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刑事立案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法潤金沙 2018-12-06
公安機關對刑事立案是如何規定的?

一、什麼叫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和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等進行接受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公安機關自己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按照自己的管轄權限範圍,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件刑事案件均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未經立案不得對任何人和財物採取強制性的偵查措施。

二、立案的條件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有犯罪事實發生。即已有證據材料證明有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發生,包括預備犯罪、正實施犯罪、犯罪既遂、未遂、中止等各種形態。此時有證據材料證明,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事實,只要證明確實有可能發生了犯罪即可,比如:野外某處發現一具屍體,死者系銳器多次刺破心臟死亡,此時即可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第二,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達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追究刑事責任,要求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這個程度即立案追訴的標準,舉例說:普通盜竊500元錢與普通盜竊5000元錢,從行為表現上均是盜竊,但盜竊500元只能作為行政案件處理,不能構成犯罪,而盜竊5000元則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第三,屬於本單位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和公安部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在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內部有一定的職能分工,同時在公安內部也有地域和級別管轄的規定,因此,各公安機關之間,只能在自身管轄權限範圍內才享有立案的權力,超出管轄範圍,則需要移送相關機關或按規定程序報批,請求指定管轄。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公安機關才應當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三、關於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決定對接受的案件不予立案偵查的法律行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不予立案:一是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認為沒有危害行為存在,包括經公安機關調查,已經證明沒有危害事實發生和經公安機關調查,發生了危害事實沒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的情況;二是雖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此種情形主要是指未達到立案追訴的標準,即社會危害的程度未達到犯罪,如故意傷害未達到輕傷的標準;三是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不具備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如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經依法鑑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

四、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救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不立案通知控告人的法律文書是《不予立案通知書》,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被害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甚至檢察院也認可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的,但自己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還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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