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上忘記寫出借人的名字,只有借據,能起訴借款人還錢嗎?

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 胡開盛律師 2019-05-30

法律知識要點:現實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小額借款,大多不好意思索要借款憑證,或者在書寫借條等債權憑證時內容特別簡單,簡單到連出借人(債權人)是誰都沒有,若借款人不講誠信不還款的,出借人只能訴諸法院了,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所以出借人在起訴時應提供相應的債權憑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如果借條上沒有表明出借人是誰,那麼借款人該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呢?

借據上忘記寫出借人的名字,只有借據,能起訴借款人還錢嗎?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出借人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借貸關係的,法院對此應當給予受理,至於出借人是不是實際的債權人,要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後才能確認。

該法律條文實際上是規定出借人持有的借條等債權憑證上,即使未寫明出借人是誰,但持有人即視為債權人,即像普通的動產一樣,原則上推定誰佔有誰所有,這裡就是推定誰持有借條誰就是出借人,如借款人對自己書寫的借條不認可的話,則借款人就應當舉證證明實際出借人是誰,若有證據證明持有人並非真正的出借人的,則法院經審理後以主體不適格為由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借款人沒有證據證明的,則只能推定借據持有人就是出借人,法院會支持借據持有人的訴訟請求。

借據上忘記寫出借人的名字,只有借據,能起訴借款人還錢嗎?

實務案例分享:借據未表明出借人是誰,但原告作為持有人以該借據起訴主張被告還錢,因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借款人是誰,據此推定原告作為借據的持有人就是出借人,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被告樑某因資金週轉困難於2015年6月15日立據向原告陳某借款18000元,於2015年11月19日立借據向原告陳某借款20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後,被告樑某拒不還款。原告陳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樑某償還原告陳某借款38000元,訴訟過程中,原告陳某以其中的20000元產生爭議時,與被告樑某約定的管轄機構為某仲裁委員會為由,撤回要求被告樑某償還其中20000元款項的訴求。

被告樑某在法定答辯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亦未到庭應訴、質證、舉證。原告陳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是借據、借款協議書,被告樑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質證、舉證,法院在庭審中依法對證據進行了審查,採信原告陳某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6月15日,樑某立下借據,確認樑某向甲方借到現金18000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借款後,樑某一直沒有還款。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陳某提供樑某開具的借據,雖然沒有載明出借人是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樑某對陳某作為債權人主體沒有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法院依法推定陳某是該借據的出借人。現借款已到期,陳某要求樑某歸還借款18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陳某的訴求,理據充分應予支持。被告樑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答辯、質證、舉證及辯論的訴訟權利,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訴訟風險。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樑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陳某償還借款本金18000元以利息。

借據上忘記寫出借人的名字,只有借據,能起訴借款人還錢嗎?

律師點評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但借據簡單到連原告的名字都沒有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誰持有借據就推定誰就是債權人的規定,所以儘管借據上沒有寫明原告的出借人身份,原告持有該借據,法院推定原告就是出借人,除非被告反證原告不是出借人,法院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過,筆者建議,為了減輕舉證責任,降低法律風險,最安全的方法還是出借人在借出款項時應當注意把借據上面的內容寫全面,這種方式畢竟是法律直接推定的,如果借款人稍有合理的抗辯,這時出借人的法律風險將大大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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