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自媒體 天津二中院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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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庭前獨角獸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獬推事按: 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質,進一步促進類案價值取向和適法統一,實現司法公正,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通過對各類案件中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將法官的優秀審判經驗和裁判方法進行提煉,形成類案裁判的標準和方法,以供讀者參考。本期小灶刊發《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推薦閱讀時間10分鐘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

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股東出資形成了公司最基本的資產和對外信用基礎。真實有效的股東出資對於公司的存續經營、公司實質資產信用的形成以及債權人利益的保障,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存在行為方式多樣、法律規範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實有必要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予以梳理、提煉和總結。

1

典型案例

1

案例一:涉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認定

沈某為A公司股東,向A公司增資1000萬元。驗資完成次日,沈某即以借款名義將1000萬元轉出。後因A公司未能清償對外債務,債權人起訴要求沈某在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沈某則辯稱該款項為向A公司的借款,並非抽逃出資。經查,該筆款項並未簽訂借款合同,未經股東會決議,沈某亦未返還。

2

案例二:涉及股東補足出資行為有效性的認定

陳某為B公司股東,在B公司驗資完成當日即將出資款500萬元轉出,現B公司要求陳某補足出資。陳某辯稱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向B公司通過注入流動資金的方式已補足出資。經查,陳某多次向B公司轉賬,公司賬冊中僅記載為“往來款、劃款”,陳某亦未能提供合同或其他材料證明款項性質。

3

案例三:涉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承擔

王某為C公司股東,李某為C公司執行董事。王某在出資款轉入C公司賬戶的當日,即將該款項以C公司出具轉賬支票、加蓋李某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轉出。現C公司的債權人起訴李某,主張李某因協助抽逃出資應與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2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審理難點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實踐中往往具有隱蔽性和複雜性的特點,其責任承擔在法律規定上不夠完備,審判實踐中亦存在不同理解,故該類案件在審查中存在以下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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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糾紛案件

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股東出資形成了公司最基本的資產和對外信用基礎。真實有效的股東出資對於公司的存續經營、公司實質資產信用的形成以及債權人利益的保障,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存在行為方式多樣、法律規範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實有必要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予以梳理、提煉和總結。

1

典型案例

1

案例一:涉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認定

沈某為A公司股東,向A公司增資1000萬元。驗資完成次日,沈某即以借款名義將1000萬元轉出。後因A公司未能清償對外債務,債權人起訴要求沈某在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沈某則辯稱該款項為向A公司的借款,並非抽逃出資。經查,該筆款項並未簽訂借款合同,未經股東會決議,沈某亦未返還。

2

案例二:涉及股東補足出資行為有效性的認定

陳某為B公司股東,在B公司驗資完成當日即將出資款500萬元轉出,現B公司要求陳某補足出資。陳某辯稱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向B公司通過注入流動資金的方式已補足出資。經查,陳某多次向B公司轉賬,公司賬冊中僅記載為“往來款、劃款”,陳某亦未能提供合同或其他材料證明款項性質。

3

案例三:涉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承擔

王某為C公司股東,李某為C公司執行董事。王某在出資款轉入C公司賬戶的當日,即將該款項以C公司出具轉賬支票、加蓋李某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轉出。現C公司的債權人起訴李某,主張李某因協助抽逃出資應與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2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審理難點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實踐中往往具有隱蔽性和複雜性的特點,其責任承擔在法律規定上不夠完備,審判實踐中亦存在不同理解,故該類案件在審查中存在以下難點:

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01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事實認定難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種類繁多、形式多樣,在行為方式上通常借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例如名為借款或分配利潤實為抽逃出資,或者通過虛構交易合同、採取關聯交易等方式違法侵蝕公司資產等。對此類行為的審查需要揭開虛假表象進而發現行為實質,事實查明難度較大。如案例一中,A公司股東沈某假借借款名義抽逃出資,形式上雖具有合法性,但實際上並沒有與公司達成過借款合意,也沒有任何利息約定或償還借款行為,因此該行為實質系抽逃出資。

