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
吃一塹,長一智
不過對於宣威女子孫某
這句話似乎不管用
為什麼這麼說呢?
"俗話說
吃一塹,長一智
不過對於宣威女子孫某
這句話似乎不管用
為什麼這麼說呢?
2018年1月16日,孫某某因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
給犯罪人以悔過自新的機會。
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既然法律已經給你悔過自新的機會了
是不是應該牢牢抓住?!
可偏偏我們今天的主人公孫某不太懂得這個道理
"俗話說
吃一塹,長一智
不過對於宣威女子孫某
這句話似乎不管用
為什麼這麼說呢?
2018年1月16日,孫某某因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
給犯罪人以悔過自新的機會。
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既然法律已經給你悔過自新的機會了
是不是應該牢牢抓住?!
可偏偏我們今天的主人公孫某不太懂得這個道理
01案情簡介
罪犯孫某,女,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2018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宣威市司法局執行。但在執行緩刑期間,孫某屢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執行機關宣威市司法局提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自2018年10月22日至今,未按規定向司法所每週一次電話彙報,也沒有按時到司法所書面報告思想活動。經調查,孫某下落不明,現處於脫管一個月以上的狀態。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法院對孫某撤銷緩刑。
"俗話說
吃一塹,長一智
不過對於宣威女子孫某
這句話似乎不管用
為什麼這麼說呢?
2018年1月16日,孫某某因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
給犯罪人以悔過自新的機會。
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既然法律已經給你悔過自新的機會了
是不是應該牢牢抓住?!
可偏偏我們今天的主人公孫某不太懂得這個道理
01案情簡介
罪犯孫某,女,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2018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宣威市司法局執行。但在執行緩刑期間,孫某屢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執行機關宣威市司法局提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自2018年10月22日至今,未按規定向司法所每週一次電話彙報,也沒有按時到司法所書面報告思想活動。經調查,孫某下落不明,現處於脫管一個月以上的狀態。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法院對孫某撤銷緩刑。
02法院認為
富源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在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並及時報告其活動情況,私自離開規定的活動區域,聯繫不上且經查找仍不知所蹤,至今未歸,造成脫管一個月以上,應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中對罪犯孫某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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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孫某某因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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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既然法律已經給你悔過自新的機會了
是不是應該牢牢抓住?!
可偏偏我們今天的主人公孫某不太懂得這個道理
01案情簡介
罪犯孫某,女,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2018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宣威市司法局執行。但在執行緩刑期間,孫某屢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執行機關宣威市司法局提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自2018年10月22日至今,未按規定向司法所每週一次電話彙報,也沒有按時到司法所書面報告思想活動。經調查,孫某下落不明,現處於脫管一個月以上的狀態。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法院對孫某撤銷緩刑。
02法院認為
富源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在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並及時報告其活動情況,私自離開規定的活動區域,聯繫不上且經查找仍不知所蹤,至今未歸,造成脫管一個月以上,應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中對罪犯孫某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 官 寄 語
緩刑的目的在於給予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督促其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改造。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緩刑考驗期間應認真對待社區矯正,端正認罪服法的態度,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管理規定,按時參加集體學習和社區服務,按時報到和定期報告,努力改造自己,適應社會,回報社會,做守法公民。
法律是有情的,對罪犯儘可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挽救,但也是無情的,屢教不改挑戰法律底線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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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既然法律已經給你悔過自新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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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簡介
罪犯孫某,女,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2018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宣威市司法局執行。但在執行緩刑期間,孫某屢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執行機關宣威市司法局提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自2018年10月22日至今,未按規定向司法所每週一次電話彙報,也沒有按時到司法所書面報告思想活動。經調查,孫某下落不明,現處於脫管一個月以上的狀態。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法院對孫某撤銷緩刑。
02法院認為
富源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在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並及時報告其活動情況,私自離開規定的活動區域,聯繫不上且經查找仍不知所蹤,至今未歸,造成脫管一個月以上,應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中對罪犯孫某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 官 寄 語
緩刑的目的在於給予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督促其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改造。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緩刑考驗期間應認真對待社區矯正,端正認罪服法的態度,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管理規定,按時參加集體學習和社區服務,按時報到和定期報告,努力改造自己,適應社會,回報社會,做守法公民。
法律是有情的,對罪犯儘可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挽救,但也是無情的,屢教不改挑戰法律底線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
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緩刑、假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來源:富源法院
"俗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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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孫某某因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
給犯罪人以悔過自新的機會。
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既然法律已經給你悔過自新的機會了
是不是應該牢牢抓住?!
