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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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法律所賦予權利之一,既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意志的表達,更是普通老百姓參與政治的一種方式。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部分人拋棄了合法、正當的維權渠道,將信訪權利濫用,演變成了集訪、鬧訪、纏訪等違法行為。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但是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信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近日,南溪區公安分局就著力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亮劍,對非法採取纏訪、鬧訪等方式觸碰法律底線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處置,堅決維護法治社會的穩定有序和美麗南溪的平安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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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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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一)

2019年7月31日中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作為某小區商鋪業主,因小區超期未支付商鋪租金,竟帶著年邁的“婆婆”代某來到區政府辦公樓門口,讓代某橫躺在大門口,阻礙大樓大門閉合和工作人員通行。公安、信訪等相關部門趕到現場後,石某芝長時間不聽從民警、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現場群眾的勸解,依然不願以合法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起大量辦事群眾圍觀,嚴重影響了單位正常辦公秩序。最終,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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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一)

2019年7月31日中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作為某小區商鋪業主,因小區超期未支付商鋪租金,竟帶著年邁的“婆婆”代某來到區政府辦公樓門口,讓代某橫躺在大門口,阻礙大樓大門閉合和工作人員通行。公安、信訪等相關部門趕到現場後,石某芝長時間不聽從民警、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現場群眾的勸解,依然不願以合法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起大量辦事群眾圍觀,嚴重影響了單位正常辦公秩序。最終,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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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二)

2019年8月6日上午,違法行為人王某芬為解決相關單位已經在按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夥同他人不按法定途徑和正當程序反映訴求,不願到信訪部門依法反映,在工作人員與其溝通過程中,王某芬獨自爬到政府辦公樓二樓陽臺,揚言輕生以威脅,後來被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民警和安保人員成功勸下,但王某芬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王某芬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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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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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別任性!

違法信訪必被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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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別任性!

違法信訪必被嚴懲!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根據《信訪條例》、《治安處罰法》、《刑法》以及公安部相關文件規定,下列10種違規上訪行為被法律嚴厲禁止:

1、以上訪為名未經批准組織煽動、策劃群眾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

2、採取或煽動他人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4、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採取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6、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7、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

8、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

9、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10、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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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但是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信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近日,南溪區公安分局就著力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亮劍,對非法採取纏訪、鬧訪等方式觸碰法律底線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處置,堅決維護法治社會的穩定有序和美麗南溪的平安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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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1日中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作為某小區商鋪業主,因小區超期未支付商鋪租金,竟帶著年邁的“婆婆”代某來到區政府辦公樓門口,讓代某橫躺在大門口,阻礙大樓大門閉合和工作人員通行。公安、信訪等相關部門趕到現場後,石某芝長時間不聽從民警、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現場群眾的勸解,依然不願以合法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起大量辦事群眾圍觀,嚴重影響了單位正常辦公秩序。最終,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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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二)

2019年8月6日上午,違法行為人王某芬為解決相關單位已經在按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夥同他人不按法定途徑和正當程序反映訴求,不願到信訪部門依法反映,在工作人員與其溝通過程中,王某芬獨自爬到政府辦公樓二樓陽臺,揚言輕生以威脅,後來被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民警和安保人員成功勸下,但王某芬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王某芬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信訪別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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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根據《信訪條例》、《治安處罰法》、《刑法》以及公安部相關文件規定,下列10種違規上訪行為被法律嚴厲禁止:

1、以上訪為名未經批准組織煽動、策劃群眾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

2、採取或煽動他人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4、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採取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6、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7、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

8、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

9、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10、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包括上述10種極端上訪行為在內的以下31種違法上訪行為後果嚴重:

1

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

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

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

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7

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8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9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

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2

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3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4

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15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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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一)

2019年7月31日中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作為某小區商鋪業主,因小區超期未支付商鋪租金,竟帶著年邁的“婆婆”代某來到區政府辦公樓門口,讓代某橫躺在大門口,阻礙大樓大門閉合和工作人員通行。公安、信訪等相關部門趕到現場後,石某芝長時間不聽從民警、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現場群眾的勸解,依然不願以合法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起大量辦事群眾圍觀,嚴重影響了單位正常辦公秩序。最終,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01

02

基本案情(二)

2019年8月6日上午,違法行為人王某芬為解決相關單位已經在按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夥同他人不按法定途徑和正當程序反映訴求,不願到信訪部門依法反映,在工作人員與其溝通過程中,王某芬獨自爬到政府辦公樓二樓陽臺,揚言輕生以威脅,後來被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民警和安保人員成功勸下,但王某芬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王某芬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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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別任性!

違法信訪必被嚴懲!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根據《信訪條例》、《治安處罰法》、《刑法》以及公安部相關文件規定,下列10種違規上訪行為被法律嚴厲禁止:

1、以上訪為名未經批准組織煽動、策劃群眾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

2、採取或煽動他人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4、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採取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6、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7、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

8、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

9、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10、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包括上述10種極端上訪行為在內的以下31種違法上訪行為後果嚴重:

1

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

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

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

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7

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8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9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

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2

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3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4

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15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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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7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18

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19

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21

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內、在大型活動場所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動場所內投擲雜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2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3

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

後果: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迅速帶離現場,並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4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5

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6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7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28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9

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30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31

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

後果: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警方提醒!

