,一定不能放棄自己的底線,要勇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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