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有待深入落實

法律 刑法 政法 社會 衢州檢察 衢州檢察 2017-09-28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據此,正式確立了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但實踐中,該項制度存在虛化現象,仍有待深入落實,主要表現在:調查主體混亂,司法行政機關、街道、社區等均可進行調查,主體不固定,權責不清,易互相推諉;調查報告失範,報告一般僅粗略載明未成年人學習簡歷、家庭情況等,未能全面反映個人品行、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內容;程序機制缺位,社會調查委託流程、迴避、管轄、採信等程序性問題規定不明等。

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採取積極有效措施,破解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虛化問題,促進這一制度的深入落實,發揮其應有作用:

明確社會調查機構和調查人員。立法、司法等部門應加強協作,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社會調查的主體,建立專業化社會調查組織,明確社會調查機構及調查人員的職責範圍、准入門檻,避免基層組織以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為由推諉。同時,要完善調查報告監督管理機制,明確調查報告出具主體的訴訟主體身份,必要時可以要求其對出具的報告予以說明,對敷衍了事的,公開通報,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規範社會調查的方式和內容。在社會調查方式上,建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採用多種調查形式,如走訪家屬、本人談話、有關單位調檔等,所有的調查都必須形成書面材料以備審查。在庭審環節,社會調查報告應當經過舉證、質證,給予控辯雙方和被告人發表意見的機會,確保社會調查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調查內容除了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外,建議擴大至包括悔罪態度以及學校或有關單位是否具有幫教的條件和意願等內容,最大限度瞭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關係情況。

健全社會調查銜接機制。建議公、檢、法、司聯合出臺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實施辦法,明確社會調查的工作程序,對社會調查的委託、調查、報告出具、隨案移送等環節作出詳細規定,確保司法辦案與社會調查無縫對接,使社會調查真正發揮應有的司法效用,為司法機關辦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提供準確的考量依據。

(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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