02

股東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難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往往抗辯其已通過代償債務、注入資金等多種方式補足出資。然而我國法律對於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並無相關規定,且現實中部分公司缺少規範的財務制度,會計賬簿亦難以準確反映款項性質,法院審查判斷該款項是否為股東的補足出資存在較大困難。如案例二中,B公司財務賬冊混亂,對股東所稱的注資款項性質均無法體現,法院對該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存在一定困難。

03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責任承擔認定難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涉及到公司內部的資本充實、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呈現多樣性。《公司法解釋三》雖然就不同主體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但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有待進一步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適法困難。如案例三中,一審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執行董事具有協助抽逃出資的行為,但二審法院認為在股東明顯存在抽逃出資行為的情形下,執行董事仍為其開具轉賬支票用以轉出相應款項,已然構成協助抽逃出資。

3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審理

的一般思路與方法

我國的公司註冊資本制度尚不完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屢有發生。在當前優化營商環境的總體要求下,有必要通過審慎嚴格的股東出資義務審查來保證公司資本充實,維護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保障市場交易安全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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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庭前獨角獸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獬推事按: 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質,進一步促進類案價值取向和適法統一,實現司法公正,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通過對各類案件中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將法官的優秀審判經驗和裁判方法進行提煉,形成類案裁判的標準和方法,以供讀者參考。本期小灶刊發《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推薦閱讀時間10分鐘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

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股東出資形成了公司最基本的資產和對外信用基礎。真實有效的股東出資對於公司的存續經營、公司實質資產信用的形成以及債權人利益的保障,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存在行為方式多樣、法律規範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實有必要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予以梳理、提煉和總結。

1

典型案例

1

案例一:涉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認定

沈某為A公司股東,向A公司增資1000萬元。驗資完成次日,沈某即以借款名義將1000萬元轉出。後因A公司未能清償對外債務,債權人起訴要求沈某在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沈某則辯稱該款項為向A公司的借款,並非抽逃出資。經查,該筆款項並未簽訂借款合同,未經股東會決議,沈某亦未返還。

2

案例二:涉及股東補足出資行為有效性的認定

陳某為B公司股東,在B公司驗資完成當日即將出資款500萬元轉出,現B公司要求陳某補足出資。陳某辯稱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向B公司通過注入流動資金的方式已補足出資。經查,陳某多次向B公司轉賬,公司賬冊中僅記載為“往來款、劃款”,陳某亦未能提供合同或其他材料證明款項性質。

3

案例三:涉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承擔

王某為C公司股東,李某為C公司執行董事。王某在出資款轉入C公司賬戶的當日,即將該款項以C公司出具轉賬支票、加蓋李某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轉出。現C公司的債權人起訴李某,主張李某因協助抽逃出資應與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2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審理難點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實踐中往往具有隱蔽性和複雜性的特點,其責任承擔在法律規定上不夠完備,審判實踐中亦存在不同理解,故該類案件在審查中存在以下難點:

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01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事實認定難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種類繁多、形式多樣,在行為方式上通常借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例如名為借款或分配利潤實為抽逃出資,或者通過虛構交易合同、採取關聯交易等方式違法侵蝕公司資產等。對此類行為的審查需要揭開虛假表象進而發現行為實質,事實查明難度較大。如案例一中,A公司股東沈某假借借款名義抽逃出資,形式上雖具有合法性,但實際上並沒有與公司達成過借款合意,也沒有任何利息約定或償還借款行為,因此該行為實質系抽逃出資。

02

股東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難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往往抗辯其已通過代償債務、注入資金等多種方式補足出資。然而我國法律對於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並無相關規定,且現實中部分公司缺少規範的財務制度,會計賬簿亦難以準確反映款項性質,法院審查判斷該款項是否為股東的補足出資存在較大困難。如案例二中,B公司財務賬冊混亂,對股東所稱的注資款項性質均無法體現,法院對該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存在一定困難。

03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責任承擔認定難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涉及到公司內部的資本充實、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呈現多樣性。《公司法解釋三》雖然就不同主體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但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有待進一步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適法困難。如案例三中,一審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執行董事具有協助抽逃出資的行為,但二審法院認為在股東明顯存在抽逃出資行為的情形下,執行董事仍為其開具轉賬支票用以轉出相應款項,已然構成協助抽逃出資。

