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席法官:正義女神為何矇住雙眼?

法律 正義女神 忒彌斯 刑法 法眼觀察 法眼觀察 2017-08-29

香港首席法官:正義女神為何矇住雙眼?“法眼觀察” 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香港首席法官:正義女神為何矇住雙眼?

【按語】本文節選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201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講詞,作為職業法律人,馬道立法官在此次莊嚴的典禮上發表了他對法律的看法,讀之頗受教益。其中,他解讀了正義女神鵰塑的含義,以此告誡各位法律同仁重溫司法正義。

終審法院大樓正面外牆頂端聳立著一座代表公義的宏偉雕像,許多人對此習以為常而視為理所當然。該雕像是古希臘的泰美斯女神(即羅馬神話中的正義女神)。泰美斯女神蒙上雙眼,一手持代表司法量刑尺度的天平,另一手持長劍。這些司法工作的象徵,人們往往不以為意。環顧世界各地,多不勝數的法律機構均以泰美斯女神作為公義的象徵。然而,鑑於其意義重大,我們不妨反覆思考其中含義,以免在討論法律之時有所忽略。

蒙上雙眼是代表法庭處理案件時不會理會出席的訴訟各方的身分。在法庭裡,無論任何人、任何機構,都不會因為他們/它們是甚麼人或甚麼機構,也不會因為他們/它們代表甚麼利益或團體,而享有優勢或遭受不利的對待。這也就是我剛才強調的平等概念的體現。法庭內,沒有人會單純因為其地位而處於優勢,這點不難領會。然而,在法律面前,沒有人應因為他本身是甚麼人或他所代表的利益或團體而遭受不利的對待,這一點卻往往未如上述那一點般為人所理解。

過去一年多,我偶爾收到公眾人士的投訴,批評法庭處理某些案件的方式。他們有些是不滿法庭沒有將被告人定罪,或者即使被告人被定罪,他們仍認為法庭判處的刑罰太輕或不足。另一方面,也有些人不滿法庭定罪的判決或認為判刑過重。不論此等批評或評論的動機為何,我們必須緊記法庭的處事方式。即使是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及討論的案件,法庭對待訴訟各方的方式與對待任何其他種類的案件的訴訟各方的方式完全一樣。法庭不會認為此等案件比其他案件有較高的價值,或者有任何分別,所以對此等案件也是以同樣的方式應用法律原則和運用法律程序。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在控方基於呈堂證據將其案情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被告人方會被定罪。定罪後,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是法庭根據已經確立的量刑標準和眾所周知的量刑原則作出的,不會因為被告人的身分而有所扣減或增加。假若定罪或無罪的判決有不當之處,或判處的刑罰不妥或不足,香港的法律制度設有上訴機制,可以就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泰美斯女神右手所持的天平代表公平。我之前提及從社會整體的角度考慮的處事手法,若從此角度詮釋公平這個概念,即代表法庭面對不同觀點時,有時必須權衡輕重。在天平上衡量各種不同的因素,以達致平衡的觀點,這是法庭處理日常工作時採用的方法,並不限於我提及備受關注的案件。以法庭量刑為例,它會在天平上衡量各種不同的因素,包括罪行本身、被告人的犯罪紀錄、被告人的年齡、為公眾利益而施以阻嚇的需要,以及其他因素。在公法案件中,法庭考慮個人權利的價值和重要性時,有時亦要考慮廣泛的社會利益,即其他人的權利與利益。為了使天平平衡,有時會給予某些因素多些比重,有時則少些。在此權衡過程裡,法官的技巧和專業水平至關重要。

法官在執行司法工作中擔當關鍵的角色。法官的角色具關鍵性,原因在於他們肩負行使司法權的憲制責任。《基本法》有三條條文提及「獨立的司法權」。行使司法權的意思是法庭處理法律糾紛時,有權作出具約束力及可強制執行的判決,例子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有權施加刑罰(包括監禁),而在民事案件中,則可作出有經濟後果的命令。在公法的領域中,如法例或行政行為被證實有違憲法原則,法庭甚至有權將其作廢。

泰美斯女神左手所持之長劍,正代表法庭擁有的這些重大權力。

一個有態度的法律人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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