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玲說法|你在玩換臉軟件\'ZAO\'?深圳律師下載後發現不妙'

""張玲說法|你在玩換臉軟件'ZAO'?深圳律師下載後發現不妙

關注網絡熱點,直面網友關切。張玲說法,聯手深圳市律師協會,請來深圳專業律師,從身邊網事入手,讓法律好懂好用,做你身邊的法律智庫。歡迎你把更多的法律案例和困惑告訴我們,我們請律師來解答。(電話:83521468,傳真:83911897,郵箱:zhangl@sz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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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玲說法|你在玩換臉軟件'ZAO'?深圳律師下載後發現不妙

ZAO提供的視頻素材和表情素材頁面截圖。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19年9月2日訊(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記者張玲)剛剛過去的週末,朋友圈莫名奇妙出現了一股變臉新風潮,一款名為“ZAO”的軟件,僅憑一張帶有人臉的照片就可以讓用戶變成某些影視劇經典畫面的主角,最神奇的是看起來一點破綻都沒有,臉部表情和場景天衣無縫。這股風潮想病毒傳播似的,迅速在年輕人群中引爆,他們難掩激動之情:這不就是AI人工智能的落地場景嗎?

但是,各位先別急著下載體驗!8月31日,有微博名為“法山叔”的用戶對此發出警告,他說,作為法律工作者,他認為AI換臉中有很多法律問題是有爭議的。這篇文章列舉了該軟件存在的諸多法律風險,在律師界也引起了同行的共鳴與贊同。記者觀察到,多位深圳律師就轉發了這篇文章,並以此向朋友們提醒。

記者注意到,“法山叔”提到,由於人臉支付和智能手機人臉解鎖普及,玩“ZAO”的客戶很可能因此將自己的動態肖像權“賣”了都不知道。由此帶來的兩個嚴重後果包括你的臉可能被別人隨意使用或變換,其次你的變臉涉嫌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而“ZAO”有可能把鍋甩給用戶,讓客戶自行承擔侵權苦果。

今天的張玲說法法,我們邀請到廣東耀文律師事務所張愛東律師,就上述焦點問題做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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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各位先別急著下載體驗!8月31日,有微博名為“法山叔”的用戶對此發出警告,他說,作為法律工作者,他認為AI換臉中有很多法律問題是有爭議的。這篇文章列舉了該軟件存在的諸多法律風險,在律師界也引起了同行的共鳴與贊同。記者觀察到,多位深圳律師就轉發了這篇文章,並以此向朋友們提醒。

記者注意到,“法山叔”提到,由於人臉支付和智能手機人臉解鎖普及,玩“ZAO”的客戶很可能因此將自己的動態肖像權“賣”了都不知道。由此帶來的兩個嚴重後果包括你的臉可能被別人隨意使用或變換,其次你的變臉涉嫌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而“ZAO”有可能把鍋甩給用戶,讓客戶自行承擔侵權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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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O軟件登陸頁面。

ZAO軟件的用戶協議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

張愛東律師分析說,ZAO軟件使用的協議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但是,格式合同並不等同於無效合同,只有在格式合同的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才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負責任地說,在沒有司法認定之前,不能100%地說某一條款是無效的。”

但是根據他對法律的理解和實務經驗,網友提到的這款APP中關於“您同意或者確保肖像權利人已經同意授予ZAO使用”的相關條款,顯然是屬於免除軟件提供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情形,“因此我認為是符合認定格式條款無效條件的。”

