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與執行法官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如何迴避?

法律 強制執行懸賞網 2019-06-06

執行難,其中之一的難點是執行法官和被執行人存在某種利害關係,在執行程序中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司法實踐中存在這些情況時,申請執行人應該如何通過合法的手段救濟自己的權益呢?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與執行法官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如何迴避?

龍某於2015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歷時4年一直沒有執行結果。龍某告知強制執行懸賞網,原因是執行法官與執行人存在利益輸送,且被執行人的親屬是該地的政法系統某領導,該層關係是案件長時間得不到執行的根本原因。因為被執行人是具有執行能力的,目前仍在承包工程、開豪車、享受奢靡的生活。

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申請執行人應當怎麼辦?法律又有哪些規定?

迴避制度和管轄制度是解決這類問題的關鍵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與執行法官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如何迴避?

法律規定迴避制度存在兩種情形:

一、執行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迴避(自行迴避或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執行程序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執行程序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音響公正的。

二、執行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務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法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或執行程序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或執行程序代理人,或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的。

因特殊原因,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執行或提級執行。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與執行法官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如何迴避?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級執行:

(一)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限期執結,逾期未執結需要提級執行的;

(二)下級法院報請上級法院提級執行,上級法院認為應當提級執行的;

(三)疑難、重大和負責案件,上級法院認為應當提級執行的。

如果在執行程序中因上述情形無法執行的,當事人不妨通過申請執行迴避或申請提級執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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