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每天打卡但不見人 單位將其辭退反被告 法院:確屬曠工

跳槽那些事兒 銀行 法律 成都 新聞 紅星新聞 2019-07-06

在成都一家銀行工作的陳女士每天上下班正常打卡,但隨後人就不見蹤影,不在單位,也沒有拜訪客戶的業務彙報。如此約10天后,銀行以曠工為由將其辭退。但陳女士不服,認為自己考勤是全勤,於是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7月4日,紅星新聞從成都市錦江法院獲悉這起勞動糾紛案件,法院最終認定陳女士為曠工,銀行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陳女士是成都一家銀行的客戶經理,2018年8月,銀行以她上個月曠工逾10天為由,給予陳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陳女士接到處分通知後,表示不滿,聲稱自己每日在上班時間都按時打卡,考勤為全勤,認為銀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錦江法院經審理後查明,陳女士的工作時間是早8點半至下午5點半。2018年7月,陳女士多次上班簽到時間明顯早於正常工作時間,而下班簽退時間又明顯晚於正常簽退時間,而且在她工作時間內,陳女士並沒有出現在工位上,同事和領導都表示沒有看到她。陳女士辯稱,自己去發展客戶了,但經查發現,此期間陳女士沒有客戶拜訪和工作的進展,也沒向部門主管彙報過任何工作成果,離崗也沒報備。

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並非單純的時間經過,在規定的勞動時間中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向用人單位提供有效的勞動才能被認定為有效出勤。雖然陳女士打卡考勤為全勤,但在工作時間,陳女士並未出現在工作場所,且未開展業務活動,也沒有產生勞動成果,銀行認為陳女士曠工並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駁回了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和安排的權利,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到崗工作是勞動者應當履行的最基本義務,且在規定勞動時間中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向用人單位提供有效的勞動方能認定為有效出勤。勞動者僅僅打卡但人不在崗,又沒有產生勞動成果,用人單位可依照法律規定和規章制度,認定勞動者曠工並解除勞動合同。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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