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向法庭作虛假陳述 各被南陽中院罰款5000元'

法律 南陽 河南 中原融媒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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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經濟報記者 張治中 通訊員 盧國偉 張帥

7月16日,懾於法律的威嚴,因在法庭上作偽證而被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民事處罰的王某、趙某,主動來到南陽中院繳納了罰款,為自己不誠信的訴訟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真可謂“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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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經濟報記者 張治中 通訊員 盧國偉 張帥

7月16日,懾於法律的威嚴,因在法庭上作偽證而被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民事處罰的王某、趙某,主動來到南陽中院繳納了罰款,為自己不誠信的訴訟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真可謂“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兩男子向法庭作虛假陳述 各被南陽中院罰款5000元

雙方爭議:先寫欠條還是先交油票

事情的起因還要從王某與他人的債務糾紛說起——張某經營玻璃生意,王某從2013年開始多次從張某處購買玻璃,並陸續支付了部分欠款。2018年2月15日,經雙方結算,王某仍下欠張某玻璃款42265元。王某提出手中有1萬元的油卡可以抵一部分欠款,張某看王某確實困難就同意了,然後讓王某出具了欠玻璃款32265元的欠條。後來,當張某拿著王某抵賬的油票去加油時卻很不方便,就給王某說把油票退給王某,並讓王某把剩餘的欠款抓緊償還。在張某多次催促的情況下,王某於2019年3月5日通過微信向張某轉賬1萬元,剩餘的貨款就是不還。無奈之下,張某將王某起訴到新野縣人民法院。

法庭上,王某辯稱欠張某32265元不假,但他在出具欠條後用油票抵了1萬元,微信轉賬1萬元,現在把油票收回後只欠張某22265。而張某認為油票是在出具欠條當天給的,欠條上的款項已經扣除了油票抵賬的1萬元,油票退還后王某仍欠32265元。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的說法不可信,判決張某將油票退給王某,王某支付張某貨款32265元。

提起上訴:朋友當庭作證被揭穿

王某收到一審判決後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為了增加案件勝算,王某就找到朋友趙某讓趙某向二審法院作證證實油票是在欠條出具後給的張某。趙某礙於情面沒有多想就答應了。

2019年6月26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開庭審理該案,王某申請趙某出庭作證。法官告訴趙某作偽證的法律後果後,趙某仍按照與王某商量的內容作證:“我是2018年3月份將1萬元的油票交給王某,用於抵償我欠王某的工程款,所以王某交給張某的油票是在出具欠條之後。”張某聽完趙某的話氣憤不已,當即拿出手機,找到手機上面的一張照片說:“王某給我油票時,我用手機把油票拍了下來,拍攝時間為2018年2月15日,照片上面的油票編號和王某給我的一樣,是王某先給我油票,後出具的欠條。”法官嚴肅的問趙某到底是什麼時間給的油票,趙某已經不像剛才作證那樣態度堅決,支支吾吾說我給王某的油票是事實。此時,趙某還想矇混過關,法官又追問到底是什麼時間,趙某才如實陳述給王某油票的時間是2018年春節。“開庭前,我已經向你釋明如涉及虛假陳述作偽證,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你可要想清楚再說。”聽完法官的話,王某和趙某面面相覷,默不作聲。攝於法律的威嚴,趙某承認了幫王某作偽證的事實。

法院制裁:雙雙被罰5000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王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時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某指使趙某作偽證的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案件,擾亂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予以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等規定,決定對王某和趙某各處以5000元的罰款。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李錫敏法官解釋說,證人證言是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證據。司法實踐中,證人作偽證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干擾法官辦案的重要因素,必須嚴厲打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人應據實陳述,不得提供虛假證言。若證人違反此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罰款金額上,對個人作偽證的罰款金額規定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規定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本案中王某為了賴掉1萬元欠賬,可謂“聰明反被聰明誤”,不僅輸了官司,沒能賴掉賬,反而被罰款5000元,還讓朋友趙某跟著被罰5000元,真可謂得不償失,也給那些不誠信的當事人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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