違法信訪就是以身試法!

(來源:南溪公安)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信訪是法律所賦予權利之一,既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意志的表達,更是普通老百姓參與政治的一種方式。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部分人拋棄了合法、正當的維權渠道,將信訪權利濫用,演變成了集訪、鬧訪、纏訪等違法行為。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但是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信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近日,南溪區公安分局就著力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亮劍,對非法採取纏訪、鬧訪等方式觸碰法律底線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處置,堅決維護法治社會的穩定有序和美麗南溪的平安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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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一)

2019年7月31日中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作為某小區商鋪業主,因小區超期未支付商鋪租金,竟帶著年邁的“婆婆”代某來到區政府辦公樓門口,讓代某橫躺在大門口,阻礙大樓大門閉合和工作人員通行。公安、信訪等相關部門趕到現場後,石某芝長時間不聽從民警、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現場群眾的勸解,依然不願以合法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起大量辦事群眾圍觀,嚴重影響了單位正常辦公秩序。最終,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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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二)

2019年8月6日上午,違法行為人王某芬為解決相關單位已經在按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夥同他人不按法定途徑和正當程序反映訴求,不願到信訪部門依法反映,在工作人員與其溝通過程中,王某芬獨自爬到政府辦公樓二樓陽臺,揚言輕生以威脅,後來被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民警和安保人員成功勸下,但王某芬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王某芬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信訪別任性!

違法信訪必被嚴懲!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根據《信訪條例》、《治安處罰法》、《刑法》以及公安部相關文件規定,下列10種違規上訪行為被法律嚴厲禁止:

1、以上訪為名未經批准組織煽動、策劃群眾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

2、採取或煽動他人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4、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採取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6、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7、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

8、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

9、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10、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包括上述10種極端上訪行為在內的以下31種違法上訪行為後果嚴重:

1

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

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

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

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7

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8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9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

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2

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3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4

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15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16

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7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18

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19

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21

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內、在大型活動場所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動場所內投擲雜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2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3

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

後果: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迅速帶離現場,並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4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5

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6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7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28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9

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30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31

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

後果: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警方提醒!

違法信訪就是以身試法!

(來源:南溪公安)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本期監製/羅平 主編/張興蘭 編輯/鍾雪珂

唱響南溪 本土歌曲展播

《老碼頭》 《香聚南溪》《香溢南溪》《喜迎四方朋友來》《愛在南溪》《我在南溪等你》《騰飛吧南溪》《你從南溪走過》《南溪我可愛的家鄉》《南溪江畔看太陽》《南云溪秀》《南溪豆腐乾》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信訪是法律所賦予權利之一,既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意志的表達,更是普通老百姓參與政治的一種方式。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部分人拋棄了合法、正當的維權渠道,將信訪權利濫用,演變成了集訪、鬧訪、纏訪等違法行為。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但是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信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近日,南溪區公安分局就著力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亮劍,對非法採取纏訪、鬧訪等方式觸碰法律底線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處置,堅決維護法治社會的穩定有序和美麗南溪的平安和諧。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01

01

基本案情(一)

2019年7月31日中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作為某小區商鋪業主,因小區超期未支付商鋪租金,竟帶著年邁的“婆婆”代某來到區政府辦公樓門口,讓代某橫躺在大門口,阻礙大樓大門閉合和工作人員通行。公安、信訪等相關部門趕到現場後,石某芝長時間不聽從民警、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現場群眾的勸解,依然不願以合法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起大量辦事群眾圍觀,嚴重影響了單位正常辦公秩序。最終,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石某芝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01

02

基本案情(二)

2019年8月6日上午,違法行為人王某芬為解決相關單位已經在按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夥同他人不按法定途徑和正當程序反映訴求,不願到信訪部門依法反映,在工作人員與其溝通過程中,王某芬獨自爬到政府辦公樓二樓陽臺,揚言輕生以威脅,後來被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民警和安保人員成功勸下,但王某芬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王某芬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信訪別任性!

違法信訪必被嚴懲!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根據《信訪條例》、《治安處罰法》、《刑法》以及公安部相關文件規定,下列10種違規上訪行為被法律嚴厲禁止:

1、以上訪為名未經批准組織煽動、策劃群眾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

2、採取或煽動他人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4、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採取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6、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7、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

8、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

9、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10、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包括上述10種極端上訪行為在內的以下31種違法上訪行為後果嚴重:

1

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

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

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

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7

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8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9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

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2

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3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4

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15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維權需守法!南溪這兩人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

16

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7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18

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19

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21

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內、在大型活動場所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動場所內投擲雜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2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3

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

後果: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迅速帶離現場,並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4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5

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6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7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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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9

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30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31

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

後果: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警方提醒!

違法信訪就是以身試法!

(來源:南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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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監製/羅平 主編/張興蘭 編輯/鍾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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