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打賭一起跳江一方溺亡 男子被判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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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和朋友打賭跳江,導致對方溺亡。近日,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並判決。

2018年10月11日,張某和親戚在閩侯縣某KTV包廂一起為母親慶祝生日,在隔壁包廂偶遇朋友楊某,於是兩個包廂的人就來來往往互相敬酒。飯後,張某執意不肯回家,於是在場的楊某、譚某、劉某、盧某等人一起勸說張某,勸說無果,劉某與張某進行摔跤比賽,張某被劉某連續摔了三次後不服氣爬起來想繼續比,楊某就把張某推到了停車場靠閩江邊的花圃,幾個人就一起到了江邊。勸說過程中,因張某醉酒不聽勸,楊某就隨口說:“敢不敢跳江,你跳我就跳。”但楊某話音未落,張某就往江中縱身一躍,楊某馬上也跟著張某一起跳下去,後發現張某溺亡。張某的家人向閩侯法院起訴楊某、劉某、盧某、譚某,請求賠償損失98萬餘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楊某確有存在提議打賭跳江的行為,雖然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勸說張某,主觀善意,但其在明知張某醉酒已勸說無果的情況下,更應當意識到,張某醉酒後又輸了摔跤比賽時已帶情緒,仍賭氣提議與其比賽跳江,該言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刺激作用,導致張某跳江死亡。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楊某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一定過錯。由此法院認定楊某對張某的死亡後果承擔10%的責任,賠償張某家人損失47342.13元,駁回張某家人的其他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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