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鳥,債務來時各自飛?教你一招,誰也賴不了!

法律 經濟 報聲平安 2019-04-17

在平時生活上,大家都可能遇到關於夫妻債務認定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認定涉及到家庭財產的分配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很多問題,一直以來多有爭議。所謂的夫妻共同債務應該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故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平均予以負擔。在債務人不能如期履行還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配偶嗎,配偶一方到底要不要成都共同還款義務呢?究竟由誰來舉證證明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了呢?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如何正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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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佈以前,作為配偶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證明該債務未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對於配偶一方來說,該舉證責任無疑是比較困難的。這也導致以前債權人起訴債務人一般都會把配偶作為共同還款人一併起訴,很多原本並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因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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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司法解釋出臺以後,對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則落在了債權人的身上,債務人配偶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讓債權人去舉證證明債務人講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所需,無疑是比較困難,也不好舉證的。這也導致很多債務人配偶拒不承認夫妻債務存在,而債權人又無法對債務人的家庭債務和生活花銷進行舉證。就會產生了“夫妻本是同林鳥,債務來時各自飛”的怪象,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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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有沒有什麼好辦法可以防止上述現象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呢?答案當然可以。也就是說,當發放貸款時,要用好債權人的優越地位,有必要要求丈夫和妻子一起簽署以確認借貸的事實。如果出借情況特殊,配偶中的一方不能在簽字時出現,貸款方可以使用現代通訊工具,如視頻、電話錄音、微信來確定配偶認同債務的證據。退後一步,即使配偶的債務證據沒有當場確定,也應在事件發生後儘可能簽名,或者應使用上述通信工具來確定借貸歸夫妻共同所負的證據。請記住在貸款時雖然程序麻煩,但是在你收債時,就很省心,債務安全性就會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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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建議債權人儘快通過各種形式瞭解借款人的婚姻家庭狀況和經濟實力,並選擇具有一定經濟基礎和實力的債務人。如果條件允許,他們可以要求抵押或擔保以提供債權最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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