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法律 重慶 江蘇 大河網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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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新聞 今天


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日記本”

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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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日記本”

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雖說每個人都有發朋友圈的權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並不是什麼東西都能往朋友圈裡發


有男子在朋友圈罵人

被罰1000元


最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


事情還要從今年1月份說起……


重慶的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

今年1月28日晚

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

稱柳某:

“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真是給你****代都蒙羞!”“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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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日記本”

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雖說每個人都有發朋友圈的權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並不是什麼東西都能往朋友圈裡發


有男子在朋友圈罵人

被罰1000元


最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


事情還要從今年1月份說起……


重慶的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

今年1月28日晚

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

稱柳某:

“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真是給你****代都蒙羞!”“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嗯,這還沒完……


1月30日

皮某又在其個人賬號朋友圈中

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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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日記本”

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雖說每個人都有發朋友圈的權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並不是什麼東西都能往朋友圈裡發


有男子在朋友圈罵人

被罰1000元


最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


事情還要從今年1月份說起……


重慶的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

今年1月28日晚

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

稱柳某:

“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真是給你****代都蒙羞!”“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嗯,這還沒完……


1月30日

皮某又在其個人賬號朋友圈中

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當天,柳某委託律師向皮某發出律師函

要求皮某刪除針對柳某的所有不當言論

並在微信平臺公開發佈道歉信息


皮某收到律師函後

刪除了1月28日的朋友圈內容

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未達成一致意見

因此,柳某訴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經審理認為:

皮某出於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臺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並配上關於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皮某發表言論的範圍僅限個人朋友圈,且及時刪除1月28日的評論,對柳某名譽的影響力有限。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後果,法院判決皮某立即刪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佈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並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這起名譽侵權案件引發不少網友關注

#發朋友圈謾罵構成名譽侵權#

還一度登上了微博熱搜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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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日記本”

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雖說每個人都有發朋友圈的權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並不是什麼東西都能往朋友圈裡發


有男子在朋友圈罵人

被罰1000元


最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


事情還要從今年1月份說起……


重慶的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

今年1月28日晚

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

稱柳某:

“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真是給你****代都蒙羞!”“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嗯,這還沒完……


1月30日

皮某又在其個人賬號朋友圈中

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當天,柳某委託律師向皮某發出律師函

要求皮某刪除針對柳某的所有不當言論

並在微信平臺公開發佈道歉信息


皮某收到律師函後

刪除了1月28日的朋友圈內容

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未達成一致意見

因此,柳某訴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經審理認為:

皮某出於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臺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並配上關於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皮某發表言論的範圍僅限個人朋友圈,且及時刪除1月28日的評論,對柳某名譽的影響力有限。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後果,法院判決皮某立即刪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佈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並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這起名譽侵權案件引發不少網友關注

#發朋友圈謾罵構成名譽侵權#

還一度登上了微博熱搜榜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話說回來

“身兼數職”的微信朋友圈

有時候還要充當人們的“出氣筒”

那麼朋友圈發佈的言論

達到何種程度

構成侵犯名譽權呢?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言辭,併為第三人知悉,包括:

◆ (1)以語言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比如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

◆ (2)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

◆ (3)故意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從主觀過錯方面來看,行為人存在實際惡意,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再者,受害者應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為人指名道姓,還是指桑罵槐,只要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能夠確定被侵害對象,同樣構成侵害名譽權。

最後,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靈遭受創傷,尤其是公眾對其社會評價降低,帶來的不良影響。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發佈不實消息

哪怕指桑罵槐,若能對應當事人

造成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依然構成侵犯名譽權

受害人有權訴請法院

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簡單來說

你可以發朋友圈

但罵人就不對了


其實,朋友圈也有“注意事項”

除了謾罵之外,謠言也一定不能發!


在不掌握真實情況前,一定不可盲目散佈、轉發謠言。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佈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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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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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每個人都有發朋友圈的權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並不是什麼東西都能往朋友圈裡發


有男子在朋友圈罵人

被罰1000元


最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


事情還要從今年1月份說起……


重慶的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

今年1月28日晚

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

稱柳某:

“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真是給你****代都蒙羞!”“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嗯,這還沒完……


1月30日

皮某又在其個人賬號朋友圈中

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當天,柳某委託律師向皮某發出律師函

要求皮某刪除針對柳某的所有不當言論

並在微信平臺公開發佈道歉信息


皮某收到律師函後

刪除了1月28日的朋友圈內容

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未達成一致意見

因此,柳某訴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經審理認為:

皮某出於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臺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並配上關於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皮某發表言論的範圍僅限個人朋友圈,且及時刪除1月28日的評論,對柳某名譽的影響力有限。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後果,法院判決皮某立即刪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佈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並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這起名譽侵權案件引發不少網友關注

#發朋友圈謾罵構成名譽侵權#

還一度登上了微博熱搜榜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話說回來

“身兼數職”的微信朋友圈

有時候還要充當人們的“出氣筒”

那麼朋友圈發佈的言論

達到何種程度

構成侵犯名譽權呢?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言辭,併為第三人知悉,包括:

◆ (1)以語言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比如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

◆ (2)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

◆ (3)故意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從主觀過錯方面來看,行為人存在實際惡意,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再者,受害者應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為人指名道姓,還是指桑罵槐,只要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能夠確定被侵害對象,同樣構成侵害名譽權。

最後,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靈遭受創傷,尤其是公眾對其社會評價降低,帶來的不良影響。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發佈不實消息

哪怕指桑罵槐,若能對應當事人

造成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依然構成侵犯名譽權

受害人有權訴請法院

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簡單來說

你可以發朋友圈

但罵人就不對了


其實,朋友圈也有“注意事項”

除了謾罵之外,謠言也一定不能發!


在不掌握真實情況前,一定不可盲目散佈、轉發謠言。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佈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發了條朋友圈,他被罰1000元!朋友圈裡這些內容千萬別發


所以,以後發朋友圈

可別再任性了

請三思而後發!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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