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儋州市法院依法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謝某聰作出拘留10日、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事件回顧
6月17日,儋州市法院在開庭審理原告謝某珍與被告謝某俊、第三人儋州市海頭鎮紅洋村委會舊洋村民小組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時,在等待書記員打印開庭筆錄之際,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謝某聰與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謝某吉在法庭內因案件相關事實繼續爭辯,謝某聰情緒較為激動。謝某聰準備從原告席起身走出法庭時,又突然轉身跑向坐在被告席上的謝某吉,並用雙手抓住謝某吉的腦袋使勁往桌面按壓。法庭迅速制止,平息了事態。
為有效維護法律的權威和法院的尊嚴,儋州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對謝某聰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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