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名字頻被搶注,法律不能缺席'

"

網紅也有網紅的煩惱。這不,現在就有不少公司專門針對網紅搶注商標,並藉此牟利。

據報道,包括敬漢卿、遊戲博主“落星解說”等在內,不少擁有百萬級粉絲的網紅紛紛站出來表示,自己的賬號曾被不同的公司註冊成商標。想贖回使用權,這些公司的要求是,拿35萬元“轉讓費”來。

乍一看去,搶注網紅名還真是一條“發財門路”。我國法律明文保護商標註冊人的排他權益,明確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工具”“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在有關公司看來,有了這些撒手鐗,舉著“商標維權”的旗號,不愁“出名發財”的網紅不就範,否則他們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有關報道看,就有焦頭爛額的網紅告訴粉絲,“自己用了22年的名字不能用了”。

其實,網紅也不必如此沮喪。惡意搶注的“生意經”,能不能唱下去,還得看合不合法。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等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對於網紅,自己的名字或者是暱稱,已經使用了數十年,起碼也是在有關公司之前使用,那些別有用心者就不能“後發制人”,肆意侵犯他人的在先使用權。況且,商業使用不屬於自己的網紅名字,也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解,這樣帶有欺騙性的標誌,也不應作為商標。如果較真碰硬,這些公司的惡意搶注行為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現狀卻令人遺憾,很少有人訴諸法庭。究其原因,首先是多數網紅的維權意識不強,不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報道情況看,有的網紅的抗爭方式,是通告粉絲和其他博主來為自己發聲,把事情鬧大,迫使對方放棄“敲竹槓”。再就是維權力量不足,維權需要大量的時間和財力成本,網紅忙於事務,很難全身心地與不法商家做鬥爭。

從司法和執法看,也有不利於被惡意搶注者的跡象。之前,papi醬及其公司申請註冊“papi醬”系列商標,但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原因是“papi醬”系列商標與已註冊的商標“PAPI”“papi”“papi資本”“PAPI醬”等構成近似。“皮皮魯”2004年就被一家西餐廳註冊為商標,童話作家鄭淵潔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卻未獲得支持。

跳出個案的視角,從影視明星、企業和網站等,到各平臺的網紅博主,這些主體先後淪為惡意搶注的對象,這種現象很不正常。從公民個體來說,需要強化法治精神,善於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職能部門來說,既然法律規定“白紙黑字”,就得依法執法,肩負起管理監督的職責。

司法是法治的底線。也期待出現更多的維權案例,讓侵權者付出昂貴的代價,有力震懾違法分子,為被侵權者撐腰。(劉婷婷)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