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精選:認定表見代理裁判要旨14則|2017

法律 投資 馬曉旭 建築 孟村普法 2017-03-27

閱讀說明:

下面這些判例均涉及表見代理的認定的調整問題,並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判例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據裁判主要內容總結,可能存在誤解原判例趣旨情況,讀者可根據標題中的關鍵詞或案號檢索相關判例對照參考。

1.合同相對人是將行為人作為合同主體,並非因相信行為人有權代理本人而與其簽訂合同的,不構成表見代理

——天長市遠東鋼材貿易有限公司與天長市騰達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908號

合議庭法官:張勇健、楊蕾、馬曉旭;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2.公司股東兼管理人員的身份足以使人相信其對外以公司名義簽字蓋章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武漢雪花秀產業園投資有限公司與趙勇州、東風(十堰)汽車電器有限公司、十堰神州星火工貿有限公司、操振聲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917號

合議庭法官:韓延斌、於蒙、王林清;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3.行為人受本人委託向相對人借款,行為人構成有權代理,而並非是表見代理

——江蘇省第一建築安裝股份有限公司與錢素琴、江蘇省第一建築安裝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林承秀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76號

合議庭法官:鄭學林、張志弘、汪國獻;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4.因行為人與本人之間存在掛靠關係,足以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本人印章的真實性以及行為人得到了本人的授權,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湛江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與白增江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民申字第3402號

合議庭法官:王富博、高燕竹、林海權;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5.雖然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相對人簽訂了合同,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的行為代表本人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湖北省工業建築總承包集團第三建築工程公司與王傳華、張良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民申字第2687號

合議庭法官:王展飛、朱燕、尹曉春;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6.在行為人與本人存在長期密切往來的前提下,結合之前合同簽訂和履行方式、涉案合同的簽訂方式、以及合同履行期間行為等,判斷行為人是否足以製造出本人委託的表象

——中國鐵路物資瀋陽有限公司與天津市長蘆鹽業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民二終字第335號

合議庭法官:虞政平、張志弘、郭修江;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7.相對人主張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其不僅應當舉證證明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存在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湖南永陽置業有限公司與望建集團有限公司、李文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民申字第2734號

合議庭法官:王展飛、葛洪濤、尹曉春;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8.從表象上看,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從主觀上看,相對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能構成善意,行為人不構成表見代理

——王珏因與宗序國、許金紅、南通大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號:(2015)民申字第1111號

合議庭法官:王友祥、胡田、王良勝;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9.建設工程違法分包人以承包人名義進行施工,分包人以建設工程項目部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合肥鑫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青海華瑞物資有限公司、劉建民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民申字第1620號

合議庭法官:王淑梅、傅曉強、黃西武;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10.對錶見代理的認定,應從是否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和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善意且無過失的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兩個方面進行認定

——湖北楚龍實業有限公司與老河口市圖書館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4)民申字第2013號

合議庭法官:程新文、汪治平、趙風暴;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11.相對人在簽約時並未對行為人的身份、權限盡合理的審查責任,也沒有要求行為人出示任何與本人有關的身份證明或授權文件,相對人在主觀上並非是善意且無過失

——克拉瑪依市豐業節能建材有限公司與永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陳保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4)民申字第536號

合議庭法官:王慧君、劉崇理、李玉林;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12.確定一種權利外觀是否存在,不應從被代理人事後否認的表示來確定,而要從第三人是否相信或者應當相信的角度來考慮

——南通大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張憲文、羅傳奇、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3)民申字第683號

合議庭法官:魏文超、劉小飛、吳凱敏;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13.相對人對行為人的身份並未進行核實、對於交易方式異常也未予以注意、是否享有相應權限未進行審查核實,相對人主張行為人構成表見代理不成立

——巴雲山與中石化勝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3)民申字第2016號

合議庭法官:侯建軍、李偉、葉陽;裁判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14.行為人持本人與發包人建設施工合同,構成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表象,相對人善意無過失情況下,行為人構成表見代理

——廣東省八建集團有限公司與楊永純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3)民申字第1060號

合議庭法官:魏文超、張帆、金麗娟;裁判日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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