若用戶因APP導致訴訟 軟件提供方不能免責

張愛東律師特地也下載安裝試用了一下這款APP。他注意到一個問題,這款軟件並沒有明確提示消費者閱讀《用戶協議》和《隱私協議》,用戶只需要輸入手機號碼並輸入驗證碼即可使用,甚至連“點擊同意”這個軟件領域“形式主義”的措施都省略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因此真正訴訟中這些條款能否對用戶生效,確實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我認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根據消費者對於軟件產品的消費習慣,由於這是一款免費軟件,並且相關的《用戶協議》和《隱私條款》寫得比較複雜,因此往往人們並不會去認真查看這些條款的含義,甚至點擊閱讀也讀不懂其中的含義。“這不僅針對本案的軟件,這是軟件行業的普遍現象。但真正因此導致訴訟的,我認為軟件提供者是基本逃脫不了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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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各位先別急著下載體驗!8月31日,有微博名為“法山叔”的用戶對此發出警告,他說,作為法律工作者,他認為AI換臉中有很多法律問題是有爭議的。這篇文章列舉了該軟件存在的諸多法律風險,在律師界也引起了同行的共鳴與贊同。記者觀察到,多位深圳律師就轉發了這篇文章,並以此向朋友們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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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O軟件的用戶協議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

張愛東律師分析說,ZAO軟件使用的協議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但是,格式合同並不等同於無效合同,只有在格式合同的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才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負責任地說,在沒有司法認定之前,不能100%地說某一條款是無效的。”

但是根據他對法律的理解和實務經驗,網友提到的這款APP中關於“您同意或者確保肖像權利人已經同意授予ZAO使用”的相關條款,顯然是屬於免除軟件提供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情形,“因此我認為是符合認定格式條款無效條件的。”

若用戶因APP導致訴訟 軟件提供方不能免責

張愛東律師特地也下載安裝試用了一下這款APP。他注意到一個問題,這款軟件並沒有明確提示消費者閱讀《用戶協議》和《隱私協議》,用戶只需要輸入手機號碼並輸入驗證碼即可使用,甚至連“點擊同意”這個軟件領域“形式主義”的措施都省略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因此真正訴訟中這些條款能否對用戶生效,確實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我認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根據消費者對於軟件產品的消費習慣,由於這是一款免費軟件,並且相關的《用戶協議》和《隱私條款》寫得比較複雜,因此往往人們並不會去認真查看這些條款的含義,甚至點擊閱讀也讀不懂其中的含義。“這不僅針對本案的軟件,這是軟件行業的普遍現象。但真正因此導致訴訟的,我認為軟件提供者是基本逃脫不了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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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協議內容,請注意紅色方框框出的文字內容。(截圖來自ZAO頁面)

消費者不應成為“背鍋俠” 明星要維護肖像權請找APP開發者

那麼,這些條款會不會導致消費者最後成為“背鍋俠”?張愛東律師的個人意見是,上述這些條款不可能導致消費者成為“背鍋俠”。

我國法律不允許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目的,消費者在使用這些明星臉的時候,本身並非出於商業目的,只是為了好玩。而這款APP的開發者則不同,他是具有明顯的商業目的,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只要這些名人沒有明確授權給他們,最終一定會導致APP提供者成為被告並且最終承擔責任。

所以,記者不免要多說一句,請各位明星(或明星經紀人)查一下,你們和ZAO之間有沒有肖像權授權的協議。如果沒有,給ZAO的律師函準備好了沒?

在未修改相關條款前 律師建議消費者不玩“ZAO”

關於消費者讓渡自己肖像的權利,這種讓渡是不是真的讓消費者喪失肖像權了?張律師說,這又回到了前面談的格式條款的話題,“我認為這種讓渡未必構成有效放棄。但是,由於消費者的維權能力較弱,真正侵權受到侵害後會去維權的人太少,所以如果有這個顧慮,那我建議就不要玩這個軟件,除非軟件提供商改變相關的條款規定。”

*小知識:什麼是讓渡?*

所謂讓渡,就是權利人將自己有形物,無形的權利,或者是有價證券的收益權等等通過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轉讓給他人所有或者佔有,也或讓他人行使相應權利。在商品經濟中,買進賣出就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有償讓渡形式;而對別人或相關地區的捐贈,就是一種無償的讓渡。

