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公司股權時,你可曾想過被公司債權人起訴?附律師建議!

法律 文章 創業 財經 律師評創業 律師評創業 2017-09-28

劉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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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公司股權時,你可曾想過被公司債權人起訴?附律師建議!

在我們發表的文章《公司欠債,結果股東也被起訴:說好的有限責任呢?》中,我們討論了“如股東沒有按期繳納出資,則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公司的同時,要求該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該篇文章發表後,讀者多次向我們詢問:如果其作為受讓方收購一家公司的股權,而轉讓方股東沒有按期實繳出資,此種情況下受讓方作為新的股東是否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鑑於此,我們今天著重就該問題進行分析。

收購公司股權時,你可曾想過被公司債權人起訴?附律師建議!

1.小故事—“受讓股權時未關注公司出資問題,導致被公司的債權人起訴”

首先給大家講個小故事。

2014年,創業者王強斌與馬雲濤共同設立了一家名為“中天斌濤”的公司,中天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王強斌認繳出資700萬元,馬雲濤認繳出資300萬元。

王強斌與馬雲濤約定,雙方於2015年1月1日前實際繳納認繳的上述出資。上述約定被寫入公司章程,並被提交工商局備案。但是,雖然馬雲濤按期繳納了300萬元出資,王強斌卻只在出資截止期前繳納了100萬元出資,其餘的600萬元出資並未實際繳納。

2015年2月,張素雲在未對中天公司出資情況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下,受讓了王強斌持有的中天公司全部股權。

2015年3月,因中天公司拖欠貨款800萬元,該公司的債權人起訴了中天公司,王強斌、馬雲濤、張素雲也被列為被告。2017年1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四被告敗訴,其中馬雲濤、張素雲與王強斌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2017年3月,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張素雲名下一套房產被法院公告拍賣。

張素雲對此不解,“債權人的債務發生在我受讓股權之前,為何債權人可以要求我承擔責任”?該問題的解答詳見下文。

收購公司股權時,你可曾想過被公司債權人起訴?附律師建議!

2.根據公司法解釋3,受讓方收購未按期實繳出資的股權的,與轉讓方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解釋3第18條的規定,股東未按期實繳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方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公司債權人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承擔責任後,向該股東追償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本文的案例中,中天公司的股東王強斌即沒有按期繳納全部出資,並將股權轉讓給張素雲。根據上述規定,中天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起訴中天公司,並要求張素雲與王強斌承擔連帶責任。

究其原因,在我們發表的文章《公司欠債,結果股東也被起訴:說好的有限責任呢?》中,我們討論了“如股東沒有按期繳納出資,並被要求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公司的債權人可要求該公司的發起人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而在通常的併購交易中,(1)股權受讓方理應查證轉讓方是否已實繳出資,在實繳出資方面較公司發起人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既然發起人要為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權受讓方更應承擔該責任。(2)受讓方在受讓股權後也有義務儘快實繳出資,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受讓方也遲遲不實繳出資,也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文案例中,既然發起人馬雲濤都要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理應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查證出資事宜的受讓方更應承擔該責任。

當然,受讓方在代為承擔上述補充賠償責任後,可以向轉讓方追償,除非受讓方與轉讓方約定“不得追償”條款。

收購公司股權時,你可曾想過被公司債權人起訴?附律師建議!

3.律師建議

結合上述分析,我們對作為股權受讓方的創業者建議如下:

(1)在收購前,著重對轉讓方的出資實繳問題進行盡職調查。

(2)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時,慎重考慮是否接受“不得向轉讓方追償”的條款。

(3)受讓方一旦被債權人起訴並被執行,應及時向轉讓方及轉讓方的前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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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公司股權時,你可曾想過被公司債權人起訴?附律師建議!

摘要:如果你在創業過程中收購一家公司的股權,但未對轉讓方的出資實繳問題進行盡職調查,那麼後果可能很嚴重。

標籤:收購,實繳出資,補充賠償責任,連帶責任

收購公司股權時,你可曾想過被公司債權人起訴?附律師建議!

附:法院判例及相關規定

1.法院判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452號案中提出,“本院認為,……《公司法若干規定(三)》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方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院認為,趙瓊文系基於受讓歸友仁股權而成為晉嘉公司一般股東,根據前述規定,與晉嘉公司設立股東應連帶承擔出資責任不同,趙瓊文應當在歸友仁未出資本息即200萬元及利息範圍內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

2.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方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方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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