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申請費的標準
(一)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三)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不應收取執行申請費。
執行申請費速算表 | ||
標的額 | 申請費比例 | 速算增加額(元) |
1萬元以下 | 50(元) | |
1萬元-50萬元 | 0.015 | -100 |
50萬-500萬 | 0.01 | 2400 |
500萬-1000萬 | 0.005 | 27400 |
1000萬以上 | 0.001 | 67400 |
例如:
如果執行標的額為400萬,那麼執行申請費通過分段累計為42400.
具體算法:50+(49萬×1.5%=)7350+(350萬×1%)35000=42400
使用速算表即為:(400萬×1%)40000+2400=42400
二、執行申請費的收取
(一)執行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不由申請執行人預交,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之外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
(二)執行和解中執行申請費的收取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申請費的收取
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做出後,法院強制執行的,按照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
(四)保管、倉儲、運輸等費用的預交與承擔
因強制執行而發生的保管、倉儲、運輸等費用,由申請執行人預交併直接支付,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案款執行到位後,該費用從案款中支付申請執行人。
(五)媒體曝光的費用承擔
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公佈的,有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佈的,應當墊付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