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禁止進口二手汽車法律政策一覽(2019年8月)'

法律 經濟 技術 金融 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部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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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禁止進口二手汽車法律政策一覽(2019年8月)

我國禁止進口二手機動車,既有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也有行政法規的依據,同時還有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詳細規定,本文對此進行梳理,發佈《中國禁止二手汽車進口法律政策一覽》(2019年8月),方便公眾一目瞭然地瞭解。

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部《外貿及海關法庫》項目組

2019年8月

一、我國法律法規對禁止進口貨物的原則性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對外貿易法》是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規範。該法對於我國禁止進口貨物的緣由、禁止進口貨物的發佈、臨時禁止進口貨物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禁止進口貨物的緣由。

《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發佈、臨時進口禁令的發佈。

《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佈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範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3.禁止進口貨物不得進口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八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禁止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進口的,依照其規定。

禁止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第九條 屬於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

二、我國禁止進口二手機動車輛的行政法規、規章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汽車貿易政策》。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部分條目已於2009年被停止執行)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由該委於2004年5月21日發佈,並於發佈之日起施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發佈施行後,1994年頒佈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根據國務院國函﹝2004﹞30號文件批覆從即日起停止執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雖然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但是它經國務院批准,因此,具有行政法規的效力。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規定如下:

“第五十九條 國家禁止以貿易方式和接受捐贈方式進口舊汽車和舊摩托車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廢鋼鐵、廢金屬的名義進口舊汽車總成和零件進行拆解和翻新。對維修境外並復出境的上述產品可在出口加工區內進行,但不得進行舊汽車、舊摩托車的拆解和翻新業務。”

2005年8月10日,商務部以2005年第16號令發佈《汽車貿易政策》,規定:“第三十七條 國家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汽車及其總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盤汽車(用於開發出口產品的右置方向盤樣車除外)。”

三、規範性文件對禁止進口的二手汽車目錄範圍作出了詳細規定。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1年12月27日聯合發佈了2001年第37號公告,公佈了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2001年第37號公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87章“車類”中所有舊的均列入了禁止進口目錄。這也意味著所有舊的機動車輛均屬於禁止進口的範圍。

商務部、海關總署於2018年12月26日聯合發佈了2018年第106號公告,對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進行了調整,並將原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統一調整名稱為《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該公告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經2018年第106號公告調整的《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關於二手汽車的目錄範圍與2001年第37號公告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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