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能過戶 檢察監督幫大忙

法律 政法 社會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2017-06-22

“真是多虧了你們,不然這房子不知什麼時候才能過戶。”夏正慶剛從房地產登記管理處拿到房產證,就趕到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給民行科的幹警送上一面錦旗,上書“執法為民心繫百姓”8個金色大字,並連聲向辦案幹警道謝。

事情還得從2012年說起。當年11月,夏正慶、程園月從吳某手中買了一套市區的門面房,簽訂了買賣協議,83.6萬元房款也付清了,房子到手後轉租給姚某經營飯店,但過戶手續一直未辦。

2014年10月,夏正慶發現這房子被鏡湖區法院查封了,瞭解後得知,原房主吳某在外欠債,被人起訴,法院將吳某名下的該套房屋予以查封。夏正慶遂向該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2015年10月,夏正慶向鏡湖區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

在受理此案後,該檢察院民行科積極與區法院執行局進行溝通,全面瞭解法院對該套房屋查封的執行過程。通過了解,申請執行人周某2012年底至2013年初借款165萬元給吳某等3人,後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周某勝訴。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鏡湖區法院根據周某的財產保全申請,於2013年8月9日查封了吳某名下的該套房屋。2014年10月9日,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進行了續封。同時,鏡湖區檢察院民行科對申請監督人夏正慶、程園月和申請執行人周某分別進行詢問,調查核實情況。

為還原事實真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申請監督人夏正慶提供的線索,辦案人員多次到三山區房管局、三山區國土資源局、蕪湖市房地產登記管理處、三山區郵政儲蓄銀行等單位調取了銀行匯款憑證、取款憑單、房地產登記受理單等大量書證資料,並找到房屋承租人姚某瞭解房屋出讓情況。通過調查核實,鏡湖區檢察院查明瞭夏正慶、程園月在2012年11月8日購買吳某房屋,並已支付了全部價款83.6萬元,實際交付的事實,同時查明該房屋一直不能過戶的原因是因政府不當行為所致。

鏡湖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本案中夏正慶、程園月已支付所有房款,作為第三人對房屋過戶沒有過錯,該案的事實、時間條件完全符合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對產權雖在吳某名下,但已出賣給夏正慶、程園月的該套房屋不得采取查封措施。2016年1月20日,該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執行檢察建議,建議對涉案房屋予以解封。在收到檢察建議之後,鏡湖區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依法解除了對被執行人吳某房屋的查封。

涉案房屋被解除查封后,夏正慶經過向蕪湖市三山區法院起訴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補交土地出讓金、房屋價值評估等程序後,終於在2017年4月27日順利辦完了房屋產權過戶,當事人夏正慶在拿到房產證後難抑心中感激之情,也就出現了開頭那一幕。(檢察日報 湯恆明 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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