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須知丨“新官不理舊賬”到底違了什麼法?'

法律 經濟 民主 法制 兩會 投資 領導者客戶端 2019-09-09
""領導幹部須知丨“新官不理舊賬”到底違了什麼法?

《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針對我國產權保護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特別針對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連續,“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提出“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去年全國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政府要信守承諾,決不能“新官不理舊賬”。

所謂“新官不理舊賬”,是指同級的新一屆政府及其領導人員更替後,不承認上一屆政府和領導人員對公民和市場主體作出的合同、承諾、債務等行為。這些年,在地方治理中,“新官不理舊賬”還時有發生,不僅影響投資者投資積極性,而且會直接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極大地損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社會衝突。

對“舊賬”的態度,既考驗“新官”的責任擔當,也考驗領導幹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新官不理舊賬”不僅是一個“政德”問題,而且是一個“合法性”問題。“新官不理舊賬”既不守信也不守法。

首先,“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所謂信賴利益保護是指: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國家的公定力,法律要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當事人信守承諾,彼此信任。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決定的信任和依賴而產生的利益,要受到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以任何藉口任意改變既有的行政決定,如確實基於明顯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某項權利或者利益,也必須給予受益相對人補償,以免讓行政相對人承擔政府自身違法的責任。

其次,“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與相關市場主體存在合同關係(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時,“新官不理舊賬”明顯與《合同法》相悖。《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合同是法人之間的契約,並不是企業經營者與政府負責人的私人約定,即便政府負責人已經改變身份、不在其位,但政府作為合同主體沒有變,法人之間的合法契約也必須依法繼續履行。所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優惠政策、合同等不得隨意改變。

新官如何理舊賬?

一是樹立誠信意識和契約精神,確立“新官必理舊賬”的原則。鄧小平曾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誠信是法治社會和以德治國的基本要求。企業與政府簽訂合同,既是對領導幹部的信任,更是對政府履約能力和誠信的認可。政府欠賬不是合同上簽字領導幹部的個人所欠“私賬”,而是“公賬”。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新官理不理舊賬是檢驗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試金石。抓好誠信守約教育是一種事關長遠的基礎性工作。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政府必須帶頭講誠信守契約的觀念,政府工作人員帶頭講誠信守契約的意識和自覺性越強,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示範表率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

二是對於合法的舊賬與違法的舊賬必須區別對待。合法的賬一律要理,必須理。如確實存在“舊賬”違法的現象,則要區分“舊賬”違法的具體情況,根據違法或過錯進行處理,依法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政府的允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政府允諾無效,但政府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千萬不得一方面宣佈政府行為違法無效,另一方面又處罰相對方企業。如果政府沒有違法,只因公共利益而需變更或撤銷合同,那就應當按照法定原則和程序,對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依法進行補償。政府籤合同一定要慎重、嚴謹,充分調查論證,約束性的條件、不可抗力的因素都要籤清楚,觸碰法律紅線的項目不能籤。對人民群眾而言,不論前任還是現任領導幹部的行為都是政府行為,政府不能充當自己“舊賬”糾紛的裁判者。

三是建立處理新舊“官”賬務交接的工作機制。領導幹部職務的交接,是基於崗位職能所派生的事權的交接,是政府權力、公共權力的交接,是職責、承諾的交接。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的賬務監督是行政隸屬關係中的應有之義,要建立和完善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系統內“新舊賬”的監督、清理、糾錯機制。領導幹部要落實“一崗雙責”,加強上級領導對下級的賬務履行監督責任。要加強離任審計,對前任留下的“舊賬”做一個科學評估,對不理“舊賬”的“新官”嚴肅問責。

"領導幹部須知丨“新官不理舊賬”到底違了什麼法?

《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針對我國產權保護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特別針對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連續,“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提出“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去年全國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政府要信守承諾,決不能“新官不理舊賬”。

所謂“新官不理舊賬”,是指同級的新一屆政府及其領導人員更替後,不承認上一屆政府和領導人員對公民和市場主體作出的合同、承諾、債務等行為。這些年,在地方治理中,“新官不理舊賬”還時有發生,不僅影響投資者投資積極性,而且會直接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極大地損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社會衝突。

對“舊賬”的態度,既考驗“新官”的責任擔當,也考驗領導幹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新官不理舊賬”不僅是一個“政德”問題,而且是一個“合法性”問題。“新官不理舊賬”既不守信也不守法。

