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 債務人借離婚逃避債務 債權人撤銷權如何有效行使?

上海 法律 上海一中法院 2019-06-08

債權人來追討貨款,發現債務人的錢“不翼而飛”,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去哪了呢?他的離婚協議是否隱藏著祕密?倘若債務人真的通過離婚轉讓了財產,債權人又該如何行使撤銷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改判支持債權人訴請,撤銷債務人與其妻子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案件速遞| 債務人借離婚逃避債務 債權人撤銷權如何有效行使?

2016年2月起,上海眾慈食品銷售公司(以下簡稱眾慈公司)開始代上海聯實公司(以下簡稱聯實公司)採購貨品並向其銷售。雙方採購協議約定,聯實公司不能支付貨款的,李先生作為聯實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應承擔全額支付責任。兩家公司合作半年後,聯實公司拖欠眾慈公司多個月貨款未支付。2016年11月,眾慈公司將聯實公司及李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聯實公司、李先生支付拖欠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9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眾慈公司並未按期拿到錢款,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聯實公司、李先生名下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次執行程序裁定終結。

為何突然之間一家企業、一個公司老闆名下都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眾慈公司的百萬貨款要待何時才能追回?眾慈公司想到了李先生與何女士的離婚事宜,二人的離婚一事會不會另有蹊蹺?2017年7月14日,眾慈公司通過法院調查令調取了李先生與何女士的離婚協議,知曉了二人具體的財產分割情況。原來,李先生將夫妻二人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三套住房歸何女士或者何女士與兒子共有,李先生名下已無房產。

案件速遞| 債務人借離婚逃避債務 債權人撤銷權如何有效行使?

拿到李先生的離婚協議,眾慈公司頓時明白了,原來真的另有蹊蹺。2017年12月,眾慈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李先生與何女士二人離婚協議書中有關雙方共有財產分割的條款內容。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庭審中眾慈公司與何女士均確認2016年11月何女士已將離婚一事告知眾慈公司。鑑於在離婚手續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通常事項,因此何女士的告知之日便是眾慈公司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如今眾慈公司對此提出訴訟的時間已超出了行使撤銷權一年的法定期限,一審法院便駁回了眾慈公司的訴請。眾慈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查明,2016年8月23日李先生與何女士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並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當天,李先生也向眾慈公司出具了對賬單,確認了欠款數額,即李先生簽訂離婚協議時,眾慈公司對其享有的債權已實際發生。離婚協議書中顯示,除三套房屋轉移給何女士和兒子外,李先生還需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至兒子獨立生活為止,何女士僅有債務20餘萬元。顯然,在財產分割方面,李先生與何女士之間明顯不成比例。李先生的房產份額轉讓行為可認定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而李先生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這一行為對眾慈公司的債權實現造成了損害。

案件速遞| 債務人借離婚逃避債務 債權人撤銷權如何有效行使?

那麼,眾慈公司的撤銷權究竟有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呢?合同法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上海一中院認為,有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應理解為明確知曉撤銷事由的內容。2016年11月眾慈公司僅僅只是瞭解到雙方離婚的事實,但並不等於同時已清楚了雙方離婚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具體內容。而眾慈公司提供的法院調取離婚協議材料印章上的日期為2017年7月14日。上海一中院認為眾慈公司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從此日開始計算。因此眾慈公司於2017年12月至法院立案起訴,並未超過一年期限。最終,上海一中院改判支持了眾慈公司的上訴請求。

(以上公司名稱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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