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
關於山推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東大會所涉相關問題之
法律意見書
2017 年 5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廣州 成都 武漢 重慶 青島 杭州 香港 東京 倫敦 紐約 洛杉磯 舊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見書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國金中心二期 10-11 層 郵政編碼: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電話/Tel:(8621) 6061 3666 傳真/Fax:(8621) 6061 3555
網址:www.zhonglun.com
致:山推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山推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山推股份”或“公司”)的委託,北京市中倫(上
海)律師事務所(“本所”)就公司 2016 年度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
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提案、表決
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問題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 年修訂)》(“《股東大會規則》”)、《關
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出具。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並由本所經辦律
師(“本所律師”)依照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
國證監會”)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對山推股份提供的與題述事宜有
關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資料進行了審查、驗證。同時,本所律師還審查、驗證
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審查、驗證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資料
和證明,並就有關事項向山推股份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
-1-
法律意見書
在前述審查、驗證、詢問過程中,本所律師得到山推股份如下承諾及保證:其
已經提供了本所認為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完整、真實、準確、合法、有
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複印件或口頭證言,有關副本材料或複印件與原件
一致。
對於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
師依賴山推股份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諮詢意見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及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並基於對有
關事實的瞭解和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僅就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和出席會議
人員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提案、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相關問題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山推股份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於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按有關規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師具備就題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見的主體資格,並對所出具的法律
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就題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於 2017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召開,
《山推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 2016 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股東大會通
知”)公告已於 2017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以及巨潮資訊
網(http://www.cninfo.com.cn/),本次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
開日期已達到並超過二十日。通知中載明瞭現場會議時間、網絡投票時間、會議地
點、會議召集人、召開方式、會議審議事項、會議出席對象、股權登記日、登記方
法、參與網絡投票的投票程序。
-2-
法律意見書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於 2017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山東省濟寧市高新區 327 國道 58 號公司總部大樓 109 會議室如期召開。公
司按照股東大會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