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男孩掉進鄰居家的沼氣池溺亡 池主賠償7萬多

不完美媽媽 營山 法律 南充新聞網 2019-06-07

2歲男孩掉進鄰居家的沼氣池溺亡, 鄰居用一塊木板遮擋池口,因時間過久木板腐朽,同時未設置警示標誌,法院認為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判決承擔25%的責任,賠償死者父母7萬多元。

2歲小孩不知所終 原來掉進了沼氣池

營山縣某鄉的洪志祥、林舒夫婦,生有兩個孩子, 他們將孩子交給父母照顧,雙雙到外地打工。2017年11月23日傍晚5點20分左右,洪志祥兩歲多的小兒子洪光祥在房屋周圍玩耍時不見了蹤影。 孩子的爺爺奶奶到處尋找沒有找到,又發動鄰里鄉親幫助搜尋,最後發現孩子掉到房屋附近的一口沼氣池裡,打撈上來後早已嚥氣。

這口沼氣池是鄰居洪承浩多年前修建的, 洪承浩用一塊木板遮擋沼氣池口,因時間較久木板已經腐朽,洪承浩沒有更換, 也沒有在周圍設置警示標誌,結果釀出慘禍。

洪承浩是洪志祥的侄兒, 兩家的房屋分別位於一條村道公路的兩旁,相距只有50米左右。 出事的沼氣池就位於洪承浩家房屋右側與公路之間一塊約10平方米的三角形地裡, 池口長約1.5米,寬約0.8米,池深約1.5米,池內水深約1米。

沼氣池主人成為被告 辯稱私人領地不擔責

兒子死後,洪志祥、林舒夫婦痛不欲生,他們認為侄兒洪承浩有責任,將其告上了營山縣人民法院。

庭審時,洪志祥、林舒指出,涉案沼氣池位於鄉村道路邊, 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 僅僅用腐朽的木板遮擋, 洪承浩作為沼氣池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沒有盡到管理維護義務,應該對洪光祥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夫婦倆請求法院判令洪承浩賠償各項費用305372.50元。

針對原告的指控, 被告洪承浩在法庭上辯解說, 並無證據證明孩子是溺水死亡。 涉案沼氣池在我家的宅基地上,系家庭住房的配套附屬設施,屬於私人用地範圍,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否則造成人身損害,不負賠償責任。而且,沼氣是國家大力提倡、鼓勵使用的清潔能源。我家沼氣池建在自己家房屋牆角的菜地裡, 為避免危險,將沼氣池口用木板遮擋,並在菜地周圍用竹條和樹枝隔離,足以引起他人注意。孩子意外身亡,是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責任所致,請求駁回訴請。

未盡安全管理義務 被告賠償7萬餘元

雙方各有說辭, 洪承浩是否應當為孩子的死亡擔責成為爭論的焦點。法院審理認為:本次事故發生時,洪光祥的監護人即孩子的爺爺奶奶在未確保洪光祥安全的情況下, 放任洪光祥在公共道路上玩耍,未盡到監護職責,應對洪光祥的意外死亡負主要責任。洪光祥溺水死亡的沼氣池系洪承浩所有, 該沼氣池口位於對社會公眾開放的鄉村幹道公路邊, 且沼氣池中有深達1米的積水, 沼氣池口用木板遮擋,該木板已腐朽未更換, 明顯存在安全隱患。 洪承浩作為沼氣池的所有人和管理者, 未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也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沒有盡到充分的安全管理義務,致使洪光祥不慎掉入其中溺水身亡,洪承浩對此存在一定的過錯, 應對該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本案具體案情, 由洪承浩承擔25%的賠償責任較公平合理,即賠償75713.78元。

一審宣判後,洪承浩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訴。南充中院二審認為,洪承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洪光祥是溺水死亡, 但公安機關出具的洪光祥的死亡戶籍註銷證明可以看出洪光祥系溺水死亡。 洪承浩認為沼氣池在其宅基地範圍內,屬於私人領域,但該沼氣池在公路旁,屬於開放狀態,其他人可到達房屋外的沼氣池口。 洪承浩辯稱在事發前將沼氣池用籬笆進行了隔離,且有木板將池口進行遮擋, 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相反,從一審舉出的現場照片看,洪承浩並未設置警示標誌。洪承浩因未盡到沼氣池管理義務,對孩子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日,該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名為化名)(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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