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辦案人員應當自行迴避?

法律 刑法 民法 無極普法 2019-05-26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案人員,包括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只要有下列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應當自行迴避,而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這種情況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本人就是本案的當事人,包括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這些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其中包括是他們的丈夫、妻子、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的。有這種情況的案件顯然是不能再由他們辦理。作為案件的辦案人員,同時又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無論作出怎樣的判決,其公正性都將會受到懷疑,同樣也不會讓人信服。因此,法律要求他們自行迴避。另外,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辦案人員及其近親屬雖然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但案件本身與他們有利害關係,對案件的處理,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他們的利益,這樣也會影響他們在審理過程中依法公正地辦理案件。因此,他們也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因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證人為本案提供過證言,鑑定人為本案提供過鑑定結論,如果他們繼續辦理此案,容易受他們當初提供的證言、鑑定結論的影響,不利於全面、公正地審理案件,認定案件事實的客觀性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是以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的身份而參加訴訟活動的,一般要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他們如果作為辦案人員繼續辦案,將容易產生主觀片面的認識,會使案件的公正審理受到影響。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辦案人員也應當自行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這裡所講的其他關係,我們可以理解為諸如朋友關係、上下級關係,還有像老同事、老戰友等方面的關係。另外可能還有與當事人有過恩怨或者與當事人有借貸關係等。由於辦案人員與一方當事人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關係,都有可能受主觀意識的影響和支配,從而進一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因此法律要求他們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知情的,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除了上述情況外,法律還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如果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了上述規定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因為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往往表現在整個審理過程的公開進行,不允許有幕後交易。如果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私下接受了一方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在不應當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時候,會見了一方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那麼對另外一方當事人顯然就不公平。就會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產生影響。所以,一方面,辦案人員有上述行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比如要受到行政紀律處分。如果構成受賄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辦案人員應當迴避,不能再辦理此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發現辦案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在哪些情況下,辦案人員應當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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