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錢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問題
包括未成年人
如果遇到未成年人借錢不還
是不是就應該要求父母還錢?
接下來這個案例
或許會給大家一些啟示!
請記住:
千萬不要輕易借錢給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小亮在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
私自向他人借款進行高額消費
卻無力還款
出借方將小亮及其父母訴至法院
2017年,16週歲的小亮以做生意為由,向朋友阿成先後兩次借款共11萬元。到了還款日期後,小亮雖返還部分借款,但仍然有一些借款無力償還。阿成遂將小亮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屬民間借貸糾紛。小亮簽訂借款合同與借條時不滿18週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訂借款合同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小亮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小亮借款揮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阿成作為小亮的朋友,明知小亮是未成年人,仍然向其提供高額借款,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且其提供高額借款會助長小亮不勞而獲和揮霍的不良習慣,違背公序良俗,其據此主張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應當予以減損。綜上所述,結合小亮已返還部分借款的事實,酌情確定小亮父母向阿成返款剩餘未還借款42256元的30%,即12678.8元,對阿成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阿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小亮本人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其請求小亮返還借款,不予支持。
出借方也有過錯,
只能收回部分款項。
臺山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小亮父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返還借款12678.8元給阿成,並駁回阿成的其它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出借方提出上訴,又主動撤回了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關於借錢給未成年人
下面這些法律知識必須知道!
避免人財兩失哦~
借款給未成年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認
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但這種借貸關係是建立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之間。在本案中,被告借款時年滿16週歲不滿17週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向原告借款共計11萬元並出具借條、簽訂借款合同的行為顯然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被告的行為因事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認可而歸於無效。因此,若借款給未成年人,該民事行為的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當民事行為確認無效之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未盡到監護責任的父母應承擔侵權責任。
何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明確指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民法通則》第十一條指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在此案中,小丁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小胡在訂立合同時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事實,故此不能判斷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雙方民事行為無效。
小夥伴們如有合理需求需要用錢,可告知長輩商量解決;如遇緊急情況急需用錢一定要借款,也應第一時間向家長說明。未成年人之間,無論是借貸哪一方,都應避免超出自己所能承受範圍的借貸行為,避免掉進"坑"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