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發佈:進口食品成案件“大戶” 緩刑被告人考驗期禁止內從事食品行業'

"

來源:看看新聞 作者:王閒樂

"

來源:看看新聞 作者:王閒樂

上海法院發佈:進口食品成案件“大戶” 緩刑被告人考驗期禁止內從事食品行業


4日上午,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佈該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白皮書顯示,2017年5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上海三中院和上海各基層法院共審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6件,其中一審案件59件、二審案件7件;上海三中院和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共審理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169件,其中一審案件1060件、二審案件109件。

“代購”變銷售,法律要求大不同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食品種類繁多,涉及日常生活消費各個方面,包括酒、奶粉、牛肉、狗肉、豆瓣醬、調味品、茶葉、巧克力等,還有人蔘、靈芝、魚肝油等保健食品。鑑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對於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一律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的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下一步,我們將探索擴展禁止令的範圍,在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刑滿釋放後,也禁止他們在一段時間內從事相關活動。”上海三中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顧軍偉說。

而在民事案件中,進口食品是案件“大戶”,超過5成案件涉及進口食品問題,其中以代購等名義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食品現象較為普遍。

原告徐某某在邵某開設的淘寶網店購買了價值4000多元的日本明治固體奶粉,收到貨後發現涉案商品外包裝沒有中文標籤。於是,徐某某以所購商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要求“退一賠十”。一審法院判決邵某退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代購應當符合委託合同法律關係的特徵,在我們受理的代購案中,只有零星個案是真正意義上的代購。其餘所謂代購,在法律上都屬於銷售行為,要嚴格遵守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進口食品銷售的有關規定。”上海三中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姚建中說,食品安全法第92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也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普通消費者維權意願不高,專業維權特徵明顯

不久前,淘寶店店主李某向媒體曝光自己遭遇的“職業維權”團伙。李某經營著一家專賣運動膳食的淘寶店,貨物均從美國代購進關,含有小票和檢疫證明,但是沒有中文標籤。正是這一點,讓李某的淘寶店被人盯上了,不斷有人下單並向法院起訴要求十倍賠償。

而上海三中院發佈的白皮書顯示,在民事案件中,九成以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本市及其他省市法院有多起類似訴訟,食品安全專業維權特徵明顯。“事實上我們發現,普通消費者通過訴訟維權的意願並不強烈。”

“嚴格來說,‘職業打假’不是法律用語。” 姚建中說,這些案件原告的特徵是在多地、多家法院有過類似的訴訟經歷,“如果發現原告有多次類似訴訟,我們在法庭調查時會更加嚴格地去審查各個要件,必要時會加強原告的舉證責任。”

上海三中院曾審理過一起案件,原告連續在3、4個商家購買了過期的商品,時隔多日後向商家索賠,未果後向法院起訴。但其手中僅有購物小票,只能反映商品名稱和價格,可替代性很強。於是,法院要求其具體說明每個商品分別是從哪一家購買的,“對於這種東西從哪買都說不清的當事人,法院不會支持他們的訴請。”

姚建中同時表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還會要求原告說明為什麼沒有當場向商家提出異議,對原告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一般不支持訴請。“但是,只要原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法院依舊會支持他們維權。”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