首先,“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所謂信賴利益保護是指: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國家的公定力,法律要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當事人信守承諾,彼此信任。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決定的信任和依賴而產生的利益,要受到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以任何藉口任意改變既有的行政決定,如確實基於明顯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某項權利或者利益,也必須給予受益相對人補償,以免讓行政相對人承擔政府自身違法的責任。

其次,“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與相關市場主體存在合同關係(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時,“新官不理舊賬”明顯與《合同法》相悖。《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合同是法人之間的契約,並不是企業經營者與政府負責人的私人約定,即便政府負責人已經改變身份、不在其位,但政府作為合同主體沒有變,法人之間的合法契約也必須依法繼續履行。所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優惠政策、合同等不得隨意改變。

新官如何理舊賬?

一是樹立誠信意識和契約精神,確立“新官必理舊賬”的原則。鄧小平曾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誠信是法治社會和以德治國的基本要求。企業與政府簽訂合同,既是對領導幹部的信任,更是對政府履約能力和誠信的認可。政府欠賬不是合同上簽字領導幹部的個人所欠“私賬”,而是“公賬”。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新官理不理舊賬是檢驗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試金石。抓好誠信守約教育是一種事關長遠的基礎性工作。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政府必須帶頭講誠信守契約的觀念,政府工作人員帶頭講誠信守契約的意識和自覺性越強,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示範表率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

二是對於合法的舊賬與違法的舊賬必須區別對待。合法的賬一律要理,必須理。如確實存在“舊賬”違法的現象,則要區分“舊賬”違法的具體情況,根據違法或過錯進行處理,依法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政府的允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政府允諾無效,但政府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千萬不得一方面宣佈政府行為違法無效,另一方面又處罰相對方企業。如果政府沒有違法,只因公共利益而需變更或撤銷合同,那就應當按照法定原則和程序,對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依法進行補償。政府籤合同一定要慎重、嚴謹,充分調查論證,約束性的條件、不可抗力的因素都要籤清楚,觸碰法律紅線的項目不能籤。對人民群眾而言,不論前任還是現任領導幹部的行為都是政府行為,政府不能充當自己“舊賬”糾紛的裁判者。

三是建立處理新舊“官”賬務交接的工作機制。領導幹部職務的交接,是基於崗位職能所派生的事權的交接,是政府權力、公共權力的交接,是職責、承諾的交接。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的賬務監督是行政隸屬關係中的應有之義,要建立和完善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系統內“新舊賬”的監督、清理、糾錯機制。領導幹部要落實“一崗雙責”,加強上級領導對下級的賬務履行監督責任。要加強離任審計,對前任留下的“舊賬”做一個科學評估,對不理“舊賬”的“新官”嚴肅問責。

領導幹部須知丨“新官不理舊賬”到底違了什麼法?

文章原標題為《“新官不理舊賬”既不守信也不守法》,刊載於《學習時報》2019年9月4日第3版

來源 | 學習時報

作者 | 曹建民

編輯 | 蔣明鎦

編審 | 付鬆 駱明

簽發 | 袁燕

"領導幹部須知丨“新官不理舊賬”到底違了什麼法?

《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針對我國產權保護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特別針對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連續,“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提出“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去年全國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政府要信守承諾,決不能“新官不理舊賬”。

所謂“新官不理舊賬”,是指同級的新一屆政府及其領導人員更替後,不承認上一屆政府和領導人員對公民和市場主體作出的合同、承諾、債務等行為。這些年,在地方治理中,“新官不理舊賬”還時有發生,不僅影響投資者投資積極性,而且會直接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極大地損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社會衝突。

對“舊賬”的態度,既考驗“新官”的責任擔當,也考驗領導幹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新官不理舊賬”不僅是一個“政德”問題,而且是一個“合法性”問題。“新官不理舊賬”既不守信也不守法。

首先,“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所謂信賴利益保護是指: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國家的公定力,法律要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當事人信守承諾,彼此信任。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決定的信任和依賴而產生的利益,要受到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以任何藉口任意改變既有的行政決定,如確實基於明顯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某項權利或者利益,也必須給予受益相對人補償,以免讓行政相對人承擔政府自身違法的責任。

其次,“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與相關市場主體存在合同關係(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時,“新官不理舊賬”明顯與《合同法》相悖。《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合同是法人之間的契約,並不是企業經營者與政府負責人的私人約定,即便政府負責人已經改變身份、不在其位,但政府作為合同主體沒有變,法人之間的合法契約也必須依法繼續履行。所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優惠政策、合同等不得隨意改變。

新官如何理舊賬?