3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審理

的一般思路與方法

我國的公司註冊資本制度尚不完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屢有發生。在當前優化營商環境的總體要求下,有必要通過審慎嚴格的股東出資義務審查來保證公司資本充實,維護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保障市場交易安全與秩序。

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01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的確定

依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原告主體的範圍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公司債權人在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可將公司和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一併起訴,也可在公司未能清償債務時單獨起訴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被告的主體範圍包括: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協助抽逃出資的高管、瑕疵股權的受讓人。原告可以單獨起訴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也可以選擇將協助抽逃出資的董事、高管和瑕疵股權的受讓人作為共同被告一併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02

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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獬推事按: 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質,進一步促進類案價值取向和適法統一,實現司法公正,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通過對各類案件中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將法官的優秀審判經驗和裁判方法進行提煉,形成類案裁判的標準和方法,以供讀者參考。本期小灶刊發《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推薦閱讀時間10分鐘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

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股東出資形成了公司最基本的資產和對外信用基礎。真實有效的股東出資對於公司的存續經營、公司實質資產信用的形成以及債權人利益的保障,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存在行為方式多樣、法律規範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實有必要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予以梳理、提煉和總結。

1

典型案例

1

案例一:涉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認定

沈某為A公司股東,向A公司增資1000萬元。驗資完成次日,沈某即以借款名義將1000萬元轉出。後因A公司未能清償對外債務,債權人起訴要求沈某在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沈某則辯稱該款項為向A公司的借款,並非抽逃出資。經查,該筆款項並未簽訂借款合同,未經股東會決議,沈某亦未返還。

2

案例二:涉及股東補足出資行為有效性的認定

陳某為B公司股東,在B公司驗資完成當日即將出資款500萬元轉出,現B公司要求陳某補足出資。陳某辯稱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向B公司通過注入流動資金的方式已補足出資。經查,陳某多次向B公司轉賬,公司賬冊中僅記載為“往來款、劃款”,陳某亦未能提供合同或其他材料證明款項性質。

3

案例三:涉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承擔

王某為C公司股東,李某為C公司執行董事。王某在出資款轉入C公司賬戶的當日,即將該款項以C公司出具轉賬支票、加蓋李某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轉出。現C公司的債權人起訴李某,主張李某因協助抽逃出資應與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2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審理難點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實踐中往往具有隱蔽性和複雜性的特點,其責任承擔在法律規定上不夠完備,審判實踐中亦存在不同理解,故該類案件在審查中存在以下難點:

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01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事實認定難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種類繁多、形式多樣,在行為方式上通常借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例如名為借款或分配利潤實為抽逃出資,或者通過虛構交易合同、採取關聯交易等方式違法侵蝕公司資產等。對此類行為的審查需要揭開虛假表象進而發現行為實質,事實查明難度較大。如案例一中,A公司股東沈某假借借款名義抽逃出資,形式上雖具有合法性,但實際上並沒有與公司達成過借款合意,也沒有任何利息約定或償還借款行為,因此該行為實質系抽逃出資。

02

股東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難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往往抗辯其已通過代償債務、注入資金等多種方式補足出資。然而我國法律對於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並無相關規定,且現實中部分公司缺少規範的財務制度,會計賬簿亦難以準確反映款項性質,法院審查判斷該款項是否為股東的補足出資存在較大困難。如案例二中,B公司財務賬冊混亂,對股東所稱的注資款項性質均無法體現,法院對該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存在一定困難。

03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責任承擔認定難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涉及到公司內部的資本充實、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呈現多樣性。《公司法解釋三》雖然就不同主體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但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有待進一步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適法困難。如案例三中,一審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執行董事具有協助抽逃出資的行為,但二審法院認為在股東明顯存在抽逃出資行為的情形下,執行董事仍為其開具轉賬支票用以轉出相應款項,已然構成協助抽逃出資。

3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審理

的一般思路與方法

我國的公司註冊資本制度尚不完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屢有發生。在當前優化營商環境的總體要求下,有必要通過審慎嚴格的股東出資義務審查來保證公司資本充實,維護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保障市場交易安全與秩序。

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01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的確定

依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原告主體的範圍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公司債權人在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可將公司和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一併起訴,也可在公司未能清償債務時單獨起訴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被告的主體範圍包括: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協助抽逃出資的高管、瑕疵股權的受讓人。原告可以單獨起訴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也可以選擇將協助抽逃出資的董事、高管和瑕疵股權的受讓人作為共同被告一併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02