【關於張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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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各位先別急著下載體驗!8月31日,有微博名為“法山叔”的用戶對此發出警告,他說,作為法律工作者,他認為AI換臉中有很多法律問題是有爭議的。這篇文章列舉了該軟件存在的諸多法律風險,在律師界也引起了同行的共鳴與贊同。記者觀察到,多位深圳律師就轉發了這篇文章,並以此向朋友們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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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O軟件的用戶協議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

張愛東律師分析說,ZAO軟件使用的協議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但是,格式合同並不等同於無效合同,只有在格式合同的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才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負責任地說,在沒有司法認定之前,不能100%地說某一條款是無效的。”

但是根據他對法律的理解和實務經驗,網友提到的這款APP中關於“您同意或者確保肖像權利人已經同意授予ZAO使用”的相關條款,顯然是屬於免除軟件提供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情形,“因此我認為是符合認定格式條款無效條件的。”

若用戶因APP導致訴訟 軟件提供方不能免責

張愛東律師特地也下載安裝試用了一下這款APP。他注意到一個問題,這款軟件並沒有明確提示消費者閱讀《用戶協議》和《隱私協議》,用戶只需要輸入手機號碼並輸入驗證碼即可使用,甚至連“點擊同意”這個軟件領域“形式主義”的措施都省略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因此真正訴訟中這些條款能否對用戶生效,確實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我認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根據消費者對於軟件產品的消費習慣,由於這是一款免費軟件,並且相關的《用戶協議》和《隱私條款》寫得比較複雜,因此往往人們並不會去認真查看這些條款的含義,甚至點擊閱讀也讀不懂其中的含義。“這不僅針對本案的軟件,這是軟件行業的普遍現象。但真正因此導致訴訟的,我認為軟件提供者是基本逃脫不了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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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協議內容,請注意紅色方框框出的文字內容。(截圖來自ZAO頁面)

消費者不應成為“背鍋俠” 明星要維護肖像權請找APP開發者

那麼,這些條款會不會導致消費者最後成為“背鍋俠”?張愛東律師的個人意見是,上述這些條款不可能導致消費者成為“背鍋俠”。

我國法律不允許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目的,消費者在使用這些明星臉的時候,本身並非出於商業目的,只是為了好玩。而這款APP的開發者則不同,他是具有明顯的商業目的,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只要這些名人沒有明確授權給他們,最終一定會導致APP提供者成為被告並且最終承擔責任。

所以,記者不免要多說一句,請各位明星(或明星經紀人)查一下,你們和ZAO之間有沒有肖像權授權的協議。如果沒有,給ZAO的律師函準備好了沒?

在未修改相關條款前 律師建議消費者不玩“ZAO”

關於消費者讓渡自己肖像的權利,這種讓渡是不是真的讓消費者喪失肖像權了?張律師說,這又回到了前面談的格式條款的話題,“我認為這種讓渡未必構成有效放棄。但是,由於消費者的維權能力較弱,真正侵權受到侵害後會去維權的人太少,所以如果有這個顧慮,那我建議就不要玩這個軟件,除非軟件提供商改變相關的條款規定。”

*小知識:什麼是讓渡?*

所謂讓渡,就是權利人將自己有形物,無形的權利,或者是有價證券的收益權等等通過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轉讓給他人所有或者佔有,也或讓他人行使相應權利。在商品經濟中,買進賣出就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有償讓渡形式;而對別人或相關地區的捐贈,就是一種無償的讓渡。

【關於張愛東律師】

張玲說法|你在玩換臉軟件'ZAO'?深圳律師下載後發現不妙

張愛東律師

張愛東,2013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目前在廣東耀文律師事務所工作。張愛東律師主要從事民商事訴訟業務,先後擔任深圳安吉爾集團商標維權案、香港屹峰集團“木九十”、“Wakeup"眼鏡品牌商標維權系列案的主辦律師,同時還代理蘇炳添、張培萌、謝震業、劉翔、葛優等提起肖像權、名譽權侵權訴訟,並代理多宗勞動者維權仲裁訴訟案件及房屋買賣等傳統民訴案件,涉獵範圍廣泛。來源:深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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