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債權債務案件中,如何執行債務人的公司股權

法律 投資 創業 法制 律師陳紀豹 2017-06-08

以案說法:債權債務案件中,如何執行債務人的公司股權

倪某向王某借款五百萬元,雙方約定,借款一年,月利息百分二,一年後倪某沒還款,王某獲知倪某擁有某機械有限公司百分二十的股權,王某問:如果起訴倪某,能否凍結倪某公司的股權,法院將對凍結的股權如何執行?

福建寬達福清律師事務所陳紀豹主任解答:

王某起訴倪某還款,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倪某的公司股權進行凍結,在法院出具生效判決文書後,可對股權進行強制執行。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上述規定中的執行股權三種方式,一是運用拍賣實現股權轉讓。二是運用變賣方式執行股權。三是執行過程中由被執行人自行轉讓。但由於股權已被法院凍結,其行使轉讓權只能置於法院監督之下,特別是轉讓所得收益,必須先用於清償所欠債務。自行轉讓法律依據為: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54條第三項規定)

股權執行時應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權

執行時履行通知其他股東,保護他們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3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據此,人民法院在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後,應向公司其他股東征求意見,請其他股東在指定期限內做出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同時也應告知其他股東的享有優先購買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依法應予以保護。

委託評估股權價值。

根據《執行規定》第47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股權轉讓後,應當委託正式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做出評估報告。

股權執行依法進行評估,體現客觀、公平、合理,同時保護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但在司法實踐中,為了既有利於執行,又有利於企業的生產和發展,在被執行人無現金、存款等方便執行的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才對股權強制執行。

陳紀豹,福建寬達福清律師事務所主任、福建銀眾律師事務所首席顧問、福建省中外企業家聯誼會自貿區委員會特約法律顧問、福清市青年創業促進會法律部部長、福清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副會長、福清市閱讀協會副會長

以案說法:債權債務案件中,如何執行債務人的公司股權

以案說法:債權債務案件中,如何執行債務人的公司股權

以案說法:債權債務案件中,如何執行債務人的公司股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