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認定

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公司法解釋三》將違反出資義務行為區分為瑕疵出資與抽逃出資兩種。實踐中瑕疵出資行為主要集中在非貨幣財產出資情形,貨幣財產的瑕疵出資表現為未按期限足額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則主要集中在貨幣財產出資情形。

1

貨幣財產瑕疵出資行為的認定

股東以貨幣出資時是否存在瑕疵出資行為的審查要點在於出資數額是否充足、出資期限是否符合章程規定。

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認繳制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向公司出資,無需在公司設立或增資時即將認繳出資全部繳足。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數額、出資時間構成對公司和公司債權人所作認繳出資的承諾,並已通過公司章程對外進行公示,公司債權人基於該章程公示的內容產生信賴和預期利益。當股東在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屆滿後仍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出資期限屆滿後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惡意延長出資期限的,均構成瑕疵出資。

2

非貨幣財產瑕疵出資行為的認定

(1)非貨幣財產是否實際交付與辦理過戶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實際交付公司使用,需辦理登記的還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缺少任何一項均構成瑕疵出資。法院對於不同情形的處理存在一定差異:若股東既未進行登記,亦未交付使用,則此時構成瑕疵出資;若股東已將非貨幣出資財產實際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此時法院應責令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或庭審結束後一定期限內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未能辦理的則認定為瑕疵出資;若股東未將非貨幣出資財產實際交付使用,即便已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依然構成瑕疵出資,且公司和其他股東可主張瑕疵出資人交付財產後方可享有相應股東權利。

(2)非貨幣財產是否經評估作價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主張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若該非貨幣財產未進行評估作價,法院應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若評估得出的價額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則應認定為瑕疵出資。

(3)非貨幣財產是否設定權利負擔

股東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出資,或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院應當責令股東在合理期限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財產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應認定為瑕疵出資。

(4)對非貨幣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

股東應當以其個人財產進行出資。股東以不享有處分權的非貨幣財產進行出資的,法院對該出資行為的效力以及公司是否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判斷,應當依照《物權法》第106條的善意取得條款進行審查。審查要點應當包括:該財產的價值與股權份額之間是否匹配;出資財產需要登記的是否已經登記至公司名下,無需登記的是否已經交付給公司;公司或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否為善意。

3

抽逃出資行為的認定

股東抽逃出資同瑕疵出資雖然都會造成公司資本的減損,但兩者存在較大差異。瑕疵出資是股東自始至終均未及時足額履行過出資義務,而抽逃出資則是股東在履行了出資義務後又將出資財產取回。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認定應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1)股東有抽回出資的行為

股東抽回出資存在積極和消極兩種行為方式:積極方式是指股東從公司直接將資產轉出的行為,例如股東將轉入公司驗資賬戶的款項再次轉入個人賬戶等;消極方式則是指股東雖未從公司轉出資產,但存在免除股東對公司應負債務的行為。例如增資過程中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增資、為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支付價款等。股東抽回出資行為的構成應當僅限於公司成立之後,在數額認定上應以股東出資數額為限,超過出資數額部分的資金轉移僅能由公司依據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方式予以救濟。

(2)抽回出資行為未經法定程序

實踐中,股東抽逃出資往往是以借款、交易等形式進行,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未經法定程序的抽回出資行為,需審查該行為外觀的真實性。具體的審查過程中,可結合如下要點綜合認定:

一是對於以借款名義抽回出資的,應審查借款金額是否達到出資數額的全部或大部分,是否約定有借款利息和償還期限,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作為公司應收賬款處理。

二是對於以交易名義抽回出資的,應審查是否有明確的交易磋商簽訂過程,交易相對方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特定關係,標的物價格是否偏離正常價值,交易雙方是否有真實的貨物交付行為,交易內容是否超出公司日常經營需求。

三是對於以利潤分配名義抽回出資的,應審查公司的真實盈利情況,以及利潤分配是否經過股東會決議、彌補虧損等程序。

如案例一中,股東沈某雖名義上向A公司借款,但借款金額與其出資金額相同,驗資完成當日即向公司借款,且借款也未經過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綜合上述要點法院最終認定沈某的行為實為抽逃出資。