一是樹立誠信意識和契約精神,確立“新官必理舊賬”的原則。鄧小平曾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誠信是法治社會和以德治國的基本要求。企業與政府簽訂合同,既是對領導幹部的信任,更是對政府履約能力和誠信的認可。政府欠賬不是合同上簽字領導幹部的個人所欠“私賬”,而是“公賬”。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新官理不理舊賬是檢驗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試金石。抓好誠信守約教育是一種事關長遠的基礎性工作。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政府必須帶頭講誠信守契約的觀念,政府工作人員帶頭講誠信守契約的意識和自覺性越強,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示範表率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

二是對於合法的舊賬與違法的舊賬必須區別對待。合法的賬一律要理,必須理。如確實存在“舊賬”違法的現象,則要區分“舊賬”違法的具體情況,根據違法或過錯進行處理,依法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政府的允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政府允諾無效,但政府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千萬不得一方面宣佈政府行為違法無效,另一方面又處罰相對方企業。如果政府沒有違法,只因公共利益而需變更或撤銷合同,那就應當按照法定原則和程序,對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依法進行補償。政府籤合同一定要慎重、嚴謹,充分調查論證,約束性的條件、不可抗力的因素都要籤清楚,觸碰法律紅線的項目不能籤。對人民群眾而言,不論前任還是現任領導幹部的行為都是政府行為,政府不能充當自己“舊賬”糾紛的裁判者。

三是建立處理新舊“官”賬務交接的工作機制。領導幹部職務的交接,是基於崗位職能所派生的事權的交接,是政府權力、公共權力的交接,是職責、承諾的交接。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的賬務監督是行政隸屬關係中的應有之義,要建立和完善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系統內“新舊賬”的監督、清理、糾錯機制。領導幹部要落實“一崗雙責”,加強上級領導對下級的賬務履行監督責任。要加強離任審計,對前任留下的“舊賬”做一個科學評估,對不理“舊賬”的“新官”嚴肅問責。

領導幹部須知丨“新官不理舊賬”到底違了什麼法?

文章原標題為《“新官不理舊賬”既不守信也不守法》,刊載於《學習時報》2019年9月4日第3版

來源 | 學習時報

作者 | 曹建民

編輯 | 蔣明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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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針對我國產權保護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特別針對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連續,“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提出“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去年全國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政府要信守承諾,決不能“新官不理舊賬”。

所謂“新官不理舊賬”,是指同級的新一屆政府及其領導人員更替後,不承認上一屆政府和領導人員對公民和市場主體作出的合同、承諾、債務等行為。這些年,在地方治理中,“新官不理舊賬”還時有發生,不僅影響投資者投資積極性,而且會直接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極大地損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社會衝突。

對“舊賬”的態度,既考驗“新官”的責任擔當,也考驗領導幹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新官不理舊賬”不僅是一個“政德”問題,而且是一個“合法性”問題。“新官不理舊賬”既不守信也不守法。

首先,“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所謂信賴利益保護是指: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國家的公定力,法律要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當事人信守承諾,彼此信任。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決定的信任和依賴而產生的利益,要受到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以任何藉口任意改變既有的行政決定,如確實基於明顯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某項權利或者利益,也必須給予受益相對人補償,以免讓行政相對人承擔政府自身違法的責任。

其次,“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與相關市場主體存在合同關係(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時,“新官不理舊賬”明顯與《合同法》相悖。《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合同是法人之間的契約,並不是企業經營者與政府負責人的私人約定,即便政府負責人已經改變身份、不在其位,但政府作為合同主體沒有變,法人之間的合法契約也必須依法繼續履行。所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優惠政策、合同等不得隨意改變。

新官如何理舊賬?

