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男孩失聯9天后被發現溺亡在工地水坑,房產公司被判賠48萬

法律 法制 社會 成都商報 2018-12-14

2017年11月底,自貢市富順縣5歲男孩楊小雨(化名)在住家附近一個工地的水坑裡溺亡,其父母一紙訴狀將工地實際使用管理者以及當地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經富順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四川某房地產公司作為土地的實際使用者和管理者,因疏忽未建有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是導致小雨溺亡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486412.85元。房產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經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並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歲男孩失聯9天后被發現溺亡在工地水坑,房產公司被判賠48萬

↑事發現場。法院供圖

回顧

男孩失蹤,被發現溺亡工地水坑

2017年11月29日晚上7時30分許,5歲男孩小雨在富順縣某住宅小區附近走失,為了尋找孩子的下落,家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出尋人啟事,引發廣泛關注和轉發。一時間,當地公安、消防、志願者、出租車司機等都加入到了尋找小雨的隊伍裡。

不幸的是,在接力搜尋9天后,12月8日下午4時許,小雨在住家附近一個工地的水坑裡被找到,但已經沒有了呼吸。

事後,小雨的父母將工地實際使用管理者四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富順縣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要求承擔相應的侵責任。

判決

房產公司擔責70%,賠償48萬餘元

經富順縣人民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楊小雨溺水的水坑所在地塊是政府劃撥給被告四川某房地產公司作為城市設施的建設用地,該公司是土地的實際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知曉地面上的水坑存在安全隱患。因被告的疏忽,未建有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是導致楊小雨溺亡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侵權責任。與此同時,楊小雨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是導致楊小雨溺亡的原因之一,故其父母應承擔監護不力的民事責任。

法院最終認為,根據造成楊小雨溺水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並結合本案實際,被告四川某房地產公司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富順縣國土資源局不是案涉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與楊小雨溺水沒有關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富順縣人民法院判決四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楊小雨的父母支付486412.85元賠償金。

宣判後,房產公司不服判決,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廖群 羅曉英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編輯 唐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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