03

股東補足出資行為有效性的認定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往往主張其已補足出資,具體可分為債務抵銷型、債務代償型、股東注資型三種類型,對其有效性應做如下審查:

1

債務抵銷型補足出資的認定

債務抵銷型補足出資是指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公司對其負有債務,並以此債務與自己對公司所負補足出資責任相互抵銷,進而主張其已完成補足出資。

法院在審查公司對股東所負債務真實的基礎上,應認可股東補足出資的有效性。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的所負債務。因此,當股東以其對公司所享有的債權來補足對公司的出資時,本質上屬於股東行使抵銷權。法院應依照行使抵銷權的要件對該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審查公司對股東所負債務是否真實、兩項債務清償期限是否均已屆滿、是否存在難以抵銷的障礙。

需注意的是,此處討論的僅為公司同股東之間內部關係的情形,公司外部債權人對股東主張抵銷及債權清償順序提出異議的情形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最高法院於2015年3月發佈的典型案例認為公司資產應當首先用於清償非股東債權,剩餘部分才能用於清償股東借款,這種做法具有借鑑意義。

2

債務代償型補足出資的認定

債務代償型補足出資是指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本人或通過第三人已代為清償公司對外債務,以此主張其已補足出資。

該類型補足出資實質上是第三人代償債務,是否發生補足出資的效力應取決於公司對該代償行為是否認可。若公司認可,則該代償行為對公司發生效力,可以視為股東已完成補足出資;若公司不認可,則股東不得以此代償行為主張補足出資,對該代償行為應由股東另案主張。與此同時,法院還應審查該代償債務是否真實存在,公司與股東是否存在虛構債務來抵償股東出資義務的情形。

3

股東注資型補足出資的認定

股東注資型補足出資是指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與公司存在資金往來,其主張向公司注入的一筆或多筆資金為補足出資。

對於此種主張是否可以認定為有效的補足出資,核心在於查明注資款項是否實際注入公司並由公司使用。法院可審查公司是否經過決議流程對該注資形成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是否在財務賬冊中計入為“實收資本”;可要求該股東提供合同、劃款憑證等,就其向公司注資的原因、基礎關係等予以證明;可審查該款項的用途和走向以查明是否由公司使用。

如案例二中,陳某雖然聲稱自己通過注資已補足對B公司的出資,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款項的性質,也無法證明轉入的資金已由公司使用,因此最終認定陳某未有效補足出資。

04

違反出資義務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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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庭前獨角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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獬推事按: 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質,進一步促進類案價值取向和適法統一,實現司法公正,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通過對各類案件中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將法官的優秀審判經驗和裁判方法進行提煉,形成類案裁判的標準和方法,以供讀者參考。本期小灶刊發《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推薦閱讀時間10分鐘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

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股東出資形成了公司最基本的資產和對外信用基礎。真實有效的股東出資對於公司的存續經營、公司實質資產信用的形成以及債權人利益的保障,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存在行為方式多樣、法律規範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實有必要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予以梳理、提煉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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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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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涉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認定

沈某為A公司股東,向A公司增資1000萬元。驗資完成次日,沈某即以借款名義將1000萬元轉出。後因A公司未能清償對外債務,債權人起訴要求沈某在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沈某則辯稱該款項為向A公司的借款,並非抽逃出資。經查,該筆款項並未簽訂借款合同,未經股東會決議,沈某亦未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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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涉及股東補足出資行為有效性的認定

陳某為B公司股東,在B公司驗資完成當日即將出資款500萬元轉出,現B公司要求陳某補足出資。陳某辯稱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向B公司通過注入流動資金的方式已補足出資。經查,陳某多次向B公司轉賬,公司賬冊中僅記載為“往來款、劃款”,陳某亦未能提供合同或其他材料證明款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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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涉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承擔

王某為C公司股東,李某為C公司執行董事。王某在出資款轉入C公司賬戶的當日,即將該款項以C公司出具轉賬支票、加蓋李某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轉出。現C公司的債權人起訴李某,主張李某因協助抽逃出資應與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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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審理難點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實踐中往往具有隱蔽性和複雜性的特點,其責任承擔在法律規定上不夠完備,審判實踐中亦存在不同理解,故該類案件在審查中存在以下難點:

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01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事實認定難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種類繁多、形式多樣,在行為方式上通常借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例如名為借款或分配利潤實為抽逃出資,或者通過虛構交易合同、採取關聯交易等方式違法侵蝕公司資產等。對此類行為的審查需要揭開虛假表象進而發現行為實質,事實查明難度較大。如案例一中,A公司股東沈某假借借款名義抽逃出資,形式上雖具有合法性,但實際上並沒有與公司達成過借款合意,也沒有任何利息約定或償還借款行為,因此該行為實質系抽逃出資。

02

股東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難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往往抗辯其已通過代償債務、注入資金等多種方式補足出資。然而我國法律對於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並無相關規定,且現實中部分公司缺少規範的財務制度,會計賬簿亦難以準確反映款項性質,法院審查判斷該款項是否為股東的補足出資存在較大困難。如案例二中,B公司財務賬冊混亂,對股東所稱的注資款項性質均無法體現,法院對該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認定存在一定困難。

03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責任承擔認定難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行為涉及到公司內部的資本充實、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呈現多樣性。《公司法解釋三》雖然就不同主體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但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有待進一步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適法困難。如案例三中,一審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執行董事具有協助抽逃出資的行為,但二審法院認為在股東明顯存在抽逃出資行為的情形下,執行董事仍為其開具轉賬支票用以轉出相應款項,已然構成協助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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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糾紛案件審理

的一般思路與方法

我國的公司註冊資本制度尚不完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屢有發生。在當前優化營商環境的總體要求下,有必要通過審慎嚴格的股東出資義務審查來保證公司資本充實,維護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保障市場交易安全與秩序。

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01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的確定

依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原告主體的範圍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公司債權人在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可將公司和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一併起訴,也可在公司未能清償債務時單獨起訴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被告的主體範圍包括: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協助抽逃出資的高管、瑕疵股權的受讓人。原告可以單獨起訴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也可以選擇將協助抽逃出資的董事、高管和瑕疵股權的受讓人作為共同被告一併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02

違反出資義務行為的認定

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公司法解釋三》將違反出資義務行為區分為瑕疵出資與抽逃出資兩種。實踐中瑕疵出資行為主要集中在非貨幣財產出資情形,貨幣財產的瑕疵出資表現為未按期限足額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則主要集中在貨幣財產出資情形。

1

貨幣財產瑕疵出資行為的認定

股東以貨幣出資時是否存在瑕疵出資行為的審查要點在於出資數額是否充足、出資期限是否符合章程規定。

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認繳制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向公司出資,無需在公司設立或增資時即將認繳出資全部繳足。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數額、出資時間構成對公司和公司債權人所作認繳出資的承諾,並已通過公司章程對外進行公示,公司債權人基於該章程公示的內容產生信賴和預期利益。當股東在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屆滿後仍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出資期限屆滿後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惡意延長出資期限的,均構成瑕疵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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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財產瑕疵出資行為的認定

(1)非貨幣財產是否實際交付與辦理過戶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實際交付公司使用,需辦理登記的還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缺少任何一項均構成瑕疵出資。法院對於不同情形的處理存在一定差異:若股東既未進行登記,亦未交付使用,則此時構成瑕疵出資;若股東已將非貨幣出資財產實際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此時法院應責令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或庭審結束後一定期限內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未能辦理的則認定為瑕疵出資;若股東未將非貨幣出資財產實際交付使用,即便已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依然構成瑕疵出資,且公司和其他股東可主張瑕疵出資人交付財產後方可享有相應股東權利。

(2)非貨幣財產是否經評估作價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主張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若該非貨幣財產未進行評估作價,法院應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若評估得出的價額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則應認定為瑕疵出資。

(3)非貨幣財產是否設定權利負擔

股東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出資,或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院應當責令股東在合理期限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財產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應認定為瑕疵出資。

(4)對非貨幣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

股東應當以其個人財產進行出資。股東以不享有處分權的非貨幣財產進行出資的,法院對該出資行為的效力以及公司是否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判斷,應當依照《物權法》第106條的善意取得條款進行審查。審查要點應當包括:該財產的價值與股權份額之間是否匹配;出資財產需要登記的是否已經登記至公司名下,無需登記的是否已經交付給公司;公司或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否為善意。

