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東居民對行政處罰有異議起訴公安局 公安局長出庭應訴

法律 法制 社會 中國青年網 中國青年網 2017-08-28
湖北巴東居民對行政處罰有異議起訴公安局 公安局長出庭應訴

湖北省巴東縣信陵鎮西陵路兩鄰居間,因下水道堵塞及油煙問題,一直爭執。並在一次吵架中,導致兩家矛盾激化,由互相謾罵,升級為相互毆打對方。

經公安機關調查裁定,認定向某菊、向某海打架傷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向某海為殘疾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向某菊作出治安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向某海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向某菊認為雙方都有毆打行為,公安機關對向某海處罰過輕,對自己處罰過重,要求撤銷對自己的行政處罰,向巴東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未得到支持後,將巴東縣公安局告上法庭。

湖北巴東居民對行政處罰有異議起訴公安局 公安局長出庭應訴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巴東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並無不當。向某菊的複議申請,履行了受理、審查、延期告知及送達程序,程序合法。向某菊要求撤銷對自己處罰決定等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予駁回,維持巴東公安局的處罰決定。一審判決後,向某菊不服,向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湖北巴東居民對行政處罰有異議起訴公安局 公安局長出庭應訴

2017年8月25日上午9時,巴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長何祖愛,縣法制大隊大隊長向學民在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出庭應訴,這是恩施州第一例由縣公安局長出庭應訴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

庭審中,向某菊的代理律師針對傷情、案件事實認定、糾紛發生地點、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向某海的殘疾身份等問題向法庭作出陳述和申辯。

針對向某菊的上訴意見,巴東縣公安局均依據事實和調查處理結果進行答辯,何祖愛局長也根據法官歸納的辯論焦點在庭審中進行了有理、有據、有力地辯論。

向某海作為本案第三人出庭。

本案未當庭宣判。

庭審後,何祖愛感嘆:“上訴人向某菊能夠依法依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尋求自己內心的公平正義,值得我們尊敬。自從行政訴訟法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以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將漸漸成為一種常態,這是我第二次代表巴東縣公安局出庭應訴。這確實有助於促進公安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換位思考、相互理解、解決爭議。也對改進民警工作作風,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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