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債權人如何主張優先分配債務人被扣押的財產

法律 法制 社會 中捷普法 2018-12-02

【執行過程中,債權人如何主張優先分配債務人被扣押的財產】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其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已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可以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由執行法院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優先權人、擔保物權人直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的,應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除寫明被執行人未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外,還應寫明優先受償的金額、事實和理由,並提交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被執行人的多項財產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參與分配條件的,由各項財產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別進行分配。相關執行法院協商一致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也可以將各自查封的財產交其中一家法院進行處置和分配。共同上級法院也可以通過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將所有案件的管轄權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該法院處置財產並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級法院作出決定,確定其中一家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價款同意處置、統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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