3

抽逃出資行為的認定

股東抽逃出資同瑕疵出資雖然都會造成公司資本的減損,但兩者存在較大差異。瑕疵出資是股東自始至終均未及時足額履行過出資義務,而抽逃出資則是股東在履行了出資義務後又將出資財產取回。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認定應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1)股東有抽回出資的行為

股東抽回出資存在積極和消極兩種行為方式:積極方式是指股東從公司直接將資產轉出的行為,例如股東將轉入公司驗資賬戶的款項再次轉入個人賬戶等;消極方式則是指股東雖未從公司轉出資產,但存在免除股東對公司應負債務的行為。例如增資過程中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增資、為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支付價款等。股東抽回出資行為的構成應當僅限於公司成立之後,在數額認定上應以股東出資數額為限,超過出資數額部分的資金轉移僅能由公司依據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方式予以救濟。

(2)抽回出資行為未經法定程序

實踐中,股東抽逃出資往往是以借款、交易等形式進行,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未經法定程序的抽回出資行為,需審查該行為外觀的真實性。具體的審查過程中,可結合如下要點綜合認定:

一是對於以借款名義抽回出資的,應審查借款金額是否達到出資數額的全部或大部分,是否約定有借款利息和償還期限,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作為公司應收賬款處理。

二是對於以交易名義抽回出資的,應審查是否有明確的交易磋商簽訂過程,交易相對方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特定關係,標的物價格是否偏離正常價值,交易雙方是否有真實的貨物交付行為,交易內容是否超出公司日常經營需求。

三是對於以利潤分配名義抽回出資的,應審查公司的真實盈利情況,以及利潤分配是否經過股東會決議、彌補虧損等程序。

如案例一中,股東沈某雖名義上向A公司借款,但借款金額與其出資金額相同,驗資完成當日即向公司借款,且借款也未經過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綜合上述要點法院最終認定沈某的行為實為抽逃出資。

03

股東補足出資行為有效性的認定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中,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往往主張其已補足出資,具體可分為債務抵銷型、債務代償型、股東注資型三種類型,對其有效性應做如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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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抵銷型補足出資的認定

債務抵銷型補足出資是指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公司對其負有債務,並以此債務與自己對公司所負補足出資責任相互抵銷,進而主張其已完成補足出資。

法院在審查公司對股東所負債務真實的基礎上,應認可股東補足出資的有效性。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的所負債務。因此,當股東以其對公司所享有的債權來補足對公司的出資時,本質上屬於股東行使抵銷權。法院應依照行使抵銷權的要件對該補足出資行為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審查公司對股東所負債務是否真實、兩項債務清償期限是否均已屆滿、是否存在難以抵銷的障礙。

需注意的是,此處討論的僅為公司同股東之間內部關係的情形,公司外部債權人對股東主張抵銷及債權清償順序提出異議的情形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最高法院於2015年3月發佈的典型案例認為公司資產應當首先用於清償非股東債權,剩餘部分才能用於清償股東借款,這種做法具有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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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代償型補足出資的認定

債務代償型補足出資是指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本人或通過第三人已代為清償公司對外債務,以此主張其已補足出資。

該類型補足出資實質上是第三人代償債務,是否發生補足出資的效力應取決於公司對該代償行為是否認可。若公司認可,則該代償行為對公司發生效力,可以視為股東已完成補足出資;若公司不認可,則股東不得以此代償行為主張補足出資,對該代償行為應由股東另案主張。與此同時,法院還應審查該代償債務是否真實存在,公司與股東是否存在虛構債務來抵償股東出資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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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注資型補足出資的認定

股東注資型補足出資是指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與公司存在資金往來,其主張向公司注入的一筆或多筆資金為補足出資。

對於此種主張是否可以認定為有效的補足出資,核心在於查明注資款項是否實際注入公司並由公司使用。法院可審查公司是否經過決議流程對該注資形成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是否在財務賬冊中計入為“實收資本”;可要求該股東提供合同、劃款憑證等,就其向公司注資的原因、基礎關係等予以證明;可審查該款項的用途和走向以查明是否由公司使用。