一是樹立誠信意識和契約精神,確立“新官必理舊賬”的原則。鄧小平曾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誠信是法治社會和以德治國的基本要求。企業與政府簽訂合同,既是對領導幹部的信任,更是對政府履約能力和誠信的認可。政府欠賬不是合同上簽字領導幹部的個人所欠“私賬”,而是“公賬”。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新官理不理舊賬是檢驗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試金石。抓好誠信守約教育是一種事關長遠的基礎性工作。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政府必須帶頭講誠信守契約的觀念,政府工作人員帶頭講誠信守契約的意識和自覺性越強,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示範表率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

二是對於合法的舊賬與違法的舊賬必須區別對待。合法的賬一律要理,必須理。如確實存在“舊賬”違法的現象,則要區分“舊賬”違法的具體情況,根據違法或過錯進行處理,依法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政府的允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政府允諾無效,但政府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千萬不得一方面宣佈政府行為違法無效,另一方面又處罰相對方企業。如果政府沒有違法,只因公共利益而需變更或撤銷合同,那就應當按照法定原則和程序,對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依法進行補償。政府籤合同一定要慎重、嚴謹,充分調查論證,約束性的條件、不可抗力的因素都要籤清楚,觸碰法律紅線的項目不能籤。對人民群眾而言,不論前任還是現任領導幹部的行為都是政府行為,政府不能充當自己“舊賬”糾紛的裁判者。

三是建立處理新舊“官”賬務交接的工作機制。領導幹部職務的交接,是基於崗位職能所派生的事權的交接,是政府權力、公共權力的交接,是職責、承諾的交接。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的賬務監督是行政隸屬關係中的應有之義,要建立和完善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系統內“新舊賬”的監督、清理、糾錯機制。領導幹部要落實“一崗雙責”,加強上級領導對下級的賬務履行監督責任。要加強離任審計,對前任留下的“舊賬”做一個科學評估,對不理“舊賬”的“新官”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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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新官不理舊賬”,是指同級的新一屆政府及其領導人員更替後,不承認上一屆政府和領導人員對公民和市場主體作出的合同、承諾、債務等行為。這些年,在地方治理中,“新官不理舊賬”還時有發生,不僅影響投資者投資積極性,而且會直接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極大地損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社會衝突。

對“舊賬”的態度,既考驗“新官”的責任擔當,也考驗領導幹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新官不理舊賬”不僅是一個“政德”問題,而且是一個“合法性”問題。“新官不理舊賬”既不守信也不守法。

首先,“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所謂信賴利益保護是指: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國家的公定力,法律要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當事人信守承諾,彼此信任。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決定的信任和依賴而產生的利益,要受到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以任何藉口任意改變既有的行政決定,如確實基於明顯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某項權利或者利益,也必須給予受益相對人補償,以免讓行政相對人承擔政府自身違法的責任。

其次,“新官不理舊賬”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與相關市場主體存在合同關係(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時,“新官不理舊賬”明顯與《合同法》相悖。《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合同是法人之間的契約,並不是企業經營者與政府負責人的私人約定,即便政府負責人已經改變身份、不在其位,但政府作為合同主體沒有變,法人之間的合法契約也必須依法繼續履行。所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優惠政策、合同等不得隨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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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對於合法的舊賬與違法的舊賬必須區別對待。合法的賬一律要理,必須理。如確實存在“舊賬”違法的現象,則要區分“舊賬”違法的具體情況,根據違法或過錯進行處理,依法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政府的允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政府允諾無效,但政府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千萬不得一方面宣佈政府行為違法無效,另一方面又處罰相對方企業。如果政府沒有違法,只因公共利益而需變更或撤銷合同,那就應當按照法定原則和程序,對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依法進行補償。政府籤合同一定要慎重、嚴謹,充分調查論證,約束性的條件、不可抗力的因素都要籤清楚,觸碰法律紅線的項目不能籤。對人民群眾而言,不論前任還是現任領導幹部的行為都是政府行為,政府不能充當自己“舊賬”糾紛的裁判者。

三是建立處理新舊“官”賬務交接的工作機制。領導幹部職務的交接,是基於崗位職能所派生的事權的交接,是政府權力、公共權力的交接,是職責、承諾的交接。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的賬務監督是行政隸屬關係中的應有之義,要建立和完善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系統內“新舊賬”的監督、清理、糾錯機制。領導幹部要落實“一崗雙責”,加強上級領導對下級的賬務履行監督責任。要加強離任審計,對前任留下的“舊賬”做一個科學評估,對不理“舊賬”的“新官”嚴肅問責。

領導幹部須知丨“新官不理舊賬”到底違了什麼法?

文章原標題為《“新官不理舊賬”既不守信也不守法》,刊載於《學習時報》2019年9月4日第3版

來源 | 學習時報

作者 | 曹建民

編輯 | 蔣明鎦

編審 | 付鬆 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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