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一銀行員工違規操作被“炒” 反狀告單位違法

法律 信用卡 法制 社會 中國青年網 2017-05-27

一名銀行員工因違規為他人辦理信用卡、違法辦理個人貸款業務、持卡虛假消費套現等,被所在單位根據內部規章制度解除了勞動合同。該員工不服,稱不知道該內部規章,認為銀行據此解約違法,訴至法院,要求銀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近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這起勞動爭議糾紛。

員工嚴重違規丟“飯碗”

劉丹雁今年41歲,1993年8月15日起在柳江縣一家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工作,2014年6月,銀行在審計中發現劉丹雁存在多項嚴重違規行為。

劉丹雁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未對申請人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調查即受理16名客戶信用卡業務;

違規兼崗辦理汽車分期業務,涉及金額74.5萬元、貸記卡4張;

經辦楊某等7戶個人助業貸款,存在幫助客戶籌款還貸、貸後管理不到位、信貸資金支付不符合規定等問題,涉及貸款9筆,貸款餘額266萬元;

其持有的員工貸記卡存在虛假消費套現行為,套現39筆275萬元;

因民間借貸糾紛兩次被訴,涉訴金額50萬元。

柳江一銀行員工違規操作被“炒” 反狀告單位違法

銀行認為,劉丹雁以上行為違反了總行制定的多項規定,按照內部規章制度,銀行決定解除與劉丹雁的勞動合同。

2015年7月21日,銀行要求劉丹雁在2015年8月19日前到銀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及工作交接手續,逾期則視為自願接受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了她當月的工資。

申請仲裁後再起訴

2015年10月12日,劉丹雁向柳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銀行與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要求銀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付給她2015年7月1日至8月13日的工資6450元。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劉丹雁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裁決不予支持。

柳江一銀行員工違規操作被“炒” 反狀告單位違法

劉丹雁不服裁決,向柳江縣人民法院起訴。

柳江縣法院開庭審理時,劉丹雁提出自己從未看過和知曉上述規章制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的裁決是錯誤的,她請求法院確認銀行單方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從2015年7月1日起支付其工資,直到雙方恢復勞動關係為止。

柳江一銀行員工違規操作被“炒” 反狀告單位違法

銀行認為,與劉丹雁解除勞動合同,銀行拿得出事實依據、制度依據、法律依據,且程序合法,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銀行在2015年8月與劉丹雁解除合同,工資支付到2015年8月,因此也不存在補發工資的問題。

證據不足訴求不獲支持

柳江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016年4月,柳江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丹雁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丹雁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柳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久前,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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