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五

法律 刑法 睡眠 法制 任丘普法 2017-06-09

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五

案例五

被告人潘德峰強制猥褻案

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五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德峰原系遼寧省瀋陽市某學校兼職教師。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間,潘德峰分別將其學生吳某某(被害人,男,時年16歲)、趙某某(被害人,男,時年16歲)、朱某某(被害人,男,時年16歲)帶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師為名,強行將3名被害人灌醉後留宿,乘被害人睡覺之際對3名被害人多次實施猥褻。

【裁判結果】

遼寧省瀋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德峰利用教師身份,向被害人施壓、勸酒致被害人醉酒,後乘被害人睡覺之際實施猥褻行為,已構成了強制猥褻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潘德峰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潘德峰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男教師強制猥褻未成年男學生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容易受到性侵害。多年來,我國刑法一直注重對婦女、兒童性權利的保障,但對14歲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權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時,整個社會對男性未成年人預防性侵害的教育也相對缺乏。家長和學校的忽視,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護的意識,也使得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發現。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將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七條關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相關規定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擴大了強制猥褻的犯罪對象,將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涵蓋在內。這意味著,凡是違揹他人意志,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的,不論猥褻的對象是女性還是男性,不論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均構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潘德峰對多名未成年男學生實施性侵害,已觸犯刑法,構成強制猥褻罪。潘德峰作為教師,系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體現了對此類犯罪從嚴懲處、絕不姑息的態度。本案的發生提示我們,一方面應加強對男性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知識教育,提高他們安全防範及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訓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對所選聘、任用教師的審核、監督和管理。

(本文轉自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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