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魅族要當心!索尼手機因侵權被判賠910萬給這家國內公司

法律 索尼 索尼移動 通信 李俊慧 2017-03-31

寫在前面:

國內企業到底能不能從專利巨頭處收到專利費?

這個令眾人困惑的問題,答案越來越清晰了。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電捷通公司)訴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公司)發明專利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

根據此判決,索尼公司應當按照1元/件的標準,就其生產、製造、銷售的手機,向西電捷通公司支付專利侵權費用。

而就西電捷通公司與索尼公司相比,兩家公司體量、專利規模差距顯著。

但是,因為西電捷通公司據以提起訴訟的專利屬於標準必要專利,因此,即使是索尼也需要向其支付專利使用費。

此案判決屬於一審判決,不排除索尼公司提起上訴可能,因此,暫時尚未完全生效。

但是,該判決這對於鼓勵、激發國內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投入,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因為這讓創新者看到了創新回報的現實可能,也讓國內企業看到了,巨頭並非不可挑戰,關鍵在於自己手裡是否有“法寶”或“乾貨”。

小米、魅族要當心!索尼手機因侵權被判賠910萬給這家國內公司

文/李俊慧

索尼在國內終於嚐到了專利侵權敗訴的“苦果”。

2017年3月22日,就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電捷通公司)訴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公司)發明專利侵權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索尼中國公司侵犯西電捷通公司涉WAPI標準必要專利,判決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專利權行為,合計判賠910餘萬元。

至此,歷時近兩年時間,西電捷通公司終於拿到了一審勝訴判決。

雖然,不排除索尼公司還會提起上訴,但是,一審判決也充分表明,在很多細分領域,國內企業的專利積累和質量,是有和國外廠商或巨頭“一較高下”的可能的。

而就判賠金額來看,本案也有兩大亮點值得關注,其一,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以許可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的主張,確定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為860餘萬元;其二,一審法院全額支持原告主張該案維權合理支出共計47餘萬元,兩項合計910餘萬元。

而這對於加大國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懲戒力度,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耗時兩年:國內小公司終於扳倒“巨頭”

事實上,在此之前,索尼可能根本瞧不上西電捷通公司,因為這家公司不論是與索尼母公司比,還是與索尼移動(索尼愛立信)相比,該公司的專利數量與之相比,都與之差距巨大。在索尼眼中,它只不過是一隻小螞蟻而已。

小米、魅族要當心!索尼手機因侵權被判賠910萬給這家國內公司

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的信息顯示,截至2016年12月12日,西電捷通公司在國內的發明公佈數77件發明授權數123件實用新型數外觀設計數均為0,與之相對的是,索尼在國內的發明公佈數30650件發明授權數16838件實用新型數319件外觀設計數3483件

由此可見,在專利規模和專利實力方面,向索尼發起專利侵權訴訟的西電捷通公司,與索尼的差距還是很大的。

2017年3月2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索尼中國公司侵犯西電捷通公司涉WAPI標準必要專利,判決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專利權行為,合計判賠910餘萬元。

涉案專利:通信領域一項標準必要專利

涉案專利“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 的申請日期為2002年11月6日,授權公告日期為2005年3月2日。

該發明專利通過雙向認證機制,解決了無線局域網WLAN中沒有對移動終端MT進行有效的安全接入控制,保障了移動終端MT接入的安全性、通信的高保密性。

西電捷通公司稱,自2003年起,該專利就已成為我國無線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被芯片廠商、運營商、終端設備製造商等廣泛應用。

訴訟過程中,索尼公司對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2015年7月23日,索尼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複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4全部無效。

專利複審委於2015年11月16日對該案舉行口頭審理,並於2016年2月17日作出第28356號專利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維持ZL02139508.X號發明專利權有效。

至此,西電捷通公司在與索尼公司較量中,贏得關鍵一局。

判賠金額: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而在本案中,對於原告的損失或者被告獲得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與此同時,原告亦主張以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

而在案證據顯示,原告提交了四份與案外人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約定的專利提成費為1元/件。

工信部電信設備認證中心出具的材料,被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已獲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的移動電話機產品的數量為2876391件。

因此,一審法院支持原告“以許可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的主張、確定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為8629173元。此外,原告因提起本案訴訟而產生的維權合理支出共計474194元,法院亦予以全額支持。兩項合計判賠9103367元。

值得一提的是,因涉嫌專利侵權,索尼另有一件專利糾紛尚在南京中院審理中。

2016年11月,無線未來科技公司(Wireless Future Technologies Inc)將索尼移動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索尼移動賠償800萬元並停止銷售構成侵權的兩款Xperia Z5手機。

深遠影響: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格局正在改變

由於先發優勢,三星、諾基亞、摩托羅拉、黑莓、愛立信、索尼以及高通等專利巨頭一直是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上游廠商。

以手機為代表的通信終端中的利潤,都會被上述廠商不同程度“分羹一杯”。

伴隨華為、中興以及類似西電捷通公司等加大各類標準參與力度,很多國產手機廠商及通信廠商,均掌握了一定量的標準必要專利。

伴隨西電捷通公司在與索尼較量標準必要專利侵權中取得一審勝訴結果,勢必將開啟國內廠商向產業鏈收取專利許可費的新階段,注重研發、重視標準制定的廠商,將會從技術研發中獲得合理的商業回報。

以西電捷通公司為例,除了挑戰索尼外,該公司正在以同一專利起訴蘋果公司。

2016年4月,同樣是針對ZL02139508.X號“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發明專利,西電捷通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將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和西安市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訴至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停止銷售侵犯西電捷通專利權的手機產品並賠償經濟損失。

目前,西電捷通公司訴蘋果公司侵權糾紛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不過,伴隨西電捷通公司最終贏得索尼、蘋果的訴訟後,包括三星、小米、魅族等在內的各類手機相關廠商,勢必也需要向其繳納合理的專利許可費用。

2016年全球智能手機銷量14.7億部,按照1元/部的標準估算,該項標準必要專利可給西電捷通公司帶來至少13.7億元的回報。

這對於激發國內廠商加大研發投入,參與標準制定,掌握技術話語權,拓寬企業收入來源方式,意義重大。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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