如案例二中,陳某雖然聲稱自己通過注資已補足對B公司的出資,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款項的性質,也無法證明轉入的資金已由公司使用,因此最終認定陳某未有效補足出資。

04

違反出資義務責任的承擔

圖解: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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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出資義務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補充賠償責任

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負有補足出資的義務,還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債權人既可在向公司主張債權的同時將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一併列為被告,也可在債權人與公司的基礎債權債務關係確定後,另案提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訴訟,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在審理中法院應注意如下兩點:

(1)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僅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決中應當明確在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由該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全體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本金及利息範圍為限。法院應當查明該股東是否已經在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過責任,對已經承擔過的部分應當予以扣除。

對於股東已在前案判決中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後案判決中是否應當扣除相關賠付金額,法院應區分情況處理:

一是若後案查明瞭股東已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事實,則在後案判決中扣除股東已賠付金額,判令股東在剩餘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若在後案審理中因當事人缺席、前案執行情況無法查明等,致使前案判決中股東責任的履行情況無法查明,後案裁判文書可採用如下表述方式:“被告××(瑕疵出資股東)在未出資本息×××元範圍內,對被告×××(債務人公司)上述判決第×條應承擔的×××元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瑕疵出資股東)在其它案件中已實際賠付的部分,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以明確後續履行或執行的標準。

2

董事、高管等協助抽逃出資的責任承擔

公司的董事、高管等協助抽逃出資的,應與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董事、高管的身份界定應結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依據公司規模和權力架構作具體判斷,在行為方式上需要行為人存在主動協助抽逃出資的行為。例如簽發股東用於抽逃出資的轉賬支票、對偽造的合同加蓋公章、對用於抽逃出資的用款申請單進行署名簽發等,主觀上則要求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在協助抽逃出資。此種主觀因素的認定應依據經驗法則,結合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時間、方式、金額,以及董事、高管具體的工作職責和發現抽逃出資行為的可能性等綜合判斷。

如案例三中,C公司股東王某在出資款轉入公司賬戶當日就用轉賬支票的方式轉出全部出資,公司執行董事李某在股東有明顯抽逃出資可能性的情形下仍然蓋章並簽發了支票,因而構成協助抽逃出資。

3

瑕疵股權受讓人的責任承擔

公司股東瑕疵出資的,受讓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股權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依然受讓該股權的,公司及債權人可一併主張該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法院的審查要點在於受讓人的主觀狀態,即如何認定受讓人為知道或應當知道。

對於受讓人的主觀狀態應由公司或債權人負責舉證。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根據如下要素進行判斷:轉讓協議中是否對股權出資狀況和出資義務負擔有過約定,轉讓價格是否明顯背離正常價值,股權數額的大小,受讓人在公司中是否任職及職務高低,受讓人與瑕疵出資股東之間是否有特殊關係等。若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或者股權數額較大時,受讓人應當更加審慎地查明股東是否已經充實出資,此時即可認定受讓人的主觀狀態為知道或應當知道。

05

舉證責任分配和訴訟時效問題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適用一般舉證規則,由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後,再由股東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進行舉證。

在證明標準上原告只需初步證明達到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股東抽逃出資或瑕疵出資行為均具有較強隱蔽性,認定是否違反股東出資義務的關鍵證據,如公司的業務往來賬冊、資產負債表等會計賬目均保存於公司內部,甚至僅由控股股東掌控,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往往難以知悉或獲取。因此,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等只需提供對股東抽逃出資或瑕疵出資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後,即應由該股東就其已如實履行出資義務或已經履行補足出資義務進行證明。

另需注意的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初步證明標準因主張者身份不同而存在一定差異:公司外部債權人由於難以獲知公司內部管理和運營信息,因此初步證明標準較低;公司、其他股東等則因參與公司管理和運營的程度較高,則證明標準相應較高。

股東對公司所負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不得以此為由對抗要求其補足出資的主張。原因在於,若因期限屆滿則股東不再履行出資義務,將不利於落實資本充實原則和嚴格股東出資義務,在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同時亦會損害交易安全。

4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多種多樣,例如對違反出資義務股東的權利予以限制、對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予以除名等,但這些責任形式不屬於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審理範圍,或在審判實踐中應用較少,故未予全部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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