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亮獨自跑到家附近的河邊玩耍。該河道附近設有“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禁止下水遊嬉捕撈”的警示牌,但小亮還是越過了警示牌及綠化帶,進入河道嬉水,最終遭遇不幸,溺水身亡。小亮父母認為,河道管理者(即當地街道辦事處)存在未在河道邊加裝必要的護欄及警示措施等疏於管理的行為,導致了小亮的死亡,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100餘萬。法院最終認定街道辦事處已盡相應危險警示義務,就小亮溺水身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且因無法預見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小亮父母的訴訟請求。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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