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富順五歲兒童工地溺亡續:開發商被判賠償48萬

法律 社會 西部看四川 2018-12-13

四川新聞網自貢12月10日訊(廖群 羅曉英 記者 徐昭磊)2017年11月29日,一條尋找楊小雨(化名)小朋友的消息傳遍了富順人的微信朋友圈,所有人都焦急地等待著小雨的消息,然而讓人痛心的是最終等來的卻是小雨溺亡的噩耗。在好心人的指引下,其父母在小區外一處偏僻水坑裡發現了他,年僅5歲的幼小生命已然隕落。事後,楊小雨的父母一紙訴狀將四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富順縣國土資源局告上了法庭。

一場悲劇:5歲男孩溺亡工地水坑

11月29日晚上7時30分許,5歲的自閉症男孩楊小雨在富順縣城瑞和逸景小區附近走失,為了尋找孩子的下落,尋人啟事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被“瘋狂”轉載。楊小雨的走失牽掛著成千上萬人的心,大家或自發、或有組織地在全城找尋小測宇的下落。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富順公益聯盟志願者、出租車司機以及素不相識的愛心市民聚集在一起,和時間賽跑,富順全城總動員尋找這名走失的5歲男孩。

在全城志願者接力搜尋9天后,終於發現了楊小雨的蹤跡,但結局令所有人扼腕嘆息——12月8日下午4時許,楊測宇的遺體在富順縣縣城瑞和逸景小區附近工地的水坑中找到。

兩次判決:開發公司擔責70%

受理此案後,富順縣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審理認為:楊小雨溺水的水坑所在地塊是政府劃撥給被告四川某房地產公司作為城市設施的建設用地,該公司是土地的實際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知曉地面上的水坑存在安全隱患。因被告的疏忽,未建有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是導致楊小雨溺亡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侵權責任;楊小雨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是導致楊小雨溺亡的原因之一,故其父母應承擔監護不力的民事責任。根據造成楊小雨溺水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並結合本案實際,被告四川某房地產公司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富順縣國土資源局不是案涉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與楊小雨溺水沒有關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富順縣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四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楊小雨的父母支付486412.85元賠償金,宣判後被告人不服,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終,楊小雨的父母歷經兩級法院的判決,維護了楊小雨生命權益,懲戒了相關責任單位,一年有餘,一個悲劇終於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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