可偏偏我們今天的主人公孫某不太懂得這個道理
01案情簡介
罪犯孫某,女,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2018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宣威市司法局執行。但在執行緩刑期間,孫某屢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執行機關宣威市司法局提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自2018年10月22日至今,未按規定向司法所每週一次電話彙報,也沒有按時到司法所書面報告思想活動。經調查,孫某下落不明,現處於脫管一個月以上的狀態。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法院對孫某撤銷緩刑。
02法院認為
富源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在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並及時報告其活動情況,私自離開規定的活動區域,聯繫不上且經查找仍不知所蹤,至今未歸,造成脫管一個月以上,應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中對罪犯孫某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 官 寄 語
緩刑的目的在於給予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督促其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改造。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緩刑考驗期間應認真對待社區矯正,端正認罪服法的態度,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管理規定,按時參加集體學習和社區服務,按時報到和定期報告,努力改造自己,適應社會,回報社會,做守法公民。
法律是有情的,對罪犯儘可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挽救,但也是無情的,屢教不改挑戰法律底線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
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緩刑、假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來源:富源法院
"俗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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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於宣威女子孫某
這句話似乎不管用
為什麼這麼說呢?
2018年1月16日,孫某某因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
給犯罪人以悔過自新的機會。
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既然法律已經給你悔過自新的機會了
是不是應該牢牢抓住?!
可偏偏我們今天的主人公孫某不太懂得這個道理
01案情簡介
罪犯孫某,女,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2018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宣威市司法局執行。但在執行緩刑期間,孫某屢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執行機關宣威市司法局提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自2018年10月22日至今,未按規定向司法所每週一次電話彙報,也沒有按時到司法所書面報告思想活動。經調查,孫某下落不明,現處於脫管一個月以上的狀態。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法院對孫某撤銷緩刑。
02法院認為
富源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在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並及時報告其活動情況,私自離開規定的活動區域,聯繫不上且經查找仍不知所蹤,至今未歸,造成脫管一個月以上,應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中對罪犯孫某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 官 寄 語
緩刑的目的在於給予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督促其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改造。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緩刑考驗期間應認真對待社區矯正,端正認罪服法的態度,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管理規定,按時參加集體學習和社區服務,按時報到和定期報告,努力改造自己,適應社會,回報社會,做守法公民。
法律是有情的,對罪犯儘可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挽救,但也是無情的,屢教不改挑戰法律底線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
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緩刑、假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來源:富源法院
"俗話說
吃一塹,長一智
不過對於宣威女子孫某
這句話似乎不管用
為什麼這麼說呢?
2018年1月16日,孫某某因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
給犯罪人以悔過自新的機會。
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既然法律已經給你悔過自新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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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簡介
罪犯孫某,女,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2018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宣威市司法局執行。但在執行緩刑期間,孫某屢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執行機關宣威市司法局提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自2018年10月22日至今,未按規定向司法所每週一次電話彙報,也沒有按時到司法所書面報告思想活動。經調查,孫某下落不明,現處於脫管一個月以上的狀態。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法院對孫某撤銷緩刑。
02法院認為
富源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在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並及時報告其活動情況,私自離開規定的活動區域,聯繫不上且經查找仍不知所蹤,至今未歸,造成脫管一個月以上,應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中對罪犯孫某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 官 寄 語
緩刑的目的在於給予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督促其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改造。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緩刑考驗期間應認真對待社區矯正,端正認罪服法的態度,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管理規定,按時參加集體學習和社區服務,按時報到和定期報告,努力改造自己,適應社會,回報社會,做守法公民。
法律是有情的,對罪犯儘可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挽救,但也是無情的,屢教不改挑戰法律底線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
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緩刑、假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來源:富源法院
"俗話說
吃一塹,長一智
不過對於宣威女子孫某
這句話似乎不管用
為什麼這麼說呢?
2018年1月16日,孫某某因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
給犯罪人以悔過自新的機會。
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既然法律已經給你悔過自新的機會了
是不是應該牢牢抓住?!
可偏偏我們今天的主人公孫某不太懂得這個道理
01案情簡介
罪犯孫某,女,漢族,雲南省宣威市人,2018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富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宣威市司法局執行。但在執行緩刑期間,孫某屢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執行機關宣威市司法局提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自2018年10月22日至今,未按規定向司法所每週一次電話彙報,也沒有按時到司法所書面報告思想活動。經調查,孫某下落不明,現處於脫管一個月以上的狀態。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法院對孫某撤銷緩刑。
02法院認為
富源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在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並及時報告其活動情況,私自離開規定的活動區域,聯繫不上且經查找仍不知所蹤,至今未歸,造成脫管一個月以上,應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中對罪犯孫某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 官 寄 語
緩刑的目的在於給予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督促其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改造。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緩刑考驗期間應認真對待社區矯正,端正認罪服法的態度,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管理規定,按時參加集體學習和社區服務,按時報到和定期報告,努力改造自己,適應社會,回報社會,做守法公民。
法律是有情的,對罪犯儘可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挽救,但也是無情的,屢教不改挑戰法律底線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
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緩刑、假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來源:富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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