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原地回遷,但是拆遷方不讓,你怎麼辦?

法律 律土網拆遷律師 2019-05-17

有人說,拆遷有如一場兵荒馬亂的戰爭,一場搬遷,滿目瘡痍,多少歡笑淚水在轟鳴的機械間逐漸被掩埋。然而即使“戰爭”結束了,也不代表被拆遷人就能過上安定的生活。

部分拆遷方通過各種威逼利誘的方式,在被徵收拆遷人未取得補償時就已經動工拆除其房屋。絕大多數被拆遷人遇到這種情況時,選擇了忍氣吞聲,寄希望於徵收拆遷方說話算數,早日將應給予的各項搬遷過渡補償費用結清,早日讓自己住上回遷房,但這份希望卻常常落空。

那麼,回遷遇阻能否維權、又該如何維權呢?今天律土網小編就來為大家仔細講解一下。

想原地回遷,但是拆遷方不讓,你怎麼辦?

第一條思路 啟動訴訟程序

不管是在《條例》出臺前適用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早已拆遷的項目,還是《條例》出臺後才由政府作為責任主體啟動的項目,在補償安置協議上註明回遷日期卻未能如期回遷的被徵收拆遷人都可以通過啟動訴訟程序的方式爭取自己的權利,向法院起訴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相對方(在過去的拆遷項目中多為開發商,《條例》出臺後多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與其他維權措施多管齊下,為取得維權成功紮實走好每一步。

法條鏈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依照本條例(筆者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費或者延長週轉用房使用期並支付一倍的臨時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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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思路 合理信訪,與政府部門積極協商

其實說白了信訪就是通過一條法定的途徑與政府部門之間搭建起溝通的橋樑。

本文所討論的回遷遇阻問題,一般屬於群發性事件,權利受到侵害的往往不只一戶兩戶被徵收拆遷人。這時被拆遷人就應該團結起來,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尋求與政府部門協商解決的機會

實踐中,如果回遷安置房真的因種種原因無法如期交付,政府往往提出其他解決方案與被徵收拆遷人進行協商。

對被徵收拆遷人來說,這個協商的過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就房屋面積、套數、差價問題提出新的協商條件,在合法範圍內為自己和家人爭取更多的補償,實現維權目的,並得到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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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思路 把握好一個原則

通過以上途徑,被徵收拆遷人可以積極地開始維權。但還要提醒被徵收拆遷人,回遷遇阻的問題在拆遷糾紛案件中屬於難度更大、情形更加複雜的案件,不同情況下應該選擇的維權方式不同。

涉及回遷失敗、交房逾期問題,往往距離拆遷項目啟動已經過去了很多年,政策變遷、主管人員換屆、開發商破產等現實存在的問題也成為了維權過程中的不可抗力。被徵收拆遷人此時如果認準協議原本約定的回遷安置房為維權目的,往往很難實現。

被拆遷人的思路應該靈活些,把握好“以爭取合理補償及賠償為目的”這個原則。必要時委託專業徵收拆遷律師介入,更加系統、全面、有效地瞭解回遷遇阻的具體狀況,通過專業法律手段尋找維權突破口,以更快更有效的方式為被徵收拆遷人爭取到更多補償。

只有政府意識到對被徵收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問題迫在眉睫時,才能更有行動力地介入並進行調節,真正地幫助被徵收拆遷人解決回遷安置遇阻的問題。

想原地回遷,但是拆遷方不讓,你怎麼辦?


總的來說,回遷安置遇阻是一個亟待解決、刻不容緩的問題,時間拖得越